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干货!审查2018年刑法研究的要点

2025-04-05 16:02:32发布    浏览2次    信息编号:20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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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审查2018年刑法研究的要点

编者注:基于刑法的实践经验,在40年的改革和开放和刑法研究的积累中参与了社会治理,2018年,中国的刑法(科学)研究不仅继续关注基本理论的摘要,创新和反思,而且还对新出现的问题,热门问题和困难的社会现实问题产生了积极回应。本文将刑法研究的理论反映和对实际关注的相互关心作为主线,并对读者审查了2018年刑法研究的关键点。

审查2018年刑法研究的要点

中国社会科学学院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张张冈

中国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Liu

在过去的40年的改革和开放中,中国的刑事审判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依靠中国的立法和正义以及从该地区以外的刑法知识的广泛提及,我国家的刑法研究也在积累后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此基础上,2018年的刑法研究继续关注基本理论的摘要,创新和反思,积极回应新兴的问题,热门问题和社会现实问题的困难问题,突出了时代的特征以及犯罪法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独特的问题,并强调了犯罪性律师事业和自治性的社区。

关键点1:40年的改革和开放和中国的刑法(研究)

在改革和开放,开放,审查,总结和期待宏观法的变化和期待宏观研究的变化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今年的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在这方面,一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家的刑法纪律已经经历了一个开创性的阶段,并且已经经历了从立法理论转变为司法理论作为中心的转变,并以教义为主体进入了知识的阶段。

就刑法制度的变化而言,我的国家连续颁布了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条刑事法和1997年的新刑法。自1997年颁布《刑法》以来,我国家的立法机构连续通过了一项单一刑法,对刑法的10条修正案和13项立法刑法解释。经过40年的立法变更,我国家的刑法通常已经完成了从专注于惩罚犯罪的转变,专注于对犯罪和人权保护的惩罚。在我国家刑法的未来立法方向上,一些评论员指出,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以及改善刑法立法的程度,我们应该继续坚持中度犯罪的方向。在将刑法扩展定罪的过程中,轻罪立法,刑事门槛的下降以及轻罪的数量增加是主要的表现,是刑事法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也是我国现行和未来刑法立法的趋势之一。

在这方面,一些评论员指出,轻罪立法的方向应该是处理危害社会行为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次要行为,以避免过分犯罪。为此,在建设支持措施的支持系统中,我们不仅必须促进行政处罚的司法转型,以避免扩大行政惩罚(例如行政拘留)的扩大,而且还增加了次要惩罚制度,建立一个消除犯罪记录并改善司法犯罪机制的系统。就刑事制裁模式而言,一些人认为我的国家应基于刑事制裁制度的缓慢和预防功能,并不断促进刑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多元化和结构平衡,这还包括改善惩罚制度和后果。实际上,将刑事定罪和刑事制裁制度的调整是“一个身体和双方”之间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路径的选择是对惩罚制度的优化计划。现有的惩罚制度具有其理性,现实和历史继承。应根据维持其基本框架的前提进行调整,即废除行政法中的行政拘留,例如公共保障局惩罚法,并优化这些法律中的惩罚类型,并包括所有类型的惩罚,并剥夺自由为刑法。简而言之,是否应剥夺个人自由作为区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调整范围的标准,以规定存在惩罚内容。

在刑法研究方面,一些学者认为,自改革和开放以来的40年是我国家现代刑法逐渐奠定并开始形成汉语特征的时期。但是,如何改善中国刑法研究并塑造满足中国实际社会治理需求的刑法知识体系的主观性,并有利于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也需要对刑法的基本研究道路进行整体反映。一些评论员指出,尽管我国家的刑法研究经历了各种研究方法,例如刑法,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刑法和刑法学说,但在过去的40年中,仍然存在相对狭窄的研究愿景,相对狭窄的研究,相对落后于实际关注以及相对较弱的刑事研究。只有通过进一步扩大纪律融合的研究愿景并建立对实际问题的问题关注感,我们才能满足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

基于此,许多学者在近年来提出了不同的“刑法概念”和其他刑法概念,以及他们对诸如“新工具主义刑法立法”,“情感刑法立法”和“符号刑法立法”等立法现象等批评,许多学者都提出了对未来刑法的不同“刑法概念”。

一些评论员主张“理性互动的刑法观点”。这种刑法的观点将“关系理性”和“沟通理性”视为哲学基础,并将“大数字法”作为社会学基础,并将“生命理性”和“整合范式”分别为实用和学术特征。

