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上诉案件代理律师的问题
2023-05-02 15:02:50发布 浏览388次 信息编号: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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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上诉案件代理律师的问题
在我国,律师会见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虽然不是那么顺利,但至少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当被告人被最终判决(裁定)定罪判刑时,他被送进了监狱,成为了一名囚犯。 这个时候,如果他还不服,他当然有申诉的权利。 但如果他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他上诉,律师怎么能来监狱接他呢?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我觉得《监狱法》应该有规定,于是打开《监狱法》,查了第四章第四节所谓的“通信会见”。 我发现第48条说:“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 这里很明确,罪犯只能会见亲属和监护人,并没有说可以会见律师,看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有漏洞的。
但是,犯人虽然身在狱中,但在民事案件中仍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或原告人,也有可能再次成为刑事被告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被聘请的律师也应该有权会见他。 为此,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在监狱会见罪犯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或者人民群众指定的法院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二)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三)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代理调解和仲裁;(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显然,该规定的第二、三项与刑事申诉无关; 虽然第一项说律师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但这是“在刑事诉讼中”。 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仅包括罪犯成为另一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和法院对其上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包括终审判决后启动前的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这段时间。 也正是在这个时期,犯人最需要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本条例第四项所称“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是指哪些情形需要会见? 显然,解释权在监狱,而不是律师,监狱可以用“不需要”的句子拒绝律师。 综上所述,司法部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省略了最重要的一种情况:即律师代理申诉需要在监狱会见服刑人员。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七大业务之一是“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各类诉讼案件”。 当然,这里也包括刑事案件的上诉。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有的是在监狱服刑的人,有的是他们的亲属。 无论委托律师代表谁申诉,律师都应当会见犯人。 这不仅是犯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中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必须会见被告人。 我们不能想,律师见不到被告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怎么履行辩护职责; 同样,我们也想不通,如果律师无法与投诉人见面,如何履行代理人的职责。
2000年我到浙江桥司监狱会见了申诉人,当时司法部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在这个监狱里,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我很惊讶,但我的态度很好。 经协商,特准我在狱政处办公室会见投诉人。 2004年,我到广东四会监狱会见了申诉人。 这时,司法部已经下达了规定。 狱方非常配合,安排会议在狱方会客室举行。 ; 2006年,我到湖南怀化监狱接见申诉人,监狱允许我在家属会见室与家属会面。 无论我们在哪里相遇,我们都会遇见这三次。 2007年12月7日,我到山东省枣庄监狱要求会见犯人王延忠,想代为告状。 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人向监狱提交了王延中妻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在押人员会见函。 ,然后说研究了再回复。 结果,监狱不仅没有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面,而且一个多月过去了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犯人投诉时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如何安排与律师的会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各个监狱都比较随机。 如果他愿意,安排与律师会面。 他不愿意,他也安排不了,你也没法说他犯法了。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服刑人员的权利。
当务之急是:
1、鉴于《监狱法》对律师会见没有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在任职期间服刑期间,罪犯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并可以会见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律师。” 就这样,司法部出台了《律师在监狱会见罪犯暂行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因为我注意到,《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律师法》制定本规定。 《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的权利。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业务范围。 但是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这两项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在监狱会见在押人员”。 但是,现行的《监狱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怎么能说司法部的《暂行条例》就是根据这三部法律制定的呢?
2.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这样就填补了漏洞,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无论是受刑人本人委托还是受其近亲属委托,都能及时会见申诉人,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作用。
3.监狱律师单独设置会议室。 律师会面的目的是了解案情,为投诉人提供法律协助。 如果将律师安排在监狱内的办公室或会见家属,不利于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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