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2023-04-18 19:10:50发布 浏览523次 信息编号: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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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岳阳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工作,保障公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根据《关于推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的申报和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法律事务委派、承办、反馈、监督等工作流程;
(二)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明申报;
(三)组织公职律师开展相关交流和培训;
(四)制定公职律师年度任务清单,合理安排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工作站值班公职律师工作,根据需要统筹调配使用公职律师;
(五)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六)对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奖惩提出初步建议或者意见;
(七)与公职律师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民警申报公职律师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市公安局在职民警(公安院校除外);
(四)在市公安局专职或者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五)从事公安工作2年以上,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
(六)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 本人自愿申请;
(九)局属单位同意申报的。
第五条 公安民警申请公聘律师,应当向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警察证复印件;
(4)申请人照片(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及姓名);
(五)局属单位同意申报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局方直接出具的意见除外。
第六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将征求市政工、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公安局、市纪委纪检监察组; 市公安局政治工作部颁发《政治审查证明》。 《政治考试合格证》包括: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为单位授予的警务人员;
(二)申请人在市公安局从事治安工作的年限;
(三)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申请人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报送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颁发证书市公安局批准申报并加盖公章。 市公安局同意申报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将有关材料和人员名单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情况告知市公安局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限于从事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为公安机关和民警执行公务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公安局重大事项和执法决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参加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谈判、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件或合同、协议;
(四)参与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
(五)参与终止信访的法律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应对措施的法律审查等;
(六)接受市公安局的委托,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市公安局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
(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九)为公安机关、民警履行维权职责提供法律帮助;
(十)市公安局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会见、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三)取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配合法律事务工作;
(五)参加公安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勤勉诚信、依法执业;
(二)遵守保密制度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服从市公安局法律事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完成市公安局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其他法律事务,履行公职律师职责;
(四)接受市公安局、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年度考核、教育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办理公安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公职律师工作站,作为公职律师的轮值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实行任务清单管理。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根据公职律师工作职责,制定公职律师年度工作清单,并将年度工作清单完成情况作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对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提出胜任、基本胜任或不胜任的初步考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对勤勉尽责、成绩突出、有突出贡献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 在考核评价、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给予鼓励。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分处罚、参加培训情况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代表市公安局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职律师,由市公安局法制工作部门管理聘任,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证明。律师。
公职律师承担市公安局以外公安机关法律事务的,应当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原则上每年召开全体公职律师会议,组织法制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应当收回其公职律师证,并按程序报司法行政部门换发、注销或者吊销:
(一)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在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擅自作为律师在公安机关以外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四)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并经核实;
(五)局属单位不同意其再次担任公职律师的;
(六)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市公安局同意;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当保障公职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公安局公职律师每年的会费按年计算。由市公安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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