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岩:建议证券法加强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管

2024-10-28 12:02:04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7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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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岩:建议证券法加强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管

■本报记者二期报道组 李文

“在科创板和注册制实施的新形势下,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迎来新时代。”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岩认为,“《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证券业发展状况,亟需修改已成为市场共识。”资本市场。”

在这两次会议上,方岩提出了题为《关于加强和改进修订中中介机构监管的议案》。

现行证券法

对中介机构缺乏系统性监管

方岩认为,科创板和注册制推出时,要充分考虑和适应资本市场关键制度的重大变化,在责任、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做出更多调整。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明确的规定将使其在科创板实施后能够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的资本市场。修改证券法时,要增加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定,明确中介机构的业务原则、责权范围和责任界限,同时加强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方艳在调研中发现,现行《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立法依据和监管实践经验,但仍存在监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存在不明确、协调机制不顺畅、监管力度不够、廉洁约束不够等问题。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主要侧重于设立、准入、维护、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其作为保荐人、财务顾问等向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的规定不多,也没有规定。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规定较少。规则大致相同。总之,现行《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缺乏系统性规定,存在立法空白。

注册制下,企业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其实质审查主要依靠中介机构。信息充分公开是注册制的核心特征。注册制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把关人”的职责。鉴于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最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形势。快速的变化。

关于证券法的建议

添加了四个新部件

欺诈发行退市首股鑫泰电气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让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的责任和分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方岩表示,本案说明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监管体系对于中介机构的职责和界限的相关规定。存在职责笼统、界限不清、重复劳动等问题。 《证券法》修改后,应当明确各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界限。

对此,方岩建议证券法应新增四个部分:

首先,《证券法》的修改应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要遵循的原则、指引和要求。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要明确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和界限。 《证券法》修改中应将各类中介行业协会纳入《证券法》规范范围,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自律、自治、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界限。

第三,证券法的修改应当对中介机构被调查或违法违规后限制其业务的情形作出规定。 《证券法》修改后,立法行为应当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限制业务的情形。对限制原则、限制阶段、实施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四是证券法修改要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

首先,《证券法》修改后,应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在开展个人证券业务时购买证券市场责任强制保险,以赔偿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给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罚款、没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设立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时造成的损失。

三是规定,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可以通过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购买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帮助。

对于监管机构,方岩建议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能力。行业协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相互竞争、进行自律管理、配合调查,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难度以及监管实践中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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