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4-11-19 20:03:51发布    浏览13次    信息编号:181013

平台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律师朱守全主任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昌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点击一系列涉及民生的热点法律问题

房产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产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保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律师业务指南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律师业务指南>>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法律顾问 律师 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2000年3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和法规。

第二条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任,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受聘方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就有关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供意见,起草、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受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指派其执业律师在受聘期间负责为受聘方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聘用方的临时法律顾问,并指派自己的执业律师为聘用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聘用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自己的执业律师为聘用方的具体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和惯例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咨询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下列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用方应当对其实施的民事诉讼以及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应当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完成法律顾问工作,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授权范围内。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咨询律师有权拒绝聘请方就违法、违背事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事项提出的服务请求,并有权拒绝律师的非法干涉。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建立并遵守本规则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咨询律师在受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遇到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受聘为法律顾问前,应当对聘任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用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在;

(二)法人现况基本情况;

(三)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

(四)实际主营业务范围;

(五)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和要求。

2.用人单位为自然人时,应当调查以下内容:

(一)国籍和居住地;

(二)职业和其他自然条件;

(三)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为委托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聘用方与受聘方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4.雇佣期的起止时间;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支持;

6.咨询律师应有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

8.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三)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四)起草、审查、修改合同、规章制度;

(五)办理登记等法律事务;

(六)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八)接受单独委托时,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并参与纠纷调解。

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和工作安排,双方应当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委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领取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应当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和计算依据。顾问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委托方承担。

法律顾问合同中应当明确费用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以及减少或者增加的条件。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及时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咨询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咨询合同的规定或者聘请方的授权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政府委托的权限。

咨询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其身份谋取利益。政府法律顾问代表他人处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谋取个人利益的营利活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咨询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当尽快了解聘请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聘用方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内部架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用人单位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工作经历等;

3、聘用方近期法律事务的性质、类型,是否为紧急事项;

4.对聘用方提供法律服务所需事项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咨询律师应当建立为聘请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一次记录一项,一次记录一个事件。咨询律师应当实行一户一户,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一案一案。

第二十二条 咨询律师应当将委托方交办的或者涉及委托方重大利益的重大、疑难法律事项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走访用人单位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受聘方协商指定另一名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

第二十五条 聘用期间提前终止法律顾问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并书面约定善后处理办法。

咨询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解聘原因、善后应注意的问题、是否退还法律顾问报酬及退还比例等。

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要及时总结,针对底层事项做好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应当主动与聘请方协商是否续聘。聘请方拟续聘的,应及时协商续聘条件,确保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性别。因法律服务事项届满或者完成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咨询律师必须及时撰写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城信息网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茶后生活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