京华时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法律尺度需明确
2026-01-12 06:01:03发布 浏览29次 信息编号:21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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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法律尺度需明确
面对现行刑法能不能有效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种恶性行为等相关情况,需要展开讨论,并且要借助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确定下来。只有使后果清晰明确,同时处罚足够严厉,法律才能够切实起到威慑作用。
近期,“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的此项事情”引发了社会极其高度的关注,其中涉嫌篡改的那个人已被提请实施逮捕行动。紧接着,山东菏泽单县于同步期间也出现了高考志愿被篡改的这一事件情况,其中涉嫌篡改的那个人被予以刑事拘留举措。记者针对此情况去采访相当之多的法律界人士,这些人士对于篡改者是不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
近些年,篡改别人高考志愿的事情,可不是极为个别的状况了。存在一些情况,是为了获取招生奖励。还有一些情况,是源于积怨而进行报复。甚至某些情况,是出于恶意竞争。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初始想法,都会给受害者以及其家人带去沉重的结果,甚至有可能性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影响。
建立起固化机制,用以防止类似悲剧发生,对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权救济,这是必要的,而不是依靠意外发生后的“协调”与“开恩”,不然会间接造成对其他考生的不公。篡改他人志愿,相对于个体权利而言,无疑也是对高考秩序乃至整个教育制度的极端破坏。正因为如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严惩篡改者的呼声在坊间就会高涨,专业人士们也对篡改者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争论不休。
事实上,从现行刑法方面来看,并没有直接针对篡改高考志愿这种行为自身实施约束。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而言,篡改高考志愿的目的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当篡改志愿所涉及到的系列手段性行为构成犯罪时,才会存在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这样的问题。
倘若是老师这类主体,把所掌控的考生信息透露给行为不端之人,借此便利其去篡改志愿,那么就构成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是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而篡改志愿的,那就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这一事件当中,警方依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对肇事者实施逮捕,这引发了诸多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觉得,“郭某并非是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凭借用户名以及密码进入的。”。
事实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但涵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破坏,还包含对系统里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破坏。考生志愿信息存于计算机系统当中,对其进行篡改明显属于破坏数据,要是造成了刑法上的“严重后果”,那么就会构成该罪。当前,受害考生已经对篡改者予以了谅解,这说不定会成为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后果严重性的考虑因素之一。我们必须相信当地司法机关能够排除各方舆论产生的影响,依照法律做出最契合法律原意的决定。
进而从更长远之处来看,我们也必须针对现行刑法能不能够有效地打击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种恶性行为,是不是需要像作弊被列入刑法那样,把篡改志愿行为单独列入刑法,篡改志愿相关罪名在类案里怎样具体适用,司法标准怎样去把握,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标准等诸多问题展开探讨,并借助立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形式确定下来。唯有后果清晰且处罚严格,法律才能够切实起到威慑作用。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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