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 1983年7月,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
2024-11-19 21:04:55发布 浏览13次 信息编号: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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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 1983年7月,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
中国律师博物馆藏:1988年6月四川省资阳县法律顾问办公室出具的专项调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期,律师工作律师组织被称为“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被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据司法部最新消息,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2万余家,其中合伙所1.94万余家,国有律师事务所970余家,个体所9200余家。 。超过47.3万名律师在众多各类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们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当我们回顾历史,寻找律师执业机构的起源时,我们发现,如今司空见惯的“律师事务所”,其实在30多年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37年前的7月15日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1983年7月15日,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它打破了律师工作机构的传统命名模式,是新中国第一家按照国际惯例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开业的机构。
此前,全国律师工作机构被称为“法律顾问办公室”。从“法律咨询所”到“律师事务所”,标志着中国法律行业向现代法治的集体转变。自此,势渐收敛,青山遮不住。
蛇口:律师事务所从这里起步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位于蛇口工业区海景广场大门左侧的竹棚内。占地面积只有100多平方米,办公设备非常简单,包括一套灰色海绵沙发、一部电话、一台打字机、两个文件柜和四套长凳,构成了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
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利用地处当时中国最早的经济开发区——蛇口工业区的优势,大胆探索法律业务,率先开展律师见证,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股份制改制、担任外资企业的长期法律顾问以及当时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非诉讼服务。
毗邻香港的深圳不仅拥有“先到先得”的优势,而且也是最先感受到外界对中国法律行业质疑的地方。中国有句古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法律顾问办公室”不仅显得与国际通行的“律师事务所”格格不入,也让国际同事和海外客户望而却步。
因此,深圳律师界首先突破制度规则,着手为律师执业机构“正名”。
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图片来自网络)
1983年3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关于设立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的报告; 1983年3月21日,根据司法部刘福治部长批示,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后更名为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姚峰律师在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当天合影(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务所成立之初,蛇口办事处有四名成员,分别是负责人吴念祖、英文翻译倪学林、打字员兼财务员叶素军以及唯一的专职律师姚峰。 。
1979年,姚峰从广州借调到深圳,两年后被广东省律师协会批准为律师。 1983年3月的一天,姚锋的两个朋友来找他谈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和设立蛇口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当被问及是否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时,熟悉蛇口的姚峰表示同意。于是,经过四个月的紧张筹备,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了。
蛇口办事处成立后不久,深圳法律顾问室更名为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此后,多家律师事务所逐渐在全国各地开业。
蛇口律师事务所大胆涉足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诉领域。 1983年7月至1986年3月,律师承办的非诉业务包括起草、审查合同、参与项目谈判、见证合同签署等。 30起案件,股权转让律师业务4起,房屋买卖合同见证等见证案件1186起。这些业务的发展和发展受到了香港居民和深圳市民的好评和欢迎。蛇口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家为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全国唯一保留地名的律师事务所
让蛇口律师事务所非常自豪的是,它是全国唯一一家经特别批准保留地名的律师事务所。
2001年之前,全国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以地名命名。 2001年,司法部下发文件,禁止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使用地名、地区称谓。文件发布后,全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完成从地名到商号的更名。
当时,蛇口律师事务所就是否保留“蛇口”这个名称进行了讨论。鉴于多数律师支持保留,该所起草了保留“蛇口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报告。经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特批,保留“蛇口”名称。以“蛇口”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由“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由此,蛇口律师事务所成为全国唯一保留地名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室”的前世今生
“法律咨询所是行政单位,原来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事业单位。当时,律师被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有行政编制和级别,领取国家工资。有的当地律师甚至可以穿穿警服、戴手铐、配枪,这些计划经济的痕迹是当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所必需的。”《民主与法制》主编刘桂明曾说。
1986年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证(图片转载自“豫章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颁布《废止国民党六法及一切反动法律指示》,彻底废除旧司法制度。国民党时期的律师制度也被废除。旧中国的律师转型为会计、翻译、私营企业的董事、职员。
1949年11月1日,上海“诉讼棒”李鸿福、赵又清、杨振焕被戴上高帽子,上街游行。 (图片转载自“一石”公众号)
1950年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人律师和诉讼团伙事件的通知》,明确命令取消国民党旧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协会,禁止黑律师和诉讼团伙等。老律师的活动和诉讼在社会上根深蒂固。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处”,帮助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次年,“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改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隶属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刑事侦查庭领导。此时,名义上的律师被纳入法官和助理法官的干部序列中。根据1954年《关于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设辩护人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的作用“不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利益”。 ,为了我们国家的利益,在发言时勇敢地捍卫你所相信的事实。”
人民法院代律师工作(图片来自网络)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行法院组织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试行设立法律顾问室,试行法律服务。此后,法律服务逐步恢复。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设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建议正式建立律师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当时,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统称为“法律顾问所”。
截至1957年6月,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法律咨询所817个,专兼职律师近3000人。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开始走上正轨。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自1954年起,律师工作机构继续为“法律顾问所”。从1983年7月15日深圳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开始,全国各地先后设立了法律顾问所。先后更名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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