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01-12 23:00:39发布    浏览25次    信息编号: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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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印发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促进律师业务正常发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现行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为我省律师提供服务。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2006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1: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卷费以及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用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缴纳、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机构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省标准的价格。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具体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按照政府指导价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其上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用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度和所需律师的数量;

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客户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负责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按比例收费、按小时收费等。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与标的额成比例的费用;

按小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九条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业务时,委托人不预先支付律师服务费,而是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被委托人支付的风险。难以全额收取服务费并提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施应急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应急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风险代理人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实行应急代理收费的,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应急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应急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费;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团体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与目标金额成比例、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客户自行选择并与客户沟通。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改变收费项目或者增加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需要预收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估算表,经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负责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法律票据。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缴纳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并提供费用清单和有效凭证。若无法提供有效凭证,客户不得付款。

第十七条实行按小时收费的,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服务费用估算表。如果因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工作量增加,必须超出律师服务费用估算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费用估算。提前通知客户并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结算律师服务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小额财产纠纷民事、仲裁案件,按计时、计件收费的律师费达到纠纷标的金额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因律师过错导致委托关系终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委托人遭受损失的,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或者非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扣除预收的律师服务费。承办法律事务的费用,余款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条 因律师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助人收取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法律服务提供地的收费规定;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互惠原则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服务实行价格登记、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登记服务价格,并在业务接待区或者收费地点的显着位置公示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标准和计费方式以及收费相关信息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监督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的收费;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者未按要求接受物价部门年检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费和异地办案路费的;

(三)未向委托人提供预收的异地办案路费估算、未开具律师服务费法律票据、未向委托人提交有效缴费凭证和办案路费的其他地方的案件;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件、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第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计件费率及按目标金额按比例收费:

(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代理申诉、诉前):

1、不涉及产权关系:5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

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费用可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件:

1、撰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份。

2、法律事务文件制作:200-2000元/份。

对于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件,收费标准可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两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考察阶段:1000-8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

3、一审阶段:2000-12000元/件

二审阶段:2000-1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律师:每案100-1000元。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标准以上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如不涉及财产关系:50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纠纷标的物按规定比例分段累加费用:

争议主题的收费

10000元以下,500-1500元/件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4-5%;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3-4%;

5O-1O0万元(含100万元)2-3%;

10O-500万元(含500万元)1-2%;

5-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

1000万元以上0.5%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标准以上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收费标准按照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参照上述相关案件的收费标准办理。

2. 按小时收费:

50-1000元/小时。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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