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办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程序--附件

2024-11-30 06:03:35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8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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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办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程序--附件

1.接受咨询

了解医疗纠纷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结果。当前状态。并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

2. 受理条件

一、并非所有医患纠纷都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一)医师的主体资格; (二)医疗行为是否不当; (三)损害后果; (四)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2、医疗机构的主要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科目审批情况;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聘用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已申请临时执业证书;是否有练习类别,练习位置错误;

3、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护理标准,是否违反法律义务

3、签订《律师聘任合同》

1. 如何收取律师费

由于主客观影响因素较多,办案难度大、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不宜按目标收费。律师尝试按小时收费或协商收费。在协商费用时,患者的律师应小心避免有风险的代理。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内容一般分为协商、一审、二审和执行。

2、签订《聘请专家助理合同》

当事人要求聘请专家助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3、风险提示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医疗问题相对复杂、工作量大、难度高。此外,诉讼风险还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且难以预测。同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不具体、明确,导致案件结果难以准确预测,诉讼成本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四、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过程、既往病史、家族史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信息(包括门诊、急诊、住院史、各种化验报告、医疗费用清单、注射单、外用处方)、护理证明、工伤收入证明、交通费用收据、住宿费用收据。 、死亡证明、丧葬费收据、赡养/赡养/赡养证明、残疾装备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 为当事人提供指导

收集与医患纠纷有关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其他书证;

尽快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封存原始病历和客观病历;

考虑到病例发展的可能性和患者自身情况,可考虑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配合医方查封现场实物并提交相关机构检查;

提交死亡原因申请;

审查病史数据是否存在任何不真实、非法或不准确的情况

审查医生是否存在拒绝治疗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诊断阶段、治疗阶段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患者及其亲属是否不配合诊断、治疗和护理

拒绝使用适当的治疗或救援药物;

拒绝进行相关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的;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

拒绝医生建议留院观察的;

拒绝医生建议转院检查或治疗的;

拒绝支付门诊费用;

对猝死或者其他死亡的诊断有争议,拒绝进行尸检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既往病史、家族史或药物过敏史;

自行出院。

五、律师办案方式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当过错明显且对构成医疗事故不存在争议时,我们将力争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来说,谈判成功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二)行政处理:向医疗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争议的,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协商或者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程序

医疗事故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双方的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赔偿数额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

二、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生与患者双方书面同意委托医生所在地的区、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步鉴定或者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鉴定;双方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查并移交相关医学会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双方提起诉讼是为了寻求重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的资质、执业类别、鉴定程序等进行具体行政审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双方提起诉讼是为了寻求重新鉴定。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件中的具体行政复议意见。

5. 刑事医疗程序 将您的症状与医学图片进行比较。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仍然需要去看医生。

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的,可以依法向公安部门提起刑事诉讼。

(3)诉讼:在案件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尝试以其他各种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提起诉讼。这关系到案件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一、提起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索赔空间: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内的很多项目,包括伤残津贴、营养、护理期、休息期、医疗依赖期和费用等,都需要经过评估才能确定。 。律师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认定。添加诉讼索赔。

提出申诉时,应当同时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以及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这些步骤对于代表患者的律师来说至关重要。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针对诉讼前无法查阅、复制的主观病历(包括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代表医生的律师应首先确认医患关系已经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然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生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免拿不出证据。

B. 患者的举证责任

患者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代表患者的律师首先负责证明医患关系和损害结果。在此基础上,他还必须证明经济补偿的数额。举证前应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得有遗漏。当医疗尚未完成或病情复杂导致预算困难时,可以保留相应的上诉权利。另外,就过失和因果关系而言,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证明更有说服力。

三、如何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书

鉴定证书所依据的检验材料(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鉴定结论与病例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实验室检测报告(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是否相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说明书》、《执业法》 《医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疗诊断、治疗和护理规范与常规存在冲突。

