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益冲突审查
2025-01-08 22:02:45发布 浏览20次 信息编号:1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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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利益冲突审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北京市律师避免利益冲突规则》,制定本制度。律师执业(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务所的一切专业活动。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类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机构、仲裁代理机构、非诉讼代理机构、常驻或特约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可以聘请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律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委托事项与本所委托其他事项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且继续代理将直接影响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客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名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人,尽管存在利益冲突,仍接受委托的行为。
第六条 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不得涉及下列利益冲突:
(一)接受同一诉讼、仲裁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二)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中,您曾代理过一方当事人参加过以往的诉讼程序并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三)担任常任法律顾问、特约法律顾问期间,接受法律顾问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项中不得同时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并接受委托;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因与本所或者委托人办理的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的。
第七条 同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不得存在下列利益冲突:
(一)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无异议但有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委托;
(二)为同一刑事案件两名以上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的同时,还接受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四)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中,您曾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过前一程序,后又接受另一方当事人或者非对方但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五)同时代理两个以上当事人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但以非代理人身份从事二人以上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时,应当向拟委托人、相对人提供书面说明。经相关客户书面同意豁免后,方可进行审查和备案。与委托人继续或建立代理关系。
本所不同律师如从事本制度所列的利益冲突活动,必须向拟委托人解释并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应避免与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及当事人在同一案件范围内从事同一案件。公司。相关信息材料的沟通和披露,防止相关主体因利益冲突而受到损害。
经委托人出具弃权书同意后,本所律师的以下行为不构成利益冲突:
(一)本所不同律师就同一案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
(二)在公司改制、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的委托。
第九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中存在下列利益冲突的,必须向拟委托人说明并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具体事项,无事实争议;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协调、调解工作;
(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但仅提供法律咨询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中,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但委托人仅提供法律意见的除外。
律师已履行本条所列向委托人告知义务,但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 利益冲突事项审查
第十条 事务所对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我所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档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前,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核实受委托方的利益冲突情况。经管理合伙人批准后,事务所方可与受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在核实未能证明不存在利益冲突之前,我们的律师应尽量避免了解委托人的实质性、保密信息,以免实际构成利益冲突而无法代理他人。派对。
第十一条 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律师应当向拟委托人明确,并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豁免后,方可报请律师事务所建立利益冲突关系。与客户的代理关系。
免责函应当载明事务所已告知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由受托人签署并包含明确同意事务所代理的声明。
第十二条 核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律师应当确保受托人的委托应当在能够代理潜在业务时进行,并且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
(一)送审。填写客户信息详情调查表并提交行政部门进行数据库审核。
(二)审批。利益冲突审核经理完成初步核查工作,在《案件受理审批表》上签署核查结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核查律师并向管理合伙人报告。
第四章 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暂停代理,并立即向管理合伙人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处理该利益冲突。统一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所利益冲突等事项的审查和协调。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其律师办理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两名以上委托人的委托的,应当批评该律师,保留一名委托人的委托,终止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者委托关系,并退回委托终止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已缴纳代理费。
(二)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接受两名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各方委托人协商出具免责函;委托人拒绝出具豁免函的,原则上保留此前的委托。已缴纳代理费的客户,终止与其他客户的代理、信托关系,退还解除信托关系的客户已缴纳的代理费。
(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两个以上利益案件,或者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终止代理其中一个案件。协商不成的,终止后续案件的代理、委托关系,并退还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四)本所律师代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时,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处理。
前述情况协商不成的,主管合伙人应当将此事提交本所利益冲突委员会审查协调作出决定。本所利益冲突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为本所的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根据本制度所列情形,采取以下方式预防和补救:
(一)监督律师履行报告义务;
(二)查阅相关客户的豁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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