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闻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公诉人关系发生明显变化
2024-12-23 23:02:06发布 浏览16次 信息编号:18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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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新闻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公诉人关系发生明显变化
韩德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始终如一,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方岩——律师、检察官从职业生涯初期就可以适当考虑职业交流。通过不同的职业经历形成积极的互动。
尚伦生——检察院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督查行动,是让广大律师感到高兴的事情。
冯帆——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将进入新时代,更加融合、良性互动。
主动接触越多,沟通的机会就越多。
韩德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我个人感觉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正在从过去的角色对抗、有时情感对立,转变为平等对抗、理性合作。
以往,律师审阅卷宗时,必须联系负责人,到办公室逐页拍照、复印卷宗,费时费力。为了赶上主办方出差、培训等,可能一两周就无法预约,影响批改的及时性。目前,重庆市各级检察院均已采用电子卷宗。当律师到案件管理中心出示法律文件时,几分钟之内就可以拿到完整的案件卷宗。律师们切实感受到了便利。
对案件进展的理解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律师基本上都是主动、频繁地与检察机关联系,检察机关很少向律师通报办案情况。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关系日益密切。负责人主动通知律师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移送起诉的情况也较多。律师可以更好地把握时机。
近日,我重庆南岸区检察院刑事辩护中心办理的一起罗某某盗窃案过程中,逮捕阶段由检察官杨文婷办理。她不仅及时主动地向律师通报案件进展,还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直到律师把相关材料交给她后,她才离开。
在我院刑事辩护中心办理的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完整,律师尚未完全了解整个案件证据。检察官主动通过电话通知律师,以便他稍后收集更多信息。新证据将受到审查。由于补充证据较多,扫描上传证据的工作量巨大,所以我主动与律师约定了审查日期。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律师向检察官提出的取证、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一般要求侦查机关及时核实、提供。例如,近期我院刑事辩护中心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获悉,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这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相符。具有自首情节,但《检方意见书》和《到案流程》均未查明。律师向检察机关书面提交上述事实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详细核实了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认定了自首情节。
以往办案人员多要求律师提交书面意见,甚至要求律师转交案件管理部门。但近年来,我们律师明显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给了律师更多面对面交流、研判案件的机会。
今年年初,我院刑事辩护中心在江北区检察院办理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时,曾向负责人唐干检察官提出请求,要求交换意见。唐检察官当即同意亲自沟通。会见结束后,唐检察官一边听律师的叙述,一边认真做笔记。针对律师提出的委托人是否构成从犯、情节是否可疑等问题,唐谦检察官根据案件证据一一提出了意见,态度诚恳,言辞诚恳。
案件后期,检察官唐谦因有一些补充证据,主动给律师打电话说明情况,并亲自与律师沟通。检察官积极、细致、专业的工作态度,加上高效的沟通,使得整个办案过程更加顺利。
据我所刑事辩护中心其他律师介绍,上述现实感受并非孤例。它们体现在渝中、渝北、巴南乃至黔江等偏远区县检察院的办案过程中,而且具有普遍性。衷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始终如一,在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越来越多的检察院提供电子卷宗
方岩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近年来,“两院三部”出台多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规定:“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律师的申诉、控告。”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律师申诉、控告的职责和具体责任部门。该文件发布后不久,我所的两名律师就从该系统中受益。
两名律师受家属委托,担任某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律师前往《拘留通知书》指定的看守所申请会见,却被告知该人并未被拘留。律师随后向相关部门寻求信息,但没有结果。律师当天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复杂。为防止口供走漏、串通,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邻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及时拘留。通知家人导致律师未能在申请当天顺利会见他。第二天,实际关押他的看守所及时安排了会见。从律师第一次申请会见到实际会见,没有超过48小时,不存在违法行为。目前,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有效维护。
检察院除了保障律师约谈权、审查权、调查取证权等重要职业权利外,在便利律师行使权利、提供良好执业环境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在律师审阅卷宗时提供电子卷宗。本所一位律师多年前曾参与过一起重大团伙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审稿过程中,光是摘抄复制重要内容就花了两天时间。近日,该律师在参与办理案件时,使用检察院提供的电子卷宗光盘查阅卷宗。输入检察院提供的密码即可查阅卷宗。光盘上的文件目录分门别类,组织有序,阅读起来十分方便。
特别是2019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督查行动表明,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保障的落实不仅仅是纸面上的规定,而是落实到了实处。基层实践。
但当前律师执业环境还存在不少问题,保障律师充分行使其合法执业权利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对于未来的检察官与检察官的关系,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强检察官与检察官之间的法治文化。在交往中,只有相互认可,才能互相支持。在日常交往中,检察官与检察官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依法构建新型检察执法关系。