鉴定委托、受理程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司法鉴定规则等)的规定。证据)。

六、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相关程序

1. 物理储存和检验程序

输液、输血、注射、吸毒等疑似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务人员保管。医疗机构;需要检验的,双方应当依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 病史资料复制及封存程序

发生医患纠纷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篡改、隐匿病史信息,患者应当复印《医疗事故处理规定》规定的主观病史以外的客观病史,并医疗机构加盖专门的病史复印印章,然后医患双方将所有主客观病史盖章,签字盖章并写明盖章日期。

3. 尸检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拒绝或者拖延超过规定时间尸检,影响死因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必须由死者近亲批准并签署。

4.医患协商过程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纠纷时,应当制作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共同确定的医疗事故的级别、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

5. 行为能力识别程序

对于涉及精神疾病或者神志不清的患者的医患纠纷案件,律师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能力,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6. 故障及原因识别程序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对过错范围的认定过于狭隘,同时经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不构成医疗事故。意见与案件客观事实、诊疗标准、常规等相矛盾的,提起司法请求。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7. 伤残等级认定流程

为证明患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所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向法院申请鉴定程序。

8. 营养期识别程序

无论不良反应是否构成残疾级别,不良反应都会导致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膳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上花费。计算期限由评估部门根据具体不良后果确定。

9. 护理期识别程序

如果发生不良反应,无论是否构成伤残级别,且该不良反应导致患者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必须依赖日常护理,护理持续时间由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10. 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患者因医疗过失致残,需要继续治疗以维持或者恢复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并形成对护理、药物或者其他医疗的依赖的,医疗依赖的持续时间和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认定和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当然可以。

7、进入诉讼程序后,按照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根据此类案件的性质,还应注意以下程序:

1.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在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法院一般委托医学协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人对第一次评估报告不满意的,律师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协助委托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一次警惕疑难疾病对我们健康的影响。如果重新鉴定意见有瑕疵或者瑕疵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就鉴定意见瑕疵或者瑕疵的部分向法院提出补充鉴定。与诉讼前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的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查材料中的问题。

2.诉讼证据保全、调取申请程序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丢失,或者调取、复制涉案证据,律师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调取证据的申请。

三、诉讼阶段查阅、复制证据的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讼前无法调取、复制的医疗机构主观病史资料以及证据保全后法院调取的物证进行调取、复制,以供质证、书面使用。补充投诉和初步推定,以确定其是否适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材料。

四、司法文书查阅、鉴定程序

病史信息或其他证据存在伪造、变造、添加等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情况,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文书查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连续笔迹鉴定、添加、篡改、涂改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等。

五、诉讼证据交换及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须履行程序。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该程序有其自身特点: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⑵审查病史资料的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书查阅、鉴定; ⑷判断是否存在无法认证的情况。鉴定不能表明检测材料不真实、违法、缺失或不完整,因此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

如何处理医患纠纷案件

1.明确受理条件

并非所有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会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有的医患纠纷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会造成经济损失。律师在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⑴ 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医疗技术服务契约关系。

律师应当审查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就医的法律事实)。

⑵是否发生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或者诊疗后因疏忽造成患者不良反应或者死亡的后果。

律师应审查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患者遭受了特定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完成,损害结果尚未修复。这通常是在制定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并且可以保留起诉的权利,直到损害结果可以随时进行额外或单独的起诉)。

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标准和医师常规的行为;对于患者来说,是指不配合诊断、治疗和护理的行为。

⑸医生的行为与患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⑹行动限制。

该诉讼时效与其他类型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但其特殊性在于患者由于不懂医学,且国家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疗行业信息公开制度。通常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但根据生活常识可以做出例外。

2. 告知各方风险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献查阅、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残疾程度、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认定,导致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再加上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诉讼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签订《律师合同》相应条款等方式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

3、签订《代理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流程代理合同和专项服务代理合同。

特殊业务代理一般包括:

⑴ 代您调查、收集证据;

⑵提供《案例分析咨询报告》;

⑶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⑷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⑸ 提出尸检申请并监督尸检过程;

⑹参与各方谈判;

