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3-04-18 14:01:07发布 浏览226次 信息编号:31000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
我国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权利保障法》等。 《妇女权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中排名最高的是《刑事诉讼法》。 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对象,增加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两类,也推进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审理阶段至侦查阶段指定辩护时间,明确公安、检察、法制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各自诉讼阶段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 但是,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律师法》等几部法律援助法律显得笼统粗心,而《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相对最全面、最具体,但排名靠前。降低。 这只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行政法规,滞后性明显。 西方发达国家已将法律援助立法上升为宪法保障,大多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2]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这显然不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人员缺乏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其中,律师是开展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在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部门向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收取象征性费用,由律师值班接受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服务案件。 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往往不愿这样做,怕浪费时间,影响收入。 资历再高的知名律师,把时间和精力花在大案要案上,对法律援助的热忱就更少了。 思想上没有动力,行为上就一定没有效果。 法律援助免费或限利的特点,会导致部分参与者工作积极性降低,敷衍了事,跑腿办事,走马观花,从本质上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 如果付费律师表现不佳,委托人可以终止委托合同或减少费用。 法律援助本身是强制性的,效果不好是无法补救的。 当然,法律界也有像浙江张叔侄案中的朱律师一样,为正义发声的律师,不收一分钱,出去为受冤屈的人洗白。 但毕竟是少数。 在法律从业人员中,不乏一些刚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大学教师或法学专业学生或公职人员。 他们从未当过律师,但对法律事务充满热情。 他们愿意从法律援助做起,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增加自己的实际工作。 经验。 然而,这部分人群缺乏畅通的法律援助渠道。 如何调动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调动愿意投身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充实法律援助队伍,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资金不足
法律援助之所以被称为“援助”,是因为它由国家和政府出资,为各种条件不同的人提供法律帮助。 每一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办公室需要钢笔、墨水、纸张、桌椅、电脑空调等办公用品。 人们外出需要交通费、通讯费、住宿和餐饮费。 没有物质支持的法律援助事务,势必如船离水搁浅。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资金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和行业捐助为辅。 每年,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指标和财政收入,直接拨付法律援助资金。 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资金多于中西部地区。 但总的来说,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普遍问题。 一方面,地方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得不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来源不稳定,数额偏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地方政府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拨款有所增加。 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它似乎越来越紧张。 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只有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世界上大多数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都在其宪法和宪法文件中对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我国签署的重要国际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都对缔约国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援助。 因此,我国宪法应增加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履行国际法义务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实践矛盾性,与国际接轨。 众所周知,法律条文的数量越多,可操作性越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越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法律援助进行了专门立法。 我国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详细规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并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相衔接,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系统中的适当位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树立了良好榜样。 《律师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删除现有法律援助条款中重复或矛盾的内容,在保持一致性和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法律援助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通过逐步稳步完善,将日趋完善,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二)充实法律援助人员队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工作有德于己,有利于国家。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吸引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这项工作,充实法律援助队伍。 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从业人员技术精湛,经验丰富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实践矛盾性,处理法律事务游刃有余。 愿意参加法律援助的,也应当纳入法律援助队伍。 高校法律系教师专业知识丰富,善于说理,善于言谈。 教学结束后,他们有空闲时间和热情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3]法律系大学生年轻、活跃、朝气蓬勃,对新工作充满热情。 教师可以通过实践课的形式带领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爱好者通过了司法考试资格,但并未从事法律职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这些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精通法律知识的自由职业者进行登记。 联系他们,利用假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学以致用。 在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上,要强化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受援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态度,及时分析案件。涉足工作后,理清办案思路,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服务,为受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了优质的工作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向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发放反馈表,待援助案件结束后收回,返还受援人,并根据反馈结果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客观评价。援助。 司法局文明办等部门设立独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人员和授予荣誉称号,对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并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表现优秀的律师,激发和提高每一位律师的积极性。为社会做贡献。 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和问责制。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法律援助资金
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多渠道筹措资金,以充足的财力为后盾,更好地引导法律援助活动向纵深发展。 财政部、司法部颁布的《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使用中央专项公益金用于支付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等。 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地方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增强筹资能力,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对资金进行合理投资,使其保值增值,形成更持久的资金来源。 十世纪以后,国家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批贪官落马。 他们在被定罪处罚的同时,其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国家资金也被没收国库。 国家有理由从没收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放入法律援助基金国库,扶贫济困。 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对象遇到“非诉”法律问题,如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民事纠纷等法律咨询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应对此类业务认真讲解,耐心办理,引导委托人和解、调解,避免司法程序冗长、费人费钱。 既保障了饱受法律纠纷困扰的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节省了司法经费。 法律援助种类繁多,涉及法院、仲裁、劳动保障、鉴定、工商、医疗卫生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这些部门,共同减免涉及的相关费用。法律援助案件,共同解决经济困难群众问题。 诉讼困难。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