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判诈骗数百万,上诉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务

2025-01-09 22:02:19发布    浏览17次    信息编号:190208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律师被判诈骗数百万,上诉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务

在恢复执行案件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公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取得了该公司未决赔款30万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万余元。加上交给委托公司的30万元,段华直接获利500万元以上。六年后,段华被举报。 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

一审判决认为,在上述执行案件中,段华作为申请执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知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仍向委托公司隐瞒事实情况,导致公司对执行能否成功产生错误。认知后,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其,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案件审理完毕后,段华向法官行贿现金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段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受贿罪。他因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2个月。段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段华及辩护律师表示,受托公司之所以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并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公司经营困难,有逾300万元债务等待清偿。被执行。在公司当时无法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是公司与段华为保证各自利益而协商做出的选择。

一审法院在分析辩方观点时认为,段华未能向公司解释关键证据和增加胜诉可能性的意见,导致对方误认为案情棘手。执行并作出错误的债权转让决定。因此,这是欺诈行为。

律师“风险代理”赚了数百万美元

58岁,曾任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段华律师,因恢复执行与广西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被控诈骗罪。 (以下简称“桂联公司”)。 “风险代理”。

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桂联公司起诉丽江风情旅行社(简称“丽江风情旅行社”)分期销售合同纠纷。经桂林市燕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丽江凤庆旅行社同意支付桂联公司购车款。 126.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燕山区法院执行14.8万元执行令后,丽江风情旅游的财产被云南丽江当地法院拍卖并清偿债务,并吊销营业执照。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通缉后下落不明,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2005年3月27日,燕山区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013年,案件出现转机。丽江风情旅游原副经理马俊杰向有关部门举报,赵军化名“杨志明”逃往新疆,并结婚生子。两年前他因病去世,留下的遗产由他的妻子和孩子继承。

段华接受桂联公司委托,与该公司另一位法律顾问陈文一起前往新疆,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两人认为马俊杰举报的内容属实。桂联公司立即向燕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4年6月27日,燕山区法院就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游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纠纷案提起诉讼。段华、陈文、燕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军赴新疆、云南等地调查取证“杨志明”的字迹、肖像经过鉴定,“杨志明”名下的股权、房产”他的妻子被冻住了。

一审判决称,段华在取得评估意见后并未告知桂联公司。他不仅在桂林市国资委组织的一次会议上确认“赵军”和“杨志明”是同一人,案件的执行也能顺利进行。该情况被隐瞒,会议上提出以风险代理人的形式以30万的价格购买该案的债权。

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显示,段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案件执行后,执行金30万元归联公司,其余部分作为段华的风险代理费。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意桂联公司将已执行债权以30万元转让给段华。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分两期向燕地山法院缴纳执行金6.元(含多年利息等)。由于段华已经从桂联公司取得了债权,他就以债权人的名义从燕山区法院拿走了这笔钱。

段华收到执行款后,向桂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并向“杨志明”吐鲁番公司股东陈文、马俊杰、黄海峰各支付10万元,并保留为自己休息。

从判决结果来看,段华获得了超过500万的风险代理回报,成为该案的最大赢家。这起执行案至此结束。

法官违纪涉及“案中案”

多年后,段华因代理上述执行案而被指控诈骗。

判决书显示,2022年,燕山区监委在调查中发现段华涉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调查中,发现段华可能涉嫌诈骗,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判决书还称,段华被拘留半年后,2023年2月1日,桂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炼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举报公司债权情况。该局立即以涉嫌诈骗罪对段华立案侦查。

判决书显示,段华被指控行贿的人是燕山区法院原执行院长刘军。刘军法官曾参与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游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调解及一审执行。

判决书称,刘军承认在监事会调查期间收受段华20万元,段华则向监事会供述自己被刘军索要贿赂3万元。一审法院表示经审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军确实收受2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段华受贿数额为3万元。

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纪委通报称,桂林市燕山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非法收受礼品、接受宴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案件。官方职责。

举报称,2015年至2021年,刘军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收受购物卡、香烟、高档酒等礼品,并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会。对象。刘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023年5月,刘军被开除党籍、撤职、降级为二级书记员。

段华因涉嫌诈骗、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判决书称,刘军主动交出全部违纪违法资金元。但并未具体说明贿赂金额的具体构成。

