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考核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2-01 17:03:22发布    浏览40次    信息编号:18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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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考核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申请律师人员实习考核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习生应当在九十日内,通过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同时,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要求,2015年1月23日(含)后《律师实习证申请》到期的实习生,应在九十天内按照细则要求提出考核申请。

鉴于细则实施较早,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实习生因疏忽等原因未能按照九十天要求提交考核申请。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了新旧条例交接的过渡期。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的,须于2015年8月15日前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过渡期满后,严格执行细则。

再次提醒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和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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