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12-22 15:05:47发布    浏览172次    信息编号:18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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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徐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具体区域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业要管安全、业务要管安全、生产经营要管安全的要求,在在其职责范围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消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坚持权利与责任一致,依法履行职责,对失职行为追究责任,因勤勉尽责免除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灾报警,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单位和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徐州市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加大消防资金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消防事业。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架构,每季度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担任主席,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政府目标和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都应包含消防安全内容。

(七)建立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整改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火灾隐患整改。实行火灾隐患集中曝光、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分级管理制度。

提交上市监管的重大火灾隐患、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决定同意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按照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推进消防队伍建设,建立专职政府消防队伍。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鼓励其他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

(九)组织领导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落实人员、装备、资金、灭火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动灭火救援所需的工程机械和特种设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为其他单位扑救火灾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等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空间地理信息集成实现“数字徐州建设”。 “消防”与“数字徐州”同步规划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优化消防站布局,加强弱势群体消防安全防护。将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控、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和为民实事工程。推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住宅、小型宾馆、集体出租以及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水灭火装置和独立烟感火灾报警器。在居民小区、劳动密集区、企业、大型商场等推动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系统建设。

(十三)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相关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用评级、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财政支持、财政奖励补贴、优先评价等的参考。

(十四)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2022]48号)要求部署坚强的基层消防力量。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全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镇—行政村(居民点)—村民小组(单元楼)”三级网格体系,拓展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动态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普及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顿,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规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占用、堵塞、封堵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组织对沿街商铺、出租房屋、生产、仓储、经营等合租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危险;重点监管“九小”场所、老旧房屋、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场所。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以及公共消防设施缺失和损坏情况。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体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站,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工作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设立消防站,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与村民(居民)签订防火协议,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消防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体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对孤儿、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无人扶养、扶养、监护等特殊群体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三章 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业和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划预案和应急预案,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监督、考核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台账;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制定健全本系统和行业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的善后、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核评价,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第一、最佳考核的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下列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企业。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

(一)教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保消防安全教育从计划、课时、师资三个方面落到实处。鼓励职业技术学校开设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

(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系统内各部门、派出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助消防部门依法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火灾犯罪、消防事故犯罪案件。协助做好节日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指导重大活动主办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葬服务、救援管理、婚姻登记等公务员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发生重大火灾时,负责处置重大火灾遇难者遗体。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扶贫、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建立民政领域志愿者队伍。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监督管理消防行业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企业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确保消防建设有序进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负责森林防火监督管理,指导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防火宣传。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责任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畅通。物业管理区;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授权,他们负责同步建设市政消防栓等重点工程消防基础设施。组织、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等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供应设施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参与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扑救处置燃气火灾事故及其原因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燃气违法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在客运站、码头和运输车辆管理中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的水域除外)内的水上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和运输车辆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轨道交通、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轨道交通运输单位、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和考核内容。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美术馆(画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的工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指导广播机构、传输机构等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做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对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曝光火灾隐患,发布消防公益广告。负责监督、指导、督导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密室逃脱活动(含真人逃生、脚本杀戮、情景喜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水平提升并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包括消防知识在内的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

(九)卫生医疗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组织行业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协调消防救援行动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监督、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推动市场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组织指导消防、消防监督执法,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发展规划意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指挥现场灭火;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所在区域存在影响公众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

第十三条 下列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作管理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使用先进的电气防火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根据消防救援部门通知,配合落实消防行政强制停电措施。协助电气火灾事故的救援、处置和原因调查。负责监督储存粮油的储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将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的单位(场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学工业(煤基燃料、燃料乙醇、危险化学品、药品除外)的管理。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重大民族文化和大型宗教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和指导司法管理系统,监狱和少年惩教设施,毒品康复设施,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评估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防火法律和法规纳入法律教育内容。

(6)金融部门根据法规负责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内包括消防安全培训和其他事项。

(7)生态环境部负责现场环境紧急监测以及对重大和有影响力的消防事故和救援活动的预警,并为消防和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处理危险化学事故的处理,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危险的化学灭火救援和演习。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固体废物,废弃的危险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废物的收集,存储和处置。

(8)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根据法律占据消防卡车通行证和疏散通道的非法建筑;在气体设施安全范围内清理非法建筑物;处理非法的非法行为,在影响疏散,逃脱,消防和救援的门和窗户上设置广告牌;负责该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市政消防栓,并与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合作。

