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篡改屡现,专家热议是否该入刑追责?

2026-01-12 08:03:20发布    浏览30次    信息编号:21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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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志愿篡改屡现,专家热议是否该入刑追责?

近日,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何事?就是“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 ,此事件中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请逮捕。随即,山东菏泽单县也出现了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在该事件里目前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往年高考过后,也多次出现关于同学、老师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它是不是涉嫌犯罪?它是否应该入刑追责?人民网记者采访过多位法律界人士,就这些法律界人士而言,他们针对篡改者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

近年来多地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

据报道,在此次“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里,篡改者是郭某,被篡改者是常某,常某与郭某用同一台电脑去进行高考志愿填报。两人都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因为郭某分数低于常某,为了增加自身录取机会,郭某偷改了常某的填报志愿。

8月3日,胶州警方发布消息,称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8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得知,胶州警方5日已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郭某。

后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再度出现一起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依据媒体所报道的内容,警方透露,单县一中的陈某出于嫉妒心理,总共进入了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对其中4人的高考志愿进行了篡改,而第5人因为分数比不上他,所以就没有改动。犯罪嫌疑人陈某于5日被警方实施刑拘。记者在8日致电单县公安局宣传科,询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陈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接线的工作人员称需要去了解一下相关情况之后才会予以回复。直至目前发稿的时候,记者都没有收到回复 。

记者经调查发现,上述5名山东籍考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多地发生了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其中,有个别教师为谋取利益篡改考生志愿,还有同窗好友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14名学生志愿被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2014年,山西考生梁继鹏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江西新余市分宜二中2名学生、彭泽县二中1名士学生志愿被老师篡改。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记者针对篡改高考志愿者会受到怎样处罚的问题,去查阅此前相关案例。据媒体报道,2012年时,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老师,其中一位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一位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时长在七到八个月之间,且各不相同。

和为了谋取利益而篡改学生志愿的老师相比,出于个人目的去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关于对其接下来的处罚,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各方存在着争议。法律界的人士对篡改别人志愿之后的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等有着不同的意见。

个人用户名以及密码,在填报高考志愿的范畴内,属于个人信息方面,这也属于个人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存在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不过是否构成犯罪得看具体情形。

很多人质疑是不是应归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这样类似的罪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明勇表明,在胶州案例里的郭某,并非是进行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这般的行为,他乃是凭借用户名以及密码从而进入的情况。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比较而言,他的行为或许是更加贴近仅仅是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状况。这是由于考生填报完毕的志愿院校,是作为以电子数据的这种形式来进行发送的私密通信性质呈现的。要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就私自实施修改他人志愿的情形,那就等同于修改他人私密通信内容的行为表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来讲,要是存在非法截获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对于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进行篡改、将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予以删除的情况,进而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权益,并且构成犯罪的,那么就得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

朱明勇表明,唯有情节严重之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当中,被侵害者针对侵害人予以了谅解,在这种情形之下,应当综合评审此种结果是不是严重。

针对胶东案例,《检察日报》今日发表文章指出,经由多方面的努力,常某最终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常某及其家人因而原谅了郭某的行为。然而,郭某的犯罪行为已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一,直接致使常某未能依据正常程序被录取,对常某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不言而喻。其二,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程序,增加了多方面的运行成本,还使正常录取程序的公信力遭受负面影响,高考的威信遭到破坏。常某最终得以进入大学深造,这得益于警方迅速破案,省招办以及陕西师大一反常规地“特事特办”,还有舆情的聚焦关注与强烈呼吁,绝不能认定是因为“郭某犯罪的严重程度不足”才造成的这种结果。常某和其家人给予郭某的谅解,无法形成让郭某从轻量刑的充足条件。常某所出具的“谅解书”同样不应该让法律对郭某的严正惩处发生动摇。

是否入刑意见不一

有一种观点明确指出,当下,我国的《刑法》里面,并没有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清晰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明,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例出现之后,要去考量填报志愿的软件系统自身,是不是存在着漏洞,又或者考生本人是不是存在着疏忽,填报志愿之后没有安全退出系统、没有保存好密码等情况。缘由在于事后的惩罚永远比不上事先预防所带来的效果那般良好。

此外,洪道德觉得能够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那种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他表明,篡改他人志愿的这种行为,有可能致使受害者丧失掉上大学的机遇,进而对其未来职业选择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其预期劳动报酬。他提议量刑依照《刑法》有关考试方面犯罪的规定来进行。依据《刑法》规定,在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中,要是组织作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金。有着代替他人去参加第一款所规定考试的行为,或者存在让他人来代替自己去参加第一款所规定考试的情况,会被处以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还在并处或者单处的情况下,给予罚金的处罚 。

与此同时,洪道德给出建议,要是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视作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在处罚方面应当以经济处罚作为主要方式,而以人身权利处罚作为辅助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把篡改他人志愿纳入刑法,他有这样的理由,其一,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于罕见个例,很难演变成大规模事件,其二,被害人自身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能进行有效的防卫,比如把密码保管好,就可能防止被篡改的情况出现,而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之前运用其他手段完全能够妥善处理 。

曲新久同样觉得没必要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这般的案例,去将现有的法律予以修改。就像《刑法》里已经存在着故意毁坏财物罪,绝不可能再专门规定一个损害公共厕所罪。

(记者赵艳红 实习生杨涵 尹艺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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