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2月1日起,这些申请事项涉及的材料将进行调整
2024-11-16 10:04:14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8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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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2月1日起,这些申请事项涉及的材料将进行调整
各区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12月26日印发,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市局修订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服务、优化服务”工作市律师协会决定对以下事项涉及材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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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相关事宜的材料
1、修改《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四)实习申请者人事档案的保存(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北京市)有权限的档案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或有权限的档案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保存证明北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书面承诺书(或档案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第九条第一款“(五)实习生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户籍人员还须提交有效的北京居住证(卡)复印件”。调整为:“(五)实习生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户口的,还须提交在本市居住的书面承诺。”
2、提交《北京市执业律师申请实习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北京市居住证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2、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及异地执业机构人事变动有关材料
1、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人员重新申请执业律师及人员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考核办法》第六条(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户籍需提供北京居住证复印件) )。 ”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六)具有北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档案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调整为:“(六)人事档案保管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档案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保管证明)。”
2、提交《北京市律师协会人员重新申请执业律师及人员变更异地执业机构审核考核办法》第七条“(四)身份证复印件(非北京户籍需提供北京户籍复印件) ”调整为:“(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六)具有北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档案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关系证明”。调整为:“(六)人事档案关系保存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或归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保存证明)。”
3、实施时间
未调整事项按照《北京市律师执业申请实习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及人员变更执业机构重新申请审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和现行要求执行。在不同的地方”。
上述调整涉及的材料自2022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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