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雇佣合同
2024-12-23 20:08:18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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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理雇佣合同
本律师助理雇佣合同由上述各方于年、月、日签订。
然而: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家、省、市律师助理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聘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律师助理聘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二条 任期为年,自当年某月某日起至该年某月某日止。
第三条 乙方任职要求: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制度和律师职业规范,按照甲方的安排协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接受甲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等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报酬方式: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检查、指导乙方各项经营活动,考核乙方的业务水平、能力表现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支持乙方的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兑现对乙方的承诺;
4、乙方的报酬应当按时支付,不得无理拖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履行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并按照合同规定领取报酬;
2、有权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服从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甲方交办的案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
5、因乙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而给甲方及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职责的能力,不能完成相应的任务;
2、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的;
3、法律业务责任意识淡薄、严重失职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投诉3次以上,且投诉属实;
5、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屡教不改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承诺,剥夺乙方应得报酬的。
第七条:合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个月将解除合同的决定及理由通知对方;
2、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应付乙方的报酬;
3、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完成交接工作。
第 8 条 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一)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
(2) 有权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行动,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声明并保证如下:
(1) 有权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动,并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来签署
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报酬的,按逾期天数每天1万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的%;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9.2 乙方的责任
(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通过聘请律师助理知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相关第三方透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以根据各方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2.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2.1.1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2.1.2 甲方营业执照及各类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12.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者延迟履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通知另一方。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向对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据。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双方如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权利或未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放弃其权利或放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另一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被视为放弃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所有弃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六条 历代立法
除非法律本身另有明确规定,后续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双方应根据后续立法或法律变化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本合同,但本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17.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信,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均应在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7.2 前款所称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者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的法定地址或者住所(本合同列明的住所)或者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7.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天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并不影响该标题所属条款的含义。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与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单位印章。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应各持有一份并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其余用于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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