一些评论员认为,我国家的刑法研究应实现从“统一刑法”到“三维刑法”的转变。 “三维刑法”基于社会制度理论,并提倡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子系统应通过操作封闭来生殖刑法学说,另一方面,应通过认知开放性将其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子系统相关联。

有人认为,目的理性刑法制度要求开发以刑事政策目标为指导的功能化刑法解释理论。这种刑法解释理论认为,刑事政策的有目的思想和以传统教义规则代表的正式逻辑所代表的价值判断是一种相互互补和相互约束的关系。它放弃了两个极端的立场:一个是纯粹针对纯粹实用主义的刑事政策的论点;另一个是信念,即应禁止刑事政策对刑事政策的任何干预。

有人还认为,我国家的刑法,司法和刑法研究应从“预防犯罪”到“预防犯罪”到“预防刑法”。尽管以上“刑法观点”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彼此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竞争和对抗,但研究本身的重点是“刑法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人员本身的理论融合的要求以及研究的主观性。

关键点2对自卫系统的反射

2017年“ Yu Huan案”的剩余热量尚未消失,2018年发生了另一个“ 反击案”。在2018年刑法理论研究中,热案件的叠加使“自卫”成为热门单词。

首先,它是合法防御系统的基础。一些学者主张法律确认理论(维持法律秩序的理论),认为通过负面预防和积极预防非法侵权来维持法律秩序的经验有效性。有些人认为,应从理性人民一般达成共识的角度理解合法辩护的合法性,而提倡合法辩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但是国家和公共利益作为公民自由的预防机制,也是保护合法辩护的对象。有些人主张中止法律利益。主张合法辩护的基础是,肇事者违反了不侵犯他人的义务,他的法律利益被暂停在必要的限制范围内。辩护人损害肇事者中止程度的法律利益。

一些评论员还基于理论上将个人保存原则与法律确认原则相结合的自卫批评在自卫中的二元论,并倡导合法辩护的原则是优越的利益保护。与合法的防御系统密切相关的是反攻击行为的性质(公式防御或紧急风险避免),这侵犯了那些不负责的人。一些评论员从这个问题开始,并主张基于公民自由的紧急电力系统的建设,并将责任分配为维度。该系统认识到防御性紧急风险避免的概念,因此可以完全保护无责任的捍卫能力,以免受伤的利益。

其次,在自卫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尤其是令人尴尬的局势,在这种情况下,过度的防御条款几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僵尸条款”。一些评论员指出,实践中的自卫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事实:过度辩护的问题仅取决于损害结果,对过度辩护的一般认识通常被视为故意犯罪,而免除惩罚的范围则是狭窄的。尤其是当防御行为造成严重伤害或非法侵权人死亡时,存在过度自卫识别和过度辩护的司法困境太宽大了。

在这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在国防限制的判断中克服后果主义的趋势需要将考试的重点转移到行为上。为此,首先,我们将建立一个“组成元素 - 防御限制”的两层检查机制,其次,我们将过度防御的判断分为两个阶段:“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制”,并“造成重大损害”,并使过度行为与过度的结果相比,过度行为的位置。

一些评论员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法辩护的疏远不是由于法律学说的构建不足,而是由于其自身职能作为争议解决的不正确定位。

值得一提的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犯罪,尤其是那些因长期和持续家庭暴力影响而无法承受丈夫杀害行为的受虐妇女引起的犯罪,也扩大了自卫讨论的地平线。有些人是从持续危险的角度分析的,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授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自卫权。一些评论员认为,我们可以从美国刑事法中介绍“虐待女综合症”的心理概念的经验,并在我国家目前缺乏犯罪空间的法律框架下以刑事酌处权在犯罪的法律框架中增强了“虐待女人综合症”的作用,并将其与诸如合法辩护和受害者的过失和犯罪罪的合法性和受害者的罪行相结合。

最后,这是确定自卫极限的规则的构建。有人认为,“显然超过必要的限制”应分为“必要的限制”和“显然超过”,并分别为理解。其中,“必要的限制”是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御行为的强度。 “显然超出”是指防御法对非法侵权行为造成的危险至少高于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御行为对非法侵权者造成的危险。

同样,一些评论员提出,应确定国防限制的确定,因为“权利不需要成为非法行为的让步”的原则。即使非法侵权并没有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并且必须防止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非法侵权的死亡和伤害,也可能构成自卫。但是,在诸如《国防法案》损害的法律利益之类的情况下,远远超过了受保护的法律利益,面临明显不负责任的非法侵权者,辩护挑衅以及受伤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亲密家庭关系,应限制辩护权。