(9)水务部负责监督和指导系统和业务部门,以充分执行火灾安全职责;负责对水保护设施和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将消防水源建造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0)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的消防安全状况,并将公共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纳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商务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商业服务,餐饮和其他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在各种商业展览,贸易展览会,谈判会议和投资促进活动中监督和指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并敦促外国投资的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得很好。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拍卖,租赁(金融租赁),汽车循环,二手货物流通工业和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12)退休军事事务部应负责烈士纪念馆,军事养老金,特殊护理医院和荣誉住所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13)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14)体育部负责加强体育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和指导相关组织者进行重要的体育活动以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5)民用防空部门负责在民防建筑项目和其他行业管理范围内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监督范围内,在地下空间中组织并进行了对消防安全的特别检查;监督和指导民用防空项目和设施部门的开发和利用以履行防火安全责任,组织该行业中的单位以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16)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当局应负责敦促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服务渠道和派遣机构根据法律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消防公共责任保险公司,并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其火灾风险评估,控制和消防事故的功能。

(17)机构事务管理部门应执行其附属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维护和维修其附属机构的消防设施;加强防火宣传并增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18)气象部门负责迅速通知消防机构主要灾难性的天气警告信息。

(19)邮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和明确交付企业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系统,并敦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20)烟草垄断部负责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并监督和检查通过烟草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实施消防安全责任系统。

(21)互联网信息和通信管理部门应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以进行公共福利消防宣传,发布和广播消防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广告,并进行强制性消防保护宣传和教育。

第14条负责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例如市政管理,通信,供水和电力供应,应将公共消防设施(例如消防水源和消防卡车通道)纳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维护和维修公共设施,并维修公共设施及时,维持消防供水,必须保持完整和有效的消防公共消防设施,例如通信和消防车通道,必须在道路建设,停电,停电之前通知消防部门可能影响消防和救援的停电,通讯线等。

第4章单位火灾安全责任

第15条的机构,团体,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应执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为所有员工建立,改善和实施消防安全责任系统,并制定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系统,消防安全操作程序,灭火和紧急撤离计划。定期组织战斗和紧急撤离演习,进行消防检查和评估,并确保实施各种规则和法规。

(2)确保投资防火检查所需的资金,维护消防设施和设备,检查建筑防火设施,纠正火灾危害,建造全日制或志愿者消防队以及微型消防局等。生产和业务运营部门的安全费用应确保适当的比例用于防火工作。

(3)根据相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它们完好无损,以确保它们完好无损。如果有消防控制室,则应实施24小时的税制系统,每班不少于2人,所有人都必须拥有证书才能上班。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光滑,防火和防烟的防火和防火预防距离符合防火技术标准。拥挤的地方的门和窗户不得具备可能影响逃生,消防和救援的障碍。确保建筑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标准。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检查,以及时消除火灾危害。

(6)根据需要建立全职或志愿者消防队和微型消防局,加强团队建设,组织常规训练训练,加强消防设备和灭火代理储备,建立与消防团队的联合服务连接机构能够打击初期火力的能力。

(7)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事物互联网技术来促进消防安全管理的信息,并采用技术和物理防御措施,例如对消防设施进行网络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

(8)消防法,法规,规则和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负责机构,团体,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1)实施防火法规,确保部队的消防安全符合法规,并了解部门的消防安全状况。

(2)与该部门的生产,科学研究,操作,管理和其他活动协调防火工作,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该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证。

(4)在每个层面上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信,组织消防安全系统和操作程序的实施和批准以确保消防安全。

(5)组织每月防火检查以及时消除火灾危害;组织或委托相关单元检查,维护和维护防火设施和设备。

(6)建立全职,志愿消防队或微消防局。组织和制定与该单元实际条件并进行训练一致的消防和紧急撤离计划。

第17条除了履行这些措施第15条规定的职责外,关键的消防安全部队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澄清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实施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经理,并在自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当地的消防救援部门决心或改变。消防安全经理应接受防火训练。

(2)建立并及时更新防火文件,确定钥匙消防安全地点并设置防火标志。

(3)电气产品,气体用具以及电线和管道的铺设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电力和气体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并且必须经常测试,维护和维护。

(4)组织员工进行工作前消防安全训练,并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训练和疏散演习。

(5)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局,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消防安全区,并提高自我预防和自我救援能力。

第18条,关键消防安全部门的消防安全经理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1)实施消防法,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并组织和实施日常消防工作。

