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快报___《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

2025-01-10 03:02:31发布    浏览15次    信息编号: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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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报___《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提出建议、客观公正、罪刑相适应、量刑平衡的原则。专章规定了量刑证据审查,要求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每种量刑情节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专章规定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

一、明确量刑建议必须符合量刑平衡原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宽严相济。量刑建议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重、从宽、减轻、免予处罚等各种量刑情节,做到必要时从宽、情节严重时从重、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平衡严重性。

(二)依法提出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提出量刑建议。

(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轻罪、重罪、从宽、情节严重等证据,按照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量刑建议。

(四)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社会危险程度等,确保罪刑相当,避免罪刑不平衡。

(5)量刑平衡。对于涉嫌犯罪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基本平衡。

第十八条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类犯罪嫌疑人之间量刑的平衡。

条款解释

《意见》第二条在量刑建议原则中明确规定了“量刑平衡”原则,即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保持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基本平衡。 《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即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提出量刑平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建议。

2、强调委托辩护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不得绕过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担保,并对值班律师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终止委托。

没有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卷宗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确定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签署担保书情形的,不影响建议从宽量刑。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到场见证并签署口供。不得绕过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认罪。如果辩护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见证结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未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在签署担保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担保书上注明。担保函。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告知其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在供述书上签字。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担保书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和处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具结书。

条款解释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终止委托。 《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由本人决定。后卫的候选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的意见。 《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到场见证并签署口供,不得绕过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在其身上见证口供。代表。如果辩护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见证结案。值班律师明确四点:一是见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第二,提供法律咨询;三是提出程序选择建议;四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值班律师还享有案件审查权等权利保障。

3.明确量刑建议不是单方面通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辩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法律依据 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人民检察院可以当面听取意见,也可以通过视频远程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用这些建议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整个案件的情况、类似案件的判决等予以说明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展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公开或者部分公开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内容。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确需公开口头证据的,应注意合理选择证据开示的内容和方式,避免妨碍诉讼、影响审判。

第二十八条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证据材料或者提出需要审查核实的不同意见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核实、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

条款解释

《意见》突出在量刑建议过程中保障辩护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改变了原来检察机关仅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告知量刑建议的局面,适度引入了辩护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谈判。一是明确检察院在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事实、犯罪事实、拟定量刑情节、拟提出量刑建议等。二是要求实质性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方式,允许辩方提出不同意见,而不是单方面告知量刑建议。三是明确量刑建议听取意见过程中可以进行证据开示。最后,如果辩方认为量刑建议有异议,也可以主张审查相关证据或提供新的证据。

4. 显然,被害人的意见并不是决定是否认罪或接受处罚的根本条件。如果受害人拒绝赔偿,导致无法和解的,仍可以根据情况从宽。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与受害人进行协商,或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是否主动承担公共损害修复、赔偿等责任,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赔偿,但受害人拒绝赔偿或者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无法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宽大处理赔偿情况以及整个案件的情况。犯罪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犯罪发生地、居住地侦查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条款解释

司法实践中,涉及被害人的案件如果得到和解,一般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体现了司法对恢复社会关系的重视。但也存在受害人坚决不接受和解或以和解为借口要求赔偿的个别案件。如果赔偿金额较高,本案若不能达成和解,被告不会受到从宽处罚。如果赔偿了,量刑就轻,如果不赔偿,量刑就重。这相当于将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凌驾于刑事起诉之上。这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虽然同为刑事合作模式,但侧重点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与国家的合作,刑事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作。因此,刑事和解并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性条件。 《意见》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不能受被害人意愿影响,防止被害人索价过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公平正义。

5.显然,财产刑量刑建议也需要相应的量刑证据。

第六条 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罪轻与轻、从宽与严重的全部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随案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转移。侦查机关应当收集量刑证据而未能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有关证据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条款解释

《意见》改变了以往只重主刑、不重附加刑的检察做法。案件中没有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或者辩护人能够自行获取被告人经济状况证据的,也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以便准确适用财产状况。为处罚提供依据。

6.限制检察官在认罪认罚后加重刑罚的权力。

第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悔罪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供述或者改变量刑建议。除非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悔罪不实,或者认罪认罚后后悔,或者未按照保函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赃物和赔偿金,否则不得提出量刑建议。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

条款解释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拒不不认罪,而检察院要求被告人撤回认罪、撤销刑罚,甚至建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况。对此,《意见》明确,认罪认罚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本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悔罪,不能据此请求从重处罚。

七、检察院量刑调整建议明确的,须再次听取辩方意见

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入笔录。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和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院休庭,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调整。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调整。

条款解释

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院在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经法院通知调整后,检察院直接作出调整,导致终审判决中的量刑建议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庭审时作出的决定,并剥夺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检察院当庭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庭审后未听取辩护人意见而调整量刑建议的,存在程序违法的可能。如果辩方以此作为上诉理由,则不应被视为对认罪和处罚程序的悔罪。

8、明确辩护人独立行使不认罪权利,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进程。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在审判过程中后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其悔罪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宽大制度撤回宽大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节。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认罚、辩护人认罪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核实。被告人仍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条款解释

《意见》再次说明了实践中当事人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辩护自己无罪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不改变认罪态度和刑罚,仍可以适用宽大程序,检察机关不能撤回宽大量刑建议。

九、限制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后发起抗诉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悔罪,不再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明显不当。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条款解释

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通过“一上诉就抗诉”的方式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对此,《意见》明确要求,不能仅因被告上诉就考虑抗诉条件。只有被告人的上诉是为了推翻认罪和刑罚,并且撤回认罪和刑罚将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时,才可以提出抗议。

10、品格明显的证据不作为定罪的证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有和解、是否退还、赔偿赃物、是否有前科等情况进行审查。犯罪行为和其他酌情量刑情节,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情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等都会进行审查和综合判断。

与个人品格有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但与犯罪有关的个人品格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裁量量刑情节。

条款解释

《意见》明确,品格证据不作为定罪证据,但犯罪嫌疑人的品格,即品格物证,可以作为裁量量刑情节在量刑建议中综合考虑。品格证据的引入不仅是结合司法实践的配套应用,也是刑事证据体系中证据种类的丰富。

11、量刑建议显然需要加强说理解释计算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南规定的基本量刑方法,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刑和拟判刑,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新类型、少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和同类案件判决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用这些建议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整个案件的情况、类似案件的判决等予以说明和说明。

条款解释

推理是精准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建议越精确,就越需要推理。 《意见》采用上述规定。一是增强准确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量刑建议任意、暗中操纵。二是适度公开量刑建议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增强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公开性。三是提高准确量刑建议的预期和采纳率,既可以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判断是否认罪认罚的准确预期,说服法官采纳量刑建议;四是增强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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