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金融商律师“本科段”优秀论文(十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2024-11-15 09:02:46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7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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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金融商律师“本科段”优秀论文(十七):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为提高南京市金融律师从事金融法律业务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有效形成南京市金融法律人才后备力量,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举办首届“本科段”培训班2018年至2021年底金融业务律师。近日,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对同学们的优秀论文进行了整理整理,将一一发布在公众号上,供大家交流学习。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
魏春熙(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概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互联网金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十多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创新业务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应地,我国现行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规制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不仅抑制了竞争,还导致相关法律风险增大。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刑事风险
一
互联网金融概述
我国于2012年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该概念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在两个大方向上提出了定义:一是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和运营机构;二是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和运营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运营的金融业务,互联网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在本文中它的定义如下: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金融融资、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类新兴金融。它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资者和金融家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起到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
互联网是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通过信息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以互联网为交易媒介的金融市场。相应地,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降低。
在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不断讨论的同时,实体金融行业也在进行相关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提出了与实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结合的一系列在线支付。工具,最有代表性的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上述两种支付方式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均占据领先地位。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中国移动基金申购等日益成熟的功能也对实际基金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面对互联网行业的不断融合,传统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创新和拓展线上业务,比如建立电子商务。一些银行也在发展P2P网贷业务。两个突出代表包括中国银行的“云购物”和招商银行的小企业易家、平安的陆金所等。民间机构也在做出相应的尝试,但主要集中在P2P网贷、众筹,甚至保理。
通过上述不同行业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和相关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移动支付的依赖,互联网金融是必然的金融创新,它涉及众多金融主体并产生相应的后果。许多法律关系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法律关系,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规制必不可少。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上述互联网金融的概述分析。第二部分是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尚未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总结及相关建议。
二
互联网金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理想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是利用大数据信息网络构建的平台,收集数据并计算统计概率、价格形成的逻辑过程等,构建金融体系,实现在线金融活动的快速、高效运行。而正如作者所说,这是理想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也说明了实际的互联网金融在某些方面和方面存在缺陷。
基于我国经济体系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本身不可避免的空白以及缺乏严格的征信和监管制度,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存在和产生的背景和环境,涉及的主体、币种、渠道复杂,甚至基于现有技术不可控,必须正视该风险。其中,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是犯罪风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长期没有建立起来。其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市场开放程度都比较小。由于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涉及大额货币交易的金融业,我国相当一部分市场份额是由国有金融机构控制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我国的金融资产和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国有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为了维护国有经济的支柱地位,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我国现行法律立法对大量公共资金的吸收进行了严格控制。由此,我们发现一个现象:民间融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被司法机关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特别是当集资行为产生较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时,通常被定义为“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同样,相关参与者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也可能面临以下刑事法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
金融业最重要的运作方式是大量货币的流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网络募资机构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虚构项目,未经批准开展借贷等自筹资金业务,形成资金池等情况。因为吸引资金的手段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相关宣传。宣传针对的群体广泛,涉及的群体不固定,宣传内容有时不真实,或者做出不真实的收入承诺或不赔钱承诺。因此,当这些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和认定标准时,相关主体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募集资金数额的不同,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符合集资诈骗罪有关特征和犯罪构成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根据集资诈骗数额,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处罚。比如,在近期的钱宝、张小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其犯罪行为为严重集资诈骗罪。判决书显示,“张小雷隐瞒所募资金一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还旧、个人乱花信息等”。最终,张小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亿元。 。
2、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中大部分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实体实际上并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互联网支付牌照,比如一些自营互联网公司或民间金融机构,因此这些实体需要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经营。只有具备合格的资质,才能合法、有权开展相关业务。而且,很多互联网金融活动涉及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相关金融业务。在我国,这些业务均受到严格的授权和许可,因此经营实体缺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效、合法的授权。未经许可、证明从事上述金融业务,极易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3、涉嫌洗钱犯罪。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很多行为实际上并不是为了开展金融活动,但涉及相关的行为要求,也可能构成相应的金融犯罪。以微信红包为例。很多人喜欢用微信红包来进行一些活动,比如抢红包庆祝、互送红包送礼等。然而,这有时也涉及到捞红包、红包兑现等问题。信封。虽然现在微信支付平台已经通过相关技术改善了这一现象:如微信实名制、红包上限、24小时不接受红包并自动转回账户等。金融活动还可能使赃款通过这种流通进行洗钱,从而涉及洗钱。及其他费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运营机构完全有可能利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资金的快速流动以及互联网下可能的匿名性的隐蔽性,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大量赃款的可能,从而构成洗钱罪。 。以及P2P网络集资中介业务等,运营机构只需将他人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转移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平台,然后转出即可实现洗钱,这也构成洗钱行为。
因此,从上述刑事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不仅相关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而且相关金融活动的普通参与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犯罪。
4、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中,除了金融犯罪外,由于互联网金融需要对大量的客户信息和资产信息进行汇总计算,因此还涉及到与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犯罪行为。由于互联网环境不太安全,相关信息的保护更加薄弱,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侵犯和泄露。金融机构和其他经营者利用移动客户信息进行一些营利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所涉及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明确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计算规则该案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量之大,长期以来困扰着司法实践。问题。 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经营合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角度,还是从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来看,在现行的运营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活动都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这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三
现行法律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定
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中,立法对民间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设定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等,没有考虑民间借贷的信息约束和信息约束。关于证券发行及其差异。红线。 《民法典》、《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都出于类似原因对利益相关者债权和股权融资设置了诸多限制。
但同时,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套利。例如,现行立法更倾向于认定交易的违法性,以消除公共融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产生的信用风险。但监管主体的不置可否态度,既给了市场主体监管套利的空间,也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暂时留给了市场。针对欺诈融资的立法缺失以及对复杂融资的监管缺失,使得金融家和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立法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以进一步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
2、设立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进一步强化监管。
对于目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国有或授权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大众只是片面听信互联网金融宣传,盲目投资。雷暴、逃逸事件发生后,再想调查互联网金融公司是否合规已经来不及了。目前,国家对企业登记实行备案制而不是审查制。许多个人或私营企业在成立时或成立后都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但没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查。这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合规发展。
四
总结
一是国家加强监管,建设监管主体,通过规范和约束监管主体,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二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这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网络安全意识下降、相关违法行为监管不及时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上下游的关系实际上很多时候不同于正常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完善准入机制,加快行业规则制定等规则体系建设非常重要。 。
最后,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后,也可以相应规定准入的法律条件,同时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预警、信用报告等机制的建设。
依法收集、保存、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报告、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利用线下调查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分析的客户信用、供应链、成本效益、操作风险等信息以及客户信用评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利用相关信息数据库反映的信用来评价相关主体是否可以开展一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信用也可以避免因信用问题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理想的互联网金融应该更加民主、有序、公平,因为只有民主化才能避免垄断,才有市场活力并创造财富,秩序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有保障的金融服务、公平可以保证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创造机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动力,从而保护投资者和被投资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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