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
2024-11-16 16:02:42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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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
近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
制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南》的目的
长期以来,如何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如何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合伙人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如何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 合法化、团队合作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此次发布的《指引》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指导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办公场所、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培养良好的服务礼仪、制定统一的文件格式。将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推动律师事务所守法诚信、规范执业,促进我省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从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党建工作、合伙人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共50条。 《指引》为提高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水平提供了直观、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 《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指引》的部分内容将作为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
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促进律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律师行业,根据《中华民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我们省的。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本指引的内容将作为省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价、给予表彰奖励的依据。
1.党建工作规范化指引【本指引适用于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有三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应当在符合条件后三个月内成立独立党支部;有中共党员但不具备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律师,应当加入联合党支部。
2、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应当由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合伙人担任,实行一职双责。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角色。
三、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的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用或共用办公区域作为党员活动室。
4、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具体规定,严格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组织党员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纪律执行。 、加强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培养和发展律师中的党员;要领导工人、青年妇女等群体的工作,团结和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要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公益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增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行政管理规范化指引
1.律师事务所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佣金报酬模式,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按时、计件、按时+提成、计件+提成等方式,不能既保障了律师的基本收入,又体现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原则的薪酬体系。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合伙人以外的所有律师、行政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包括合伙人在内的所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或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律师和管理人员报酬。支付报酬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5、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用,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法律票据。正义。
六、律师事务所应明确要求委托人直接向事务所财务部门缴纳律师服务费或通过银行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禁止直接支付给个人律师或转入个人账户;尽可能杜绝律师私自收费和律师事务所非法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和费用收据。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
九、律师事务所退费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收据,并退回已出具的法律文书。
十、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执业风险、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学习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从他们每年的利润中。
11.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年度财务预算、差旅费管理、财务支出审批等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12.鼓励律师事务所为全体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13.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严防私刻、私加律师事务所印章;明确印章、关联书、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14、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印章应当单独保存;建立律师事务所印章和法律文书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在内部刻制多个公章或在专用于法律服务的空白文件上加盖公章。印章可以随意使用。
十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作息制度,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行政人员和受薪律师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16.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工作时间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工作证制度。
17.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施内部培训制度。学习培训的频率可根据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灵活确定,但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18.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行律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评价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数量、接案数量、案件质量、客户评价、同事评价、合作伙伴评价、理论文章、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等内容;评价方法应以定量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评价过程中,重点综合评价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以及在日常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十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违法行为惩戒制度,对在日常执业活动中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3.合伙企业规范化管理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要切实落实合伙人制度,倡导实行合伙人分级制度。实行合伙人等级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执行合伙人等级升降制度,保证合伙人等级制度的有效性。
2.律师事务所应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实行固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支付,不得采取“现收现付”的办公费用分摊模式。实行定额分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年初固定时间缴纳业务费用的办公费用分摊模式;按收入一定比例计提营业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固定保留率,也可以按照收入数额确定保留率。正/反比例办公成本分摊模型。
3、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管理、履职等多种因素。单纯依靠投资、创收等经济因素而忽视管理、履职等非经济因素是不妥的。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施合伙人履职考核评价制度。在考核评价合伙人履职情况时,可以综合考虑合伙人在塑造事务所形象、发挥团队作用、引领业务、表现自律、处理同事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对合伙人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应当以定量考核为主,主观评价为辅,尽可能保证考核评价客观、公正、公开。
5、合伙人应严格执行本所制定的案件受理审核、审批、登记、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度,不得享受低于聘请律师的特权。
六、合作伙伴在业务开展中应实现分工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合作伙伴之间的业务合作。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伙人业务合作框架下的利益分配规则和合伙人之间的案源保护制度,规范、引导和促进合伙人之间的业务合作。
八、律师事务所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合伙人受理的“窗口案件”应视为律师事务所公共收入的原则。
9、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解决合伙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指引,尽可能避免因无法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解决规则/指南或通过“合伙人投票”的方式解决。
10.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合伙人招募评价体系。评价因素可包括:创收能力、业务能力、从业年限、职业道德和纪律、人脉资源、行业声誉以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价。因素。
十一、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除名、暂停合伙人资格等相关制度,适应合伙人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合伙人自愿退出合伙企业的,其名下的出资份额应当退还。确定退还出资比例时,可以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创收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等多种因素。只考虑资本贡献或创收因素是不合适的。
十三、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严重损害事务所名誉、利益和形象,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给予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予以解聘。练习作为前提。退市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4. 企业管理标准化指引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审批制度。案件受理审批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合伙人负责。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诉讼案件为例):委托人信息、案件简介、审理级别、委托人诉讼情况、收费金额、审理法院、案件来源、诉讼时效、利益冲突等。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办公软件或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诉讼案件为例):诉讼/执行申请时效、上诉/再审期限、委托人资格、诉讼管辖、利益冲突等。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办公软件或信息办公系统进行网上评审。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受理案件审批的所有内容均应当登记齐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办公软件或信息办公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4、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有案件的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统一编号,至少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管理人员统一保存委托合同,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将所有委托合同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
5、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收费案件,应当根据委托人缴纳的律师费金额及时开具发票。
六、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保证案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拟庭审、案件受理过程书面记录、判决情况等。案件重大事项(如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答辩内容、代理人观点、证据选择内容),及时告知案件关键节点(如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开庭时间) 、判断结果的知识)等。
七、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报请报告、集体调研和检查监督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办理要求。
八、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并执行卷宗归档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卷宗归档规则、结案时间确定规则、装订方式、收录材料范围、收录材料装订顺序、归档情况等。归档。审批规则、未按时归档的处罚规则、归档文件保管规则、归档文件借阅规则等。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执行受理客户投诉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处理岗位的设置和权限、受理投诉的处理流程、投诉处理规则、投诉处理时间等。有理有据。问责规则等
5.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指南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应当与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住所”一致。办事处应当设立在办公楼、公共办公楼或者其他适合办公、能展示法律行业良好形象的场所。不宜设置在居民区和餐饮娱乐业集中的地区。
2.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设置办公、接待、会议、文件资料保管等区域,并应当设立独立的档案室,并配备满足档案管理需要的档案保管设备。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置形象展示区、会议室、模拟法庭、员工活动室、餐厅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区域。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将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接待区、客户区或者财务办公区的显着位置,并通过公示方式公示本所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情况。显示板或多媒体设备等工具。应公开证书编号、业务专业领域、工作经历、荣誉等相关信息,事务所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热线等信息。
四、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建立网站、使用信息化办公系统或办公软件等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平台,规范制作宣传材料、信息发布、律师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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