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了法律顾问、“公私律师”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私律师”的里程碑。部门”已加入律师协会。
2024-11-19 06:02:18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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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了法律顾问、“公私律师”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私律师”的里程碑。部门”已加入律师协会。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了法律顾问和“公私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律师”加入律师协会是一个里程碑。 2016年第07期 作者:陈晔 阅读10811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意见》规定,到2017年底,中央各部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国有企业进一步推广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体系。 《意见》一出,律师社交圈里充斥着这个好消息。作为与《意见》密切相关的“一方”,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委员会”)第一时间对《意见》进行解读。
本《意见》主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五个方面;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有很多问题值得法律关注。
完善“两公职律师”制度刻不容缓
我国法律顾问和“二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世纪50年代,法律顾问制度就已萌芽。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企业依法经营,适应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办公室”。随后,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和重要国有企业尽快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国家号召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相继成立了法律咨询机构。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律师制度的恢复,许多企业对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开始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但当时国内法律专业人才相当匮乏,一些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新恢复的法律职业,这就导致了外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公职律师”的概念在司法部文件中正式提出,随后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公职律师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也大幅增加。 2002年,司法部先后出台《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两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正式启动推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014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党中央层面的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职律师”制度。普遍实施计划。 《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公众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职律师”制度的安排 可见党和国家政府对法律顾问和“两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依法治企的决心。
新形势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新问题层出不穷,老问题相互交织、事务复杂、涉及面广。 。这些主体在一些领域与法治思维和方法还存在很多不一致。完善法律咨询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刻不容缓。 《意见》指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公律师”的法律意见。党政机关起草、审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送审,国有企业起草公司章程、董事会运作规则等,也需要法律顾问和“公职和公职律师”的参与。或者寻求他们的法律建议。不难看出,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深化改革促发展的思想和法律手段,将更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并防止滥用权力。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公司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层的重视程度。如果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法律工作,那么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就会尤为突出;如果企业领导不重视法律工作,那么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就会越来越弱化。如今《意见》出来,不仅要求企业员工具备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者也需要有深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提高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身份清晰,保障职业权益
“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促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如何确保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真正发挥作用,是《意见》的目的,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意见》出台前,虽然有“公职律师”试点,部分国有企业配备了相应的法律顾问,但对于其如何履行职责、拥有多少权限、他们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身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让一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地位变得尴尬。
《意见》在第七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具体职责,在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分别规定了“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职责。更广泛的权利包括律师的执业采访权、审查文件权、调查取证权、询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等,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将为“两位公职律师”代表单位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也让他们更有信心参与法律服务。
此外,《意见》最后两部分从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公律师”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的决策、规章草案以及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律师”,并应充分发挥法律咨询的作用。顾问和“双方律师”的角色。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因未采纳法律顾问和“双方律师”法律意见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机制。可见,《意见》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保障。
《意见》第二十八条还明确“公私律师”需加入律师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管理。这也让律师协会成为“公私律师”的“家长家庭”。参加律师协会的培训、学习沙龙等活动也比较合法。此外,《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其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经济保障。
“公私营律师”加入律师公会是一个里程碑
虽然“二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十几年,但对其管理却一直没有统一的制度和标准。这使得“两公律师”无法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无法明确自己的身份,找不到归属,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两公律师”制度的发展。 《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和企业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保护和行业自律。可以说,这一规定对于“两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实,在很多国家,律师的分类有很多,但取得律师执照后,都是由行业协会管理的。例如: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律师”。未来不管从事什么行业,政府里都会有“政府律师”,公司里会有“公司律师”,军队里会有“军事律师”,还有私人律师、公益律师等等。受各州管辖。律师协会统一管理。律师可以通过这些协会获取业务概况信息、参加业务培训并有机会相互交流。在新加坡,企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职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的专业标准,也接受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因此,《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二公职律师”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在这方面,市律师协会走在全国律师行业的前列。早在2011年,市律师协会就专门成立邀请委员会,邀请公职律师、企业律师、境外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代表加入。市律师协会与这些团体建立了沟通桥梁,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登记。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让这些律师享有与所有执业律师同等的权利。此《意见》一出,市律师协会特邀委员交流群里热闹非凡。 《意见》对“二公职律师”身份的认可和支持,让大家欣喜不已。大家都表示终于有了“家的归属感”。
携手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为《意见》的直接受益者,市律师协会特邀委员们深感肩上责任重大。市律师协会特邀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扩大律师队伍,将“公职律师”和同样从事法律服务的外籍律师纳入市律师协会的管理体系,因此让这些律师也能享受到与广大律师一起执业的好处。与律师享有同等权利。专委会委员始终秉承这一初心,为企业、公职人员、外国律师服务。 《意见》的出台,传达了党和国家的支持,也强化了特邀委员会的使命——协助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截至目前,特邀委员会已组织总法律顾问沙龙、各律师团体交流活动,举办各类论坛和会议,为“公私律师”服务。市律师协会还考虑到社会律师的福利,为所有特邀委员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让每一位特邀委员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下一步,特邀委员会将继续完善和细化“公私两用律师”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开展一系列活动,为社会律师、“公私两用律师”提供论坛。 ”与国外律师一起交流经验。 ,一个互相解答问题的机会,打造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让大家放下各自的身份,畅所欲言,为法律专业界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自己的力量!
《意见》的出台,为法律顾问和“公私两用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发展空间。 《意见》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地位,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进步。不过,《意见》虽然规定了法律顾问和“公私两用律师”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资格,但仍需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予以细化和补充。虽然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名公职律师”制度仍在尝试和探索中,但未来成熟后对法律人才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社会律师各自的角色更加明确。相信在国家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公职律师、企业律师、社会律师一定会携手并进,共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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