(2)制定资本投资和组织支持的计划。

(3)开发消防安全系统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消防安全,并检查和监督其实施。

(4)组织和实施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和消防危害的纠正。如果无法立即消除火灾危害,则应及时报告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并应实施纠正计划。

(5)组织和管理全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局,并检查,维护和维护该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

(6)组织和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训练,消防演习以及消防安全评估。

(7)定期向负责消防安全人员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第19条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以及机构,团体,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经理必须具有与其单位相对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和主要消防安全部门的经理应接受防火训练,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应由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和资格。

应由机构,团体,企业,机构和其他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经理实施累积积分系统来履行防火责任。累积分数管理方法应根据省消防救援部设定的标准实施。

第20款针对高风险的火灾单元,例如拥挤的地方,易燃和爆炸性的单位以及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这些建筑物容易造成可能造成大规模死亡和伤害的火灾,此外还履行文章中规定的职责这些措施中的15和17也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定期举行定期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以研究该部门的消防工作,并处理涉及防火资金,购买消防设施和设备以及纠正火灾危害的主要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经理获得注册的消防工程师资格,并且特定类型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3)建造一个可以迅速处理初始火灾的全职消防队或微消防局,根据该装置的火灾危害特征,为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设备,保留足够的消防和营救化学品和材料,并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

(4)根据国家标准,配备紧急逃生设施和疏散指导设备。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系统,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

(6)参加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高风险的消防队由消防部门根据法律确定,并向公众宣布。

第21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相关法规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信,以澄清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火灾安全责任。

如果两个或多个单位管理或使用同一建筑物,则应签署一封消防安全责任信以澄清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统一的机构或委托的财产服务企业应负责共同的疏散段落,即安全出口和建造防火设施。统一管理与消防车通道。如果“消防安全责任信”规定未知的情况,则出租人,承租人,联合管理或使用部门的使用应共同承担火灾安全责任。

第22条等行业组织,例如商业,煤炭,石化,轻型行业和其他行业,应加强行业中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形成工业消防安全联合国防联合服务,并定期组织体验交流,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宣传和教育,共同的紧急演习以及其他活动,例如促进行业和指导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以实施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大规模连锁店和集团企业的第23条应根据法律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在对自己及其附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得很好,澄清配备了特殊消防安全的专业消防机构管理人员,按一层签署负责任的字母。 ,澄清所有企业,部门和职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该集团的企业总部应根据公司自己的运营特征和管理模式制定总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系统,指导和敦促下级企业实施消防安全责任系统,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第24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例如消防设施维护,维护和消防安全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实践标准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实践标准。

第25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建筑和监督应遵守消防法,法规,法规,法规和工程建设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承担项目中项目的火灾设计和建筑质量的终生责任设计和使用期。

第五章责任实施

第26条该县(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的清单,以清除相关部门的评估内容,奖励和惩罚,以及下一个级别的人政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评估以及相关部门将组织。在日常检查和政府事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中纳入了与下一个人民政府一起执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以确保执行消防安全责任。

县(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改善对消防工作的评估和评估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评估结果的使用,并建立一个对校长,负责人的评估和奖励惩罚的系统和直接负责人。

第27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应制定特定的工作职责和讨论规则,并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以分析和判断消防安全,协调和指导消防工作的情况,并敦促重大问题防火工作。

第28条相关部门应为单位和个人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估,项目批准,土地使用批准,财务支持和财政奖项的参考。

第29条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当地人民政府遵守法律,并没有在消防安全行政批准,公共消防设施,重大火灾危害和开发方面努力工作消防部队。负责相关人员。如果怀疑犯罪,则将其转移到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加强火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联系,并严重惩罚消防安全领域的非法犯罪。

第六章附则

第30条符合由关键消防安全部门定义的标准的个别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履行其消防安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固定生产和运营场所的其他个人经济组织是指履行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这些措施。

第31条这些措施中以下单词的含义:

(1)微型消防局是指由单位和社区形成的人员,设备和设备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市政消防救援部确定。

(2)“九个小”场地是指小型生产和加工企业,小型购物中心,小歌曲和舞蹈娱乐场所,小型美容浴场,小型酒店,小型互联网咖啡馆,小型医院(诊所,养老院),小学学校(幼儿园)和小餐饮和饮料。

第32条在实施这些措施期间,如果相关部门和单位因合并,分裂,转让或名称更改而改变了其功能更改,则应相应地调整假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33条这些措施将于2023年2月28日实施,其有效期为5年,直到202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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