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悬案:见习律师能否立案、出庭发言?

2024-11-16 17:02:18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80266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法律界悬案:见习律师能否立案、出庭发言?

-01-

关于实习律师承办业务的问题

长期以来,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办案被视为法律界的自然法则。该规则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

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1年4月9日印发的《申请执业律师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定》),《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则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二部分)),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导、允许实习生单独承办法律业务。

《律师实习申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导或者允许实习生从事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合法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师名义向法院、仲裁庭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包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声称自己是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上述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律师法》中的规定主要限于“作为律师”。

仅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我们并没有得出“实习律师不能从事业务”的结论。毕竟《律师法》的规定主要是“身份禁止”。

《实习管理规定》主要针对“禁止情形”,强调不能“单独”承接合法业务。 《规定》并未禁止实习律师从事业务。

当然,根据《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更详细的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单独承担业务。因此,实习律师承接业务的前提是自己也需要一名执业律师。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实习律师可以在执业律师的基础上,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业务。

-02-

关于实习律师立案的问题

早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些地区法院拒绝见习律师立案。时至今日,实习律师能否立案,仍然是法律界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由于国家法律层面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各级法院运作不一致。

随着科技时代的发展,立案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比如网上立案、邮件立案等。但本文仍然以线下立案为基础,讨论线下立案。

最早关于见习律师立案的争议是在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当时,《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这并没有规定律师是否能够成为诉讼代理人。包括见习律师。然后随着民事诉讼法、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实施,实习律师被拒绝立案的现象开始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立案,实际上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2014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得实习证书的见习律师是否可以向法院立案”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行政等权利义务纠纷的具体诉讼行为,必须由当事人履行。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报考律师人员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实习生。律师不得单独承办法律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件等中使用。作为见习律师,您(张岑)不能以律师的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一切诉讼活动。在答复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禁止见习律师立案。

另一条是最高人民法院中联办2016年4月25日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请批实习律师协助立案程序的报告》的批复《关于立案程序的报告》(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指出,实习律师是指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活动,但可以由委托律师指派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答复中,实习律师可以在律师指定的情况下提交立案材料,但没有明确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立案。

现实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立案,常见的立案其实就是向法院提交材料。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根据《批复意见》,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实质上是允许实习律师立案的。

但《批复》明确禁止见习律师参与包括起诉在内的一切诉讼活动。这两种答复实际上导致了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立案存在一定程度的实际差异。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我们可以参考“新司法解释优于旧司法解释”的原则,按照《批复意见》实际操作。

关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别案件请示书的答复,不具有普遍性,即不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适用不能仅以新旧来认定。

但笔者认为,实习律师能否到法院立案的问题不是个案,而是普遍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个问题出台相应的明确规定。

-03-

关于实习律师出庭发表意见问题

想必大多数见习律师听到最多的就是见习律师不能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笔者对此总是有些困惑。毕竟,实习律师首先是与专职律师一起出庭,其次是经过委托人的授权。那么实习律师为什么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呢?

▋ 实习律师可以作为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吗?

答:绝对不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可见,成为律师的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是见习律师呢?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考律师人员实习管理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条规定,参加实习以申请律师执业。换句话说,见习律师没有执业证书,因此不是律师。

其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1年4月9日发布的《申请执业律师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定》)。 《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规定见前)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导或者允许实习生以律师名义向法院、仲裁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综上所述,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发表意见,但细心的朋友可能发现了,上述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生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在法院、仲裁庭发表意见。规则强调,不得以律师名义发表意见。以律师的名义,问题来了,实习律师可以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发表意见吗?

▋实习律师可以以实习律师的名义出庭发表意见吗?

据笔者了解,民事领域相关部门尚未出台明确规定,表明实习律师不能以实习律师名义发表意见。

然而,在刑事诉讼领域,早在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 《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规定》(国发〔2015〕1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派律师助理参加法庭审理。参加法庭审理的律师助理只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携带助理参加庭审。参加法庭审理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派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笔录等辅助工作。 。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组的意见,本条规定的“表达辩护、代理意见”是一个统称或统称。并不狭义地指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中发表意见,也包括申请回避。 、举证、质证、辩论、出具辩护、代理意见等一系列诉讼行为。

可见,在刑事诉讼领域,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习律师的意见进行了限制,并且考虑到见习律师还年轻、有一定的法律背景。经验不足。

▋ 实习律师该不该在法庭上发表意见?

由于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见习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发表意见”,本文暂不对此进行分析。至于“实习律师是否可以以实习律师名义发表意见”的问题,根据“法律禁止自由”的原则,由于民商事领域尚无明确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实习律师可以以实习律师名义发表意见。来表达意见。毕竟,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判决,实习律师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占据了当事人的两名诉讼律师之一。如果实习律师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岂不是浪费了当事人的权利。

其次,我认为,不允许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到法院、仲裁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毕竟,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学习和掌握法庭审判技能和熟悉诉讼的人,特别是有志从事诉讼实务的实习律师发表意见。毕竟,如果“只是不讲,不学”并不意味着真正的理解和掌握,一些见习律师成为专职律师后可能无法适应。

▋ 实习律师作为实习律师如何在法庭上表达意见?

当然,鉴于实习律师资质初级、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确实存在,我们不能允许实习律师在法院、仲裁庭毫无节制地发表意见、独断专行。同时,鉴于有专职律师陪同出庭,我们可以采取“意见追认”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意见追认”,是指见习律师以见习律师的名义表达完意见后,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向专职律师征求意见,看是否有需要补充的地方。予以补充或纠正。然后由专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双方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这样,实习律师就可以在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发言。

见习律师制度旨在让律师通过一年的实习期从理论走向实践,提升处理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对实习律师的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过多也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和转变。各位法律界的朋友,您对此有何看法?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