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关于试行律师职务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2023-04-18 13:56:37发布    浏览222次    信息编号:3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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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关于试行律师职务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改ぉ

发布号:

经研究,同意司法部《关于试行律师执业的规定》和《关于《关于试行律师执业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有修改,请报司法部制定《律师执业条例》。 》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

律师试行条例

(1987 年 10 月 1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刻苦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律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繁荣发展发展律师事业,更好地服务社会。 为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岗位是根据律师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岗位。 律师职务: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固定的人员编制,律师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合理,实行定额聘任或者聘任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各级律师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按照党的纪律办事。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而努力。

第五条 对律师的评价、聘任或聘任,必须以其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具备的知识、业务水平、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成绩为依据,并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篇律师助理

资格:

高等学校(系)法学专业毕业生和中等法学院毕业生完成一年试用期。 通过考核,初步掌握了法律的基本知识,了解了律师业务的内容和工作程序,能够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任务。 辅助工作。

工作职责:

一、收发、整理、保管文件、档案;

2. 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回答简单的法律咨询,撰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复印文书、提取案卷、会见被告人或当事人、送达文书等辅助工作。

第七条 四级律师

资格: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高等学校(系)法学专业毕业生见习期一年、高等学校(系)法学专业毕业证书) 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两年以上。 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律师助理技术职务证书,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简单的律师业务。

工作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

2.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简单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指导下,为一般机关、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 三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并获得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担任四级律师2年以上; 担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请或聘任为三级律师:

1、对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较系统的掌握,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够独立承接各类律师业务;

3.具有组织、指导四级及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工作职责:

1.作为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经济项目谈判;

3、担任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集团的法律顾问;

4、指导四级律师、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2 级律师

资格:

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担任三级律师2年以上,或大专(系)毕业生法学学士及以上学历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年,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请或聘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律动态,能够组织开展律师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工作业绩显着;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语。

工作职责:

1.代理疑难、重大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

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专题调研,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培训;

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律师

资格:

从事二级律师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聘请或指定为一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够提出研究课题,组织和指导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学界享有一定声誉;

2.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特长;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工作职责:

1.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

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法律事务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培训;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律师进行考核、聘用、聘任,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三章 审查和任用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律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律师业务能力强、学术造诣深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正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的考核聘任工作。 各级律师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定委员会审查。 初级律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由县级司法局设立,负责评定助理律师和四级律师; 中级律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由地(市)司法局设立,评定三级律师; 高级律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立,对一级、二级律师进行评定。 司法部律师职业评价委员会负责对直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资格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律师专业职务的鉴定、聘任或聘任,应当由本人提出,经评审、推荐、评审后,法律顾问室(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律师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和名额,应当在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律师中聘用或聘用。

四级、三级律师的聘任或聘任须报司法部(局)备案; 聘任或聘任高级律师须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任期或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连任或连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律师执业的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并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实施。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关于《律师执业条例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7 年 10 月 10 日)

为贯彻落实《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律师职位结构比例

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律师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结合现有律师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律师事业的发展,在调查中,步分步测算,综合分析 在各级律师比例的基础上,各级律师职位比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实施。

二、律师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成立

各级审判委员会(简称审判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门设立。 初级、中级法官一般由5至7人组成,高级法官一般由7至9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一名或两名副主任组成。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多个评审组进行同行评审。

初级职位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中级律师职位人员组成;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高级律师人数逐步达到1/2; 高级职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高级职位应不少于2/2。 3、鉴于当前实际情况,如所在地区不具备组成评审团条件的,其专业地位可由上级评审团评审。 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评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三、资格评价

1.凡是目前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执业职务评审。 1981年以后取得律师资格,仍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经审查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的,视为合格人员。 指定合适的律师。

2.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亲自提出申请,填写《律师执业申报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绩效和效果。

各级律师职业职务评定委员会依据《律师职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各单位报送的《律师职业职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定。

4.达到退休、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岗位

首次评估聘任律师时,已达到退休或退休年龄的,经评估审查,符合律师资格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位,再办理离婚手续和退休手续。

五、不具备相应学历者的评聘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6.外语问题

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的,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 但鉴于目前法律团队的实际情况,对于在基层和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律师,只要充分满足其他条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七、加强律师管理,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聘任或聘任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聘任或聘任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记入绩效考核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或者是否继续聘用、任用的依据。