我们希望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提升双方业务能力。除了现行的从律师中选任检察官、聘任律师担任特别监督员的制度外,还可以适当考虑律师和检察官在职业生涯早期的职业交流。通过不同的职业经历形成积极的互动。
此外,加强与个案辩护律师的沟通,听取律师的意见,认真审查律师反映的情况,有效定位法律监督机构在每一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作用,客观全面地了解通过与律师的互动了解案件情况。 ,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检察监督保障律师会见权
商伦生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规定了会见律师的权利。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规定:“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执行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等服务。”已采取措施。”正是因为法律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才会出现面谈困难。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在执法中扩大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范围,将“必要时人员可以在场”的范围扩大为“人员应当在场”。于是,侦查机关常常以侦查人员没有时间“派员到场”为借口,实际上限制了律师的约谈。同时,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别是会见权受到不当限制时,可以向检察院请求救济。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细化了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即“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是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会见律师的情况”。侦查期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这期间,最大的问题就是约谈“特别严重的刑事贿赂案件”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暂时缓解了律师约谈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难度,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重大贿赂案件时,基本可以保证会见犯罪分子。在调查完成之前怀疑。
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检察机关加大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力度。特别是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我们不仅出台了具体规定,而且有效解决了一些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行动。这是令广大律师非常高兴的事情。
甘肃省白银市执业律师周律师担任辩护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侦查机关将王某某关押在另一地跨区看守所。周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但被看守所拒绝。周律师向正在办案的罗检察官求助。罗检察官告诉看守所:案件已经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无权限制律师接触案件。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法律依据限制律师约见的问题,侦查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如果看守所不依法支持律师会见,看守所也必须承担责任。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监督。最后,看守所安排周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在保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检察院实际上已经成为保护律师执业的“家长”。希望检察机关继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让见律师难真正成为过去,不再发生。
好的机制必须是一致的
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我和很多律师注意到,各地检察院推出了App等平台,方便律师开展工作。一些地区还开通了公众账号,律师和检察官可以在线互动,实现更有效、更快捷的沟通。技术层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而且,当律师权益受到侵害时,各级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的李律师冒着烈日赶到看守所,准备会见一起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当他拿出介绍信、授权书和律师证交给前台时,却被告知不能见面。
李律师恳请检察院予以监督。该院副检察官亲自与刑警队沟通,强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打黑除恶的高压形势下,更要行动起来依法。当天,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打黑除恶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当涉黑案件批准逮捕前会见律师遇到困难时,各级检察机关接到报告后会立即介入,派出检察官为律师提供帮助。事后他们还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回访,切实保障律师的接触权。
最近我接手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刚进入大学的学生。由于该学生在找工作时被骗入诈骗公司,上课8天,被发现涉嫌电信诈骗,目前正在取保候审,无法到校报到。我谨于“检察长接待日”向检察长通报情况,希望检察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决定对该案不起诉。但由于没有预约,会议未能如期举行。
虽然最终见到了检察长,但这次经历告诉我,“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毕竟,这是当事人与总检察长面对面表达诉求的好机会。 “总检察长接待日”是一个好的开始。我希望它能够继续下去并得到落实,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多了一个渠道。
律师和检察官应该是一个专业的群体,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案件。双方应当建立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慢慢形成了法律共同体,各方面的协调机制逐步完善。法院、检察院相继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意见,有效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律师与检察官关系将迈入更大融合、良性互动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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