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北京、广州高等法院巅峰对决! |劳动法图书馆
2024-12-31 11:12:25发布 浏览48次 信息编号:18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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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北京、广州高等法院巅峰对决! |劳动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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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能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北京、广东高院对类似纠纷的再审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职律师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北京高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再89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再审申请人杭州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因与被告人劳动争议,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66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李某豪。向本院申请再审。 2017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7)京民申55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被申请人李某豪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薄熙来公司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从未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李某豪辩称:1、申请人从一开始就知道被申请人律师的身份,并在仲裁和庭审阶段承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2、生效法院判决支持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博公司多次声称,被申请人是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如果他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实际上会增加遵守法律的成本; 4、律师能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仲裁员、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没有适用的法律。问题; 5、高院再审结果具有社会指导性。
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根据本案复查查明的事实,本案被申请人李某豪系专职律师。其与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当无效,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由于本案双方一审诉讼请求系以双方已有劳动关系为依据,故应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将被撤销。 03闽中第10665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第13430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然 审判员:赵英波 审判员:任松 2018年8月22日 书记员:徐伯礼
广东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不禁止律师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虽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会因违反《办法》而无效。
广东高院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第9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松坪山路奥某电力大厦,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龙,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某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534号牟龙。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1)任某龙在起诉书、上诉书和庭审中均称自己是我们的法律顾问,始终否认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错误。 (二)任某龙,专职律师。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实行专职执业。二审法院认为,全日制执业并不禁止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律师协会认定,职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不少地方法院也裁定专职律师不得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省法院(2015)粤民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和高院民审字。
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任某龙未予回应。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从奥地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法律关系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关于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任某龙声称双方关系是法律顾问雇佣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奥公司也认为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但双方关系至于属于何种关系?就法律关系而言,除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应根据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作出判断。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任某龙工作日需要到奥某公司打卡、考勤。他的出勤时间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任某龙接受奥某公司管理,并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而奥某公司每月向任某龙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上述特征符合《部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12号)。二审判决认为,任某龙与奥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本院分析如下: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应当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违反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免除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与本案相反,任某龙在与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隐瞒自己作为奥公司律师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不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虽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应视为违反《办法》的规定。 》则无效。此外,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应当属于有效合同。任某龙以有效劳动合同为由向奥某公司主张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5)广东高院民审字第224号案中,员工入职时隐瞒律师身份,存在错误,与本案事实不符。律师行业协会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律师进行处罚,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法院不会干涉。综上,奥地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奥某电气的诉讼请求。电力设备股份公司复审申请书。审判长:林振华 审判员:洪旺强 审判员:强洪 2018年10月26日 书记员:黄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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