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主要条款解读

2024-11-17 11:01:50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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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主要条款解读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部法律顾问”有权依法客观地提供法律意见、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同时,必须履行保密、不利用公务谋取私利、不办理涉及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依法规避等义务。总体而言,《意见》规定的“外部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时需要获得当事人的支持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律师,他们可以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提供服务。利用权利和义务条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聘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予以解聘,记入档案,报告律师协会或其所在单位,并追究责任。依法。

五、“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根据《意见》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为咨询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经营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和协助咨询单位制定、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草案、党内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要法律文件、重大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以及规章制度;

3、参与国企合作项目谈判;

4、为办理涉及党政机关的法律诉讼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5、参加行政复议,参与和组织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提供其他法律合规审查和法制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不宜委托第三方代理。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仅对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规定。自然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没有规定被复议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在实践中,社会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为复议机构或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的机会少之又少,也缺乏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意见》第七条明确将“参与办理行政复议”作为“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服务的职责范围,为社会律师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了依据在行政复议阶段。但笔者认为,受行政复议“书面审理”原则的限制,法律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审查证据材料、代为起草或修改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参与案件评审等方面。 。与代理行政诉讼相比,社会律师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还比较有限。

六、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如何使用“法律顾问”

根据《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开展下列事项应当有“法律顾问”介入:

1、讨论决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送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听过;

3、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违法、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决定。

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

根据《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将法律咨询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法律咨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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