一些评论员还认为,合法辩护作为行使权利行为的固有极限应从保护权利的机构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除了公共救济之外。具体而言,对于不可回收或难以恢复原始国家的法律利益,如果它们是保护法律利益的必要条件,则无需衡量利益;如果损坏超出了必要的限制,则可以根据感兴趣的测量原则对其进行评估。

幸运的是,在公众舆论的讨论和持续讨论下,并呼吁在学术研究中讨论和讨论的热门案例,实践部已连续发布了与合法辩护有关的指导案件。相关指导案件的裁判的重点吸收了许多当前的理论成就,这可以被视为促进实际发展的刑法理论研究的典型例子。

关键点三个理论和行政惩罚实践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立法中法定罪犯的数量增加,社会行政违规和刑事违法行为的日益普遍的情况,法定罪犯(行政囚犯)的时代即将到来。但是,由于行政囚犯被纳入刑法的观点,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继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找到和处理执行关系。

在总体定位方面,一些评论员指出,行政刑法是刑法的有机部分,它是管理前法律的必要条件,但相对独立于管理前法律。一些评论员还认为,在确认行政侵犯行政罪犯的前提下,根据法律利益原则的要求,遵守法律利益的原则保护刑法的原则,遵守刑法评估的独立性原则,并合理地定义了条件和基础,从行政和惩罚的情况下进行惩罚,以确保刑法的规定,以确保刑事的行为,以确保对不同的行为,以保护不同的条件,以保护刑法,以保护刑事的行为,以便保护刑法,以保护刑法的行为,以保护刑法的行为,以保护刑事法规,以保护刑事法规,以保护刑事法规,以保护刑事法规的条件和元素。 鉴别。

一些评论员认为,在《行政刑法》中,排序前和刑事法定数量的统一合法性,刑事立法的统一合法性和刑事司法数量的合法性是统一法律秩序原则的要求,应遵守规定和确定刑事法规的规则,以及规定的规则,以及规定的规则,以及规定的刑事法规,以及规定的刑事官方法规,以及这是规则的规则,以及规定。作为例外的原则和刑事优先事项。

一些评论员强调,处理行政囚犯应严格遵守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原则。因为刑法不应成为社会管理法,所以行政囚犯不应成为社会治理中的武器,犯罪和惩罚的合法性原则不应成为社会治理失衡的受害者。尤其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他人购买和出售假毒品的经常案件是一种经典的解释观点,可以解释行政囚犯应如何在犯罪和定罪的双重级别上遵守犯罪和惩罚的原则。行政刑法在诉讼程序中的行政下属性质的表现之一是,行政行为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先决条件。

伴随着这个问题是行政诉讼是否对刑事审判具有约束力。在这方面,一些评论员提出,对于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审查行政命令的合法性作为刑事制裁的前提;对于有益于维护交易对手并保护人权的信任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承认其对法院的限制效力。行政囚犯主要反映在经济犯罪,环境犯罪,交通犯罪和其他领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特定领域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通过,例如网络安全法,反恐法和电子商务法,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边界问题以及刑法本身的边界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此,这些讨论对于促进行政法与行政刑法之间的分歧和联系以及特定案件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这也是未来刑法研究的主要方向。

在特定的运营层面,一些评论员指出,“刑法是从属行政法”的思想应颠倒,行政囚犯应根据刑法范围进行讨论,应围绕刑法的目的对构成元素进行讨论;当行政行为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前提问题时,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司法审查。一些评论员还主张,受行政囚犯间接威胁的最终利益是法律利益,抽象危险犯罪被用作限制其限制其应用程序范围的限制性工具。司法实践中非法业务罪的扩大清楚地反映了“刑法服从行政法”的思维模型。正如一些评论员指出的那样,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惩罚的必要性,实际部门忽略了立法者的最初意图,并理解了非法业务犯罪作为保证条款,即犯罪的犯罪条款,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秩序,甚至包括所有行为的“袖珍”,并具有“非法性”和“管理”和“管理”和“管理”和“管理”和“”和“管理”。面对不当的扩张,一些人认为,对于诸如非法业务行动罪之类的行政囚犯,他们应该决心根据法律对行政许可的正确理解违反行政许可,并做出实质性判断,以合理地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范围很大。

要点人工智能时代的四个刑法回应

尽管人工智能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也引起了法律的许多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包括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主题制度和责任制度。

