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2023-04-26 06:02:12发布 浏览144次 信息编号:4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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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省存款单位及存款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关于贷款知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着力解决群众燃眉之急,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
(一)购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房地产交易或5年内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明。 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额。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 因租赁本市公租房等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不超过家庭最高提取限额的前提下,租房家庭可每年办理一次或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需要。
(3)在贷款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贷款期限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存款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撤回”停止执行。
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郑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存款不影响最高贷款额。 郑州市郊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80万元。 二套房的具体贷款额度不再与家庭存款余额挂钩。
(二)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 对符合省直资中心2021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省级单位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20万元和90万元变成了150万元。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继续执行原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签订购房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通过预审后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在本通知调整范围内。
2023 年 4 月 24 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贷款知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大兴调研、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利益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和青年才俊买房安家,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河南省省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满足省级单位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的提贷政策。
二、放宽退出政策解读
(一)调整购房提款。 延长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凭证的期限,原“住房公积金提取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办理。”不得超过已缴纳金额购房”调整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凭购房手续或房地产交易部门或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5年以内的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 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二)退租调整。 取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限制,调整为“因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或在不超过家庭最高提取限额的前提下,按需要分批办理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贷款期限内的提款调整。 贷款期间,因其他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住房或偿还商业贷款等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存款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撤回”停止执行。
三、调整后的贷款政策解读
(一)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这次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突破了以往房贷的常规做法,支持力度大。 首套房或二套房,夫妻双方存款或单方存款均不影响最高贷款额度,二套房的具体贷款额度与家庭无关。 存款余额是挂钩的。 对符合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郑州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6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80万元。
“在郑州市购买自住房屋”是指郑州市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关城回民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购买房屋自住。
“购买郑州市郊区县自住房屋”是指在郑州市辖区上街区、空港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购买的自住房屋城市。
(二)调整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 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20万元、9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 其他贷款条件不变,仍按照2021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省级单位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继续执行原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签订购房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通过预审后实施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在本通知调整范围内。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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