⑺请求、参与行政调解;

⑻代您对“医疗事故罪”提起刑事诉讼;

⑼ 出席第一次、第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或法院委托的各类司法鉴定会。

4、收集案件线索和证据范围

⑴案件线索一般包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过程、既往病史、家族史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⑵ 证据范围一般包括医疗信息(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查申请表、医疗费用清单、注射证明、外用处方)、护理证明、工伤收入证明、交通费用单据、住宿费用文件、丧葬费用收据、赡养/赡养/赡养证明、残疾设备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证明(公共信托证据除外)。

5. 为当事人提供指导

⑴输液、输血、注射、毒品等疑似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交有关检验机构检验;

⑵ 对于一些死因不明的案件,应当责令当事人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

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丢失或获得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应建议委托人立即转往其他医院;

⑷收集与医患纠纷有关的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其他书证;

⑸ 尽快复印客观病史信息(加盖医院印章),并封存主、客观病史;

⑹ 提出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6.查看病史信息

⑴ 违反蓝黑笔书写、红笔修改规定使用电脑打印的;

⑵ 添加、篡改或者变更;

⑶ 由主治医师以外的人撰写或由主治医师签名;

⑷ 未经医生或护士签字的;

⑸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照规定书写的;

⑹ 重要病历内容相互矛盾的;

⑺ 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影像报告等重要病史丢失或隐藏;

⑻ 影像数据中记录的姓名、影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

⑼ 病理检查提交申请表、病理切片、检查报告不一致。

7、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一般包括:

⑴未经任何检查即作出诊断;

⑵未经常规检查而作出诊断;

3.对常规检查提示异常情况,未进行病原学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而作出诊断的;

⑷ 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而无需留置观察;

⑸ 不询问、记录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药物过敏史而作出诊断;

⑹ 对病情复杂、危重的患者未按要求会诊上级医生或者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⑺ 护理人员未按照护理标准和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⑻ 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要求放置或标记;

⑼ 书写病史违反规定;

⑽ 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安全要求。

因上述疏忽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导致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实质规定。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与全部或者部分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违法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副作用明显的鉴别诊断药物而不告知;

⑵ 未经告知而使用有创伤性或有危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

⑶ 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使用昂贵的特殊检验项目;

⑷ 未及时告知病情危重或者病情加重的。

未履行上述法定告知义务的,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违反医疗程序。

8. 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一般包括:

⑴无适应症盲目用药;

⑵虽有适应症,但有禁忌症和注意事项,未注意并及时调整药物仍继续使用;

⑶ 违反药物剂量、维持剂量、使用期限、输注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

⑷ 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充分,影响手术效果;

⑸ 麻醉前和麻醉过程中用药不当;

⑹ 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

⑺全身麻醉选择不当;

⑻ 麻醉苏醒期治疗和护理不当;

⑼ 手术适应证和时机把握不当;

⑽ 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

⑾ 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程序的;

⑿术后拔管时机不当。

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违法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副作用明显的治疗药物而不告知;

⑵ 择期手术时未告知患者可以选择输自身血而改为输异体血;

⑶ 在未完成术前谈话、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

⑷ 明知医疗技术条件不足,未建议及时转诊患者的;

⑸尽管有手术的迹象,但手术的范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扩大;

⑹未能使用合理和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

上述未能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义务直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造成危害的医疗机构则不能免除责任。

9。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雇用的医务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

2。无论是雇用的外国医生还是合作交换,申请临时医疗证书;

3。是否发生练习类别错误;

⑴医疗机构是否超过实践类别和主题许可的范围;

⑵医师是否符合他或她的实践类别;

⑶护士是替代医生发出医疗命令还是更改医疗命令;

⑷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⑸雇用的护理人员是否取代了护士的工作;

⑹雇用的护理人员是否拥有每日护理必要的健康证明。

4。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是否已获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员工是否拥有雇用证书);

5。医疗机构是否已获得其自己的药物许可证。

10。患者及其亲戚是否与诊断,治疗和护理不合作

使用适当的治疗或救援药物;