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执业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 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做好律师的考评、聘任或聘用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聘用或任命律师的规则;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专业岗位职责权限;

3.提出各级专业岗位的比例和名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4. 组建律师专业职务评价委员会;

5、按照《条例》要求律师助理技术职务证书,开展日常考核、评价、任用工作; 建立业务评估档案; 同时,逐步完善律师职务评价聘任制度。

司法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实施细则通知

(1988 年 1 月 6 日)

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中信、环球、长城、华联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执业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我部制定了《律师执业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律师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 年 1 月 6 日)

根据《关于试行律师执业的规定》和《关于《关于试行律师执业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长城律师事务所、中信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华联律师事务所等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服务机构。 律师聘任制的对象是在上述机构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二)非上述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特邀人员、借调人员,以及在该律师事务所从事会计、行政工作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律师。

(三)申请四级以上律师职务的,应当取得律师资格。 但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1986年以前从政法系或其他与律师类专业相近的部门调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1986年本科毕业毕业生已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一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但已达到相应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在第一次评定律师职务时先评聘为律师时间。

(四)离职或者退休的律师,可以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加原单位的律师资格评审。

达到辞职、退休年龄的律师,经考核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辞职、退休手续; 少数被评定为高级职务的律师,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单位确认,可继续留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专业职务:

1.因病休养治疗连续离开律师工作1年以上,仍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重大案件牵连尚未有结论的;

3、被开除党籍未满二年,在留党察看或者留党察看期间被记大过一年以下的;

4. 伪造学历、虚报成绩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2.岗位设置及岗位定额

律师岗位是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设立的岗位。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固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律师各级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级律师应当具备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任务、规模、人员配置和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各级律师岗位比例,报司法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确定。赞同。 综合平衡后,上级主管部门应明确下达律师事务所各级律师岗位定额。 律师事务所实行聘任配额制。 预约人数可以少于配额,但不得超过配额。

三、要求

在律师首次评聘中,从事律师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应聘相应的律师职位:

(1)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完成试用期; 大专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类似工作三年以上; 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四级律师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 取得硕士学位(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结业证书,下同),并从事律师或类似律师工作2年以上; 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类似律师工作5年以上; 大专毕业,从事律师或类似律师工作7年以上; 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报考三级律师。

(三)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律师工作2年以上的; 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律师或类似律师工作7年以上的; 高级律师职位。

(四)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律师或类似工作7年以上的; 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律师或类似工作14年以上; 具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类似工作15年以上; 并取得律师资格,可申请一级律师。

(五)从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律师进行首次考核聘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及类似律师工作20年以上,取得律师资格,可报考二级律师职务的高校毕业生。

2、中专、高中毕业,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及类似律师工作20年以上,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请三级律师职位。

3、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四级律师职务。

4、1983年底前高中毕业,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可申请律师助理岗位。

(六)考核聘任律师时,对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贡献突出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四、考核内容

为保证律师岗位考核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规定的条件,对每一位申报律师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表现:是否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 是否热爱自己的工作,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态度:是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是否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是否能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文化程度:是否掌握职位申报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 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到律师的实践中。

(4)专业能力:是否具备申报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包括独立承办各类案件和处理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法庭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能力、谈判技巧等。

(五)工作成绩及效果: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效果和贡献,社会影响和有关方面的反映。

(六)外语水平

申请高级律师职位应参加外语考试。 考试要求是:

一级律师:2小时内翻译3500-4000个英文印刷符号(参考其他语言进行转换),意思正确,句子流畅。

二级律师:2小时内借助词典翻译3000-3500个英文印刷符号(参照其他语言进行转换),意思正确,句子流畅。

申请高级律师职务人员的外语考试由司法部组织。

报考中级律师岗位的外语考核由本单位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除外语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大学外语专业毕业;

2. 曾出国留学或出国留学1年以上;

3.参加出国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

4. 公开发表的译文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的译文(单次发表印刷文号超过30000个或累计出版印刷文号超过50000个);

5.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经审核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考核聘用

(一) 评审委员会

律师职业审查委员会是对律师资格进行审查的组织。

司法部成立高级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高级职务资格进行审查; 司法部所属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中级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中、初级律师资格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组成审查委员会条件的事项,须报请司法部高级职务审查委员会审查。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中级律师职务评价委员会,需报司法部批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一名或两名副主任组成。 of the must have a style, , legal , and good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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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 Rul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 The power of to th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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