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显示页面
2025-01-14 17:02:03发布 浏览14次 信息编号:1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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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补发执业证书,必须登记执业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执业的律师执业证书。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执业的有效凭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9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经司法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现予印发。自该日起生效。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统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管理,吴爱英部长于2009年9月21日颁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第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和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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