在刑法领域,第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刑事主题。在这方面,否认者认为,在理论层面上,人工智能是根据预设计划运作还是在独立的预设计划中自主运作,他们缺乏确定犯罪责任主题的关键要素 - 自由意志(包括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在实际层面上,无法真正实施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的含义,也不能证明人工智能具有完全的行为识别能力,也无法证明人工智能可以真正感知惩罚。肯定者认为,基于不同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人工智能可以分为薄弱的人工智能和强大的人工智能。前者在预设计划的范围内运行,充其量是犯罪工具,没有犯罪责任;后者是在预设计划之外进行的,应确认人工智能产品具有独立的个性和刑事责任能力。

实际上,这个热门问题还导致讨论了刑法理论基本问题的责任理论,或者相反,对责任理论的基本问题的讨论也可以被视为刑法理论研究对热门问题的潜在回应。在这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意志自由是责任的基础。即使很难在科学上证明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也值得渴望和保护。我国家的刑法采用基于心理责任的规范责任理论,这也是司法实践的正确立场。一些评论员强调,随着刑法的发展,责任的概念将逐渐获得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有批评的可能性时,肇事者才能对非法行为负责。我们应该进一步促进以批评的可能性为中心的责任概念,对非法性和对可能性的期望的理解是两个维度,为批评的可能性提供了基础。

第二个是与人工智能有关的犯罪责任问题。人工智能引起的危险行为既包括智能系统的技术危害,非法使用或滥用智能系统作为工具造成的伤害,甚至是成为独立实体的固有风险(如果确认了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主题的状态)。在这方面,人工智能犯罪是一种犯罪,发生在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提供,应用和管理领域。它既包括侵犯人工智能系统安全和智能的传统犯罪,也包括使用人工智能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违反了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

在这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了以下归因思想:(1)技术中立的原则; (2)基于产品责任的刑法替代责任; (3)基于监督义务的业务过失的责任; (4)基于独立受试者的犯罪责任。同时,还从微观的角度研究了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定问题。例如,一些人提倡在人工智能时代启动有关财产犯罪的刑事立法,而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题和相应的法定惩罚的情况在一般规定中规定,并将相关犯罪添加到子规定中;有人认为,从惩罚罪行的角度来看,在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归因方向。有些人试图解释在自动车辆程序中克服“电车问题”的合法性;有些人试图为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设计犯罪责任的识别和分配。

同样,这是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制裁方法。一些评论员建议,强大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师和用户如果无法履行可预见的义务和监督义务,则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强大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增加新型的惩罚,例如删除数据,修改程序以及对刑法的永久破坏;条件成熟后,可以新确定新型的惩罚制裁,例如财产或对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惩罚。

从广义上讲,应对人工智能犯罪就像对网络犯罪的回应一样,这是刑法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对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回应的正确回应。如果我们不考虑技术发展可能带来人类的风险并通过法律控制这种风险,那么它可能会导致人类陷入失控风险的深渊。因此,法律如何有效地有效地调节技术风险和合理指导而不是阻碍技术发展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如果它完全针对技术促进,它将排除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干预;如果仅强调预防风险和控制风险,它将要求对刑法进行积极和强烈的干预。在这方面,当前研究的总体状况是,比共识和猜测要多于经验。也许这是理论研究积极回应新兴技术领域的必要阶段。可以预见的是,人工智能的法律响应就像需要思考领域法的网络法一样,打破传统法律学科之间的障碍,也需要所有法律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而科学和法律圈子也需要与公共关系共同努力。人工智能是包括刑法在内的跨学科研究的新观点。我认为,下一步,这个问题将继续成为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研究的热门话题。

关键点从反腐败的角度来看腐败犯罪的五项研究

随着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斗争中保持高压状况,有关腐败和贿赂犯罪的研究继续成为2018年刑法研究热点。

首先,贿赂犯罪的核心主题是法律利益问题。一些评论员认为,贿赂的法律利益是职位和官方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这不仅反映了接受贿赂罪中传统的权力交易的性质,而且还决定了近年来立法修订和司法应用的界限,并为各种非典型贿赂行为提供了更合理的解释。一些评论员认为,贿赂罪的法律利益应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具体而言,对普通贿赂的法律利益的保护是官方行为的难以理解的本质。 the of legal of may also the of ; the of legal of of is the of of state staff , and the of by the power or of state staff; the of legal of using to is the of of state staff, and the of trust in the of of state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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