一审法院认定,桂联公司、桂林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为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桂客集团”)的子公司。秦炼、徐鲁光分别担任贵科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秦连还曾担任博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2012年10月之前担任桂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连在证词中称自己是“2010年以后桂联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桂联公司自2010年起已无主营业务,人员已转移至桂科集团。日常事务也由贵科集团管理。 2010年12月,贵科集团将贵联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盛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桂科集团前身为桂林客车厂,是广西老牌国有企业。与韩国大宇集团合资生产的“桂林大宇”豪华客车畅销全国。贵科集团重组后,贵联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现由上海一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

一场来回的执法战

段华表示,虽然有人举报,但涉事人“赵军”已经死了。证明“杨志明”就是赵军的难度很大,经过三年的举证、笔迹、肖像鉴定,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他终于胜诉。

提供线索的马俊杰在证言中称,他是赵军旗下丽江风情旅游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倒闭多年后,他偶然遇见了在外地化名“杨志明”的赵军,这才知道赵军人在新疆。结婚并生活,并与他人经营吐鲁番沙漠生态植物园,并在新疆拥有大量财产。在赵军的邀请下,马俊杰也前往新疆发展。

黄海峰为兆骏公司股东。 2011年赵军病逝时,其妻子想要继承公司股份,与黄海峰发生法律纠纷。马俊杰表示,他因个人原因向桂林有关部门反映了赵军在新疆的情况,黄海峰也表示支持。正是通过这两人,段华获得了大量关于赵军在新疆的情况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段华等人2013年从新疆返回后,向贵科集团董事秦炼、徐光伦反映了相关情况,认为已终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秦连、许光伦、段华口头达成转让涉案债权的初步意向,但未签署协议,段华也未支付价款。

当时,桂联公司委托段华华作为代理人向燕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但未立案。刘军在询问笔录中表示,他当时不同意恢复执行该案,因为认定“杨志明”为赵军的程序非常复杂,执行难度太大,耗时太长。最终,桂林市国资委出面,与桂林市政法委协调。 “政法委要求我们恢复案件的执行。”

段华的辩护人表示,各部门能够出面协调案件恢复执行,是段华代表桂联公司不断向各部门汇报情况的结果。

最终,燕山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该案并恢复执行。同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吐鲁番旅游公司股权、财产。同时查明了“杨志明”的房产等经营资产,并追加其妻子冯梅英为被执行人。

2014年8月19日,冯梅英向燕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将其列入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为赵军没有依据。

案件再次回到法庭,燕山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对赵军与“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法医鉴定。

燕山区法院首次驳回冯梅英的异议请求后,冯梅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桂林法院审理后,该案于2015年5月21日发回燕山区法院重审。期间,查明赵军与“杨志明”为同一人后,冯梅英提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过反复诉讼,法院最终确认“杨志明”就是赵军,追加冯美英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冻结其股权。冯梅英再次申请复议,被桂林中院驳回。

风险代理与债务转移

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向燕山区法院缴纳该案执行金6.元。此前,2016年1月6日,桂联公司、段华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分别签署了上述风险机构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桂联公司与段华在协议中约定,鉴于执行案件复杂、费用高、风险大,段华已垫付本案差旅费和鉴定费5万元,随后鉴定费、拍卖费,还有几次路费估计在10万元左右。桂联公司现陷入困境,已无力支付相关费用。

协议很明确。经协商,为保证执行案件顺利进行,双方各自利益得以实现,在段华自愿承担案件执行风险及费用风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桂联公司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包括执行本金、利息等权益,段华担任本案执行申请人。债权转让费为30万元,转让费缴纳时间及条件应在执行催收后三日内支付给桂联公司。

2016年6月20日,燕山区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乌鲁木齐留下的5处房屋,并冻结了冯梅英的500万存款。此后,冯梅英于7月、9月分两期向法院缴纳执行金6.元。 7月13日,桂联公司向燕山法院执行局出具了执行金领取人确认函。

确认函称,由于公司已将案件执行所产生的全部权益转让给段华,因此该案的全部执行资金将由段华收取,公司不再收取。该案执行资金的所有人为段华。壮丽。

秦炼表示,当时债务能否执行、执行多少都不得而知,他提出以30万元买断债权。之后怎么处理那就是律师的事了,风险也由他承担。在他们看来,债务转移和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区别。