⑵拒绝进行相关的例行和特殊检查;

⑶拒绝在手术垂体上签名;

⑷拒绝医生的建议留在医院进行观察;

⑸拒绝医生转移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建议;

⑹拒绝支付门诊费;

⑺反对诊断猝死或其他死亡,并拒绝进行尸检;

⑻拒绝提供或提供过去的病史,家族史和药物过敏。

11.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并发责任:根据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民事责任,患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要求对医疗侵权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医疗方只能就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⑵诉讼请求不应一次:在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内有很多项目,包括残疾补贴,营养,护理期,休息时间,医疗依赖期和费用等,需要在确定之前进行评估。律师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及时更改诉讼索赔。

⑶事实和原因: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获得的证据范围,决定是写简单的投诉还是非模拟投诉。当写一个简单的抱怨时,一旦展览包含或捕获了对方过错的证据,则应合并事实和原因。

⑷在提交投诉时,应将证据保存申请,证据目录,计算经济损失补偿的基础以及相关的司法评估申请。

这些步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代表患者的律师。证据保存申请主要涉及在诉讼之前无法访问或复制的主观病历(包括死亡讨论记录,困难的案例讨论记录,高级医师的病房记录,咨询意见和疾病课程记录)。

12.参加医疗事故评估会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向医学协会提交医生或患者持有的相关病史信息,并就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

⑵当从专家数据库中抽出很多专家时,应注意的是,案件中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一半。当必要找出死亡原因并阐明残疾水平时,可以选择法医专家。

⑶参加评估会议时,向评估专家服从当事方表达的意见和可靠的证据(因为在实践中,评估专家不可能阅读所有医疗记录信息或某些医疗涉及的规范和例行职业)。

⑷为评估专家可能会提出或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⑸要求医学协会调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拥有或符合专业资格和专业类别。

13.熟悉相关的医疗和药品法律规格,技术规格和一般规格

1。“执业医师法律”

考虑医生是否具有专业资格的标准,是否遇到专业类别,他或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医生在专业活动期间违反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护士管理措施”

考虑护士是否拥有执业证书的标准,是否符合实践类别,他们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护士在违反法规或未能在实践活动中采取行动的法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虑医疗机构,例如医院,卫生中心,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诊所(房间)以及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急救站,是否符合法定实践许可条件,是否“医疗机构实践实践实践”练习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规格。

4。“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考虑医院在组织和实施方面是否具有标准化医院感染管理,进行必要的测试以及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也是审查医生是否对医院患者患者承担责任的标准。

5。“消毒管理措施”

考虑医疗和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和运营的部门和个人是否严格实施消毒管理,并预防和控制预防和传播传染病。

6。“医疗机构中临床血液使用的措施”

考虑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血液(包括全血和血液成分)是否满足法律要求。这也是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应对输血引起的患者疾病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药典”和“使用药物说明”

“药典”和“使用药物说明”是国家强制性技术规格。审查医疗程序中使用的药物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是一个标准。

8。内科,手术,骨科,妇产科,儿科,病理等常规诊断和治疗。

它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并由医学协会编辑的诊断,治疗,护理和检查的技术标准。它是衡量医务人员是否犯有“医疗事故处理法规”中规定的过失医疗行为的标准。

9。“医疗事故处理法规”

这是一项法规和规范,可以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医疗命令,确保医疗安全并促进医学的发展。

10。“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临时措施”

它规定了建立专家数据库,启动评估,接受评估,专家评估团队的组成,进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基本程序等。这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的支持文件之一。

11。“医疗机构的医疗记录管理法规”

这项法规探讨了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医疗记录管理系统,建立了专门部门或全职(兼职)人员,并特别负责该机构的医疗记录和管理记录。

12。“撰写传统中医的医疗记录的标准和综合中国和西科医学的标准”

这是一项法规,以审查单词,符号,图表,图像,切片和其他门诊(紧急)医学史以及医学活动期间中医医疗人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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