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第一批律师执业实习报名人员报名的通知
2024-11-19 16:01:13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8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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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第一批律师执业实习报名人员报名的通知
海南省律师协会
琼鲁协通[2023]30号
关于做好2023年第一批律师执业准备的通知
关于实习报名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报考人员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律师执业报考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协会决定开展2023年度A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报名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律师实习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报名的时间、地点
(一)办理时间:2023年7月11日至8月4日
(二)申请地点:
1.海口市人民大道56号海南省律师协会2-201室
2.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三亚市司法局414室
2、申请实习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实习生应具备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的;
(四)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级以上职务处分的;
(五)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六)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吊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判处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能再次申请实习的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十)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前款第(三)(四)(六)(七)(十)项所列情形发生在实习申请人十八岁之前或者发生在实习注册前三年,且实习申请人确实已改正的,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方可准予实习注册。
实习申请人在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申请实习注册。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承诺。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方可准予实习注册。
4.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生实习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检和考核,考核结果合格。
五、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实习生实习
(一)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处罚,自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律师协会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会员资格的行业处罚,且处罚或者处罚期限未届满或者期满后未届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生实习处罚,且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追究责任不满一年的;
(六)出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原因的;
(七)不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实习申请人应与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生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委托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计划实习起止日期;
(五)实习申请人和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实习报酬或补贴协议;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生应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律师实习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书》(附件2);
(3)申请实习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页,2019年之前取得证书者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生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海南省户籍的实习生还需提交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在申请的请提交承诺书);
(六)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须提交组织关系转移证明;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事业单位辞职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辞职或者解聘(辞职)证明;公务员辞职的,应当提交上级(或有管理权限)人事组织部门的辞职批准函和本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军事人员调动的,应当提供调动证明、调动令或者调动批准书;
2、辞职或毕业六个月以上者,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须提交失业证明。无法做到的,实习申请人须书面承诺无其他工作,经律师事务所核实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或者退休批准文件。
(八)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委托海南省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如申请请提交承诺书);
(九)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拟兼职法律执业人员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将他们提交给他们的高等教育机构。 、法制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为单位正式员工,人事档案保存在单位。教育、科研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加盖人事组织公章)部门)。从事教学工作的,还需提供学校教务处出具的申请人所讲授的具体法律课程课程表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印章);
(十)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申请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申报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经历,并提交遵守就业限制的承诺书;
(十一)实习申请人近期二寸证件照一张。
8. 其他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生的,按律师事务所缴纳培训费,各所统一缴纳实习生培训费(每人1600元,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定教材一套四本)协会)至协会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海口市海淀分行,账号:,联系人:胡艳红,联系电话:),请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付款单上的实习生姓名。如果公司有多名实习生,请提供工资清单和花名册。实习生申请时须提交付款单副本。符合规定实习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实习证申请表》。
九、一些要求
(1)如需复印上述材料,必须使用A4复印纸。律师事务所应指导、协助实习申请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实习申请材料,指定专人负责,核实原件真实性并签署“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字样,核对人员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事务所及其主任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材料经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后,如在省律师协会办理,行政人员通过微信小程序预留二维码进行预约,并将材料统一提交至协会;如果是在三亚工作站办理,行政人员会提前电话通知。预订是一起进行的。经海南省律师协会审核后,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居住证、辞职证明、档案保管证明等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简历应从高中阶段填写到申请时的实际情况,并应是连续的、可验证的。一经发现实习生通过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将撤销该实习生的实习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不再允许该实习生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在一到三年内再次申请实习。
(四)律师事务所违反全日制实习规定,接收不符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实习生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律师事务所及实习生,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各接收实习生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实习生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报名。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请实习的相关材料可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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