2015年10月19日桂林市国资委会议纪要称,冯梅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出异议,该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发回重审。燕山法院和鉴定机构正在赴云南、新疆调查取证。桂联公司无力支付路费,段华垫付了费用。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需相关费用10万余元。

会议纪要显示,当时桂联公司在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办理执行案件2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

因此,为了案件能够顺利继续执行,保护律师和公司的利益,段华建议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理。愿意承担已垫付的费用和尚需支出的费用,债务转让价格为30万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与会者对这种方式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方式。

桂联公司与段华签署的风险代理协议显示,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段华律师与桂联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备案。若第三方可能对执行案件提出索赔,为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将签署《学分转让协议》。

案件焦点:隐瞒真相能否取得债权?

段华是否隐瞒真相,导致桂联公司做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是段华诈骗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在得知“杨志明”与赵军为同一人后,段华作为资深律师,理应知晓,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但直到他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协议代理合同和债务转让协议时,增加胜诉可能性的关键证据和法律意见书并未向秦连、徐透露或解释。鲁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导致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难以推进和执行,因而作出低价出售债权的决定。转移到它的决定是错误的。

段华否认隐瞒,并辩称,当时陈文是代表桂联公司代理签署肖像鉴定结论的。桂联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结论,陈文也应该通知桂联公司; 2015年10月19日《会议纪要》记载“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以及桂联公司在异议实施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可以证明桂联公司在签署书面意见前就知道肖像鉴定结论。 2016 年 1 月 6 日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陈文签署肖像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具有对外推定桂联公司应当知晓鉴定结论的效果,但对内需要证据证明桂联公司确实知晓;而在与执行异议相关的活动中,桂联公司方面仅涉及段华和陈文。如果没有段华的主动,桂联公司不可能了解相关执行异议中的证据和听证会的具体内容。 《会议纪要》由段华制作。对于“现在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的内容,如果不在会议上进行详细解释,参会人员不会知道该内容的具体含义,而当时的参会人员均确认没有提及。故应认定其在会议上隐瞒了肖像鉴定结论。

对于为何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段华的辩护人表示,当时桂联公司已经破产,欠债超过300万元,还有很多案件需要执行。如果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款进入了桂联公司的账户,那么该笔款就有可能被执行。因此,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仅作为备案合同,并在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生效。针对别人的说法,本质上执行的是一份风险代理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律师的利益,也是双方的共同选择。

此外,辩护律师表示,早在2013年底,双方当事人就约定将执行金30万元退还桂联公司,其余部分作为风险律师费。后来才签署了书面协议。影响和决定后续风险代理合同价格的,是双方于2013年底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而不是后续的笔迹鉴定或肖像鉴定。执行过程中评估结论被新的评估结论推翻是很正常的,肖像评估只会增加执行成功的概率。即使肖像鉴定成功,被执行人仍可以提出异议,执行完毕后甚至可能撤销执行。这就是风险代理的特点。因此,肖像鉴定结果是否通知桂联公司并不是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条件。

“只是段华及其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收入确实有点高,超出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金额30%的最高收费比例,涉嫌收取费用。”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来获取纠纷当事人的权益,但这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范。”段华的辩护律师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桂联公司与丽江凤庆公司案件恢复执行前,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案件的执行前景尚不明确。覃炼与徐伦光原则同意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段华,但没有讨论转让的具体条款。案件恢复执行后,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受桂联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得知杨志明与赵军为同一人后,肖像鉴定结束后,与桂联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进一步协商时,作为本案代理人,并有义务主动向其委托人、债权转让人桂联公司告知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桂联公司提供法律分析意见,确保桂联公司能够正确合理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对涉案索赔处理的考虑。

法院认为,段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涉案债权,并隐瞒事实真相,给桂联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律师宣判后提出上诉

本案中,段华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其辩护人称,段华供述受贿者刘军索要3万元,刘军供述段华出于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感谢而给了他20万元。两人的供述金额和动机不符,证据也无法互相印证。此外,刘军仅受到纪律处分,段华则因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了罪刑相称原则。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包括秦连、徐伦光的证言、受贿对象刘军的证言、段华自写的材料以及其承认自己犯罪的多份供述。给刘军3万元执行案件费用。该证明足以认定刘军受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到的处罚与行贿人是否犯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8月1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受害单位5.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3万元。构成诈骗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段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