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VD收费事件”看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基于“专利池”的法律分析与对策分析
2025-01-13 02:02:32发布 浏览26次 信息编号:19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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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DVD收费事件”看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基于“专利池”的法律分析与对策分析
魏延良
DVD 的和 IP 的现状
:自 1997 年以来,MPEG-2 池已超过 5 US,共 9 个。未来十年,中国将必须向 MPEG-2 池支付至少一美元才能使用 AVS 下的池。
到 MPEG-4 池,就必须为其使用付费。这样的项目可能是公司的。 ,由于上述商品可能会首次销售,因此将用于此类商品。
对于上述池,MPEG-4 池也可能导致这样的情况,即需要支付 、 或 的费用。的 将会是 no 。
加上上述池,DVD 6C LA 的池可能会更多、更多。对于,总的来说,它不属于泳池。它把DVD标志与DVD绑定并进行了最多的交易。是一一求而不是从池中求的权利。它也是的。
从矿池的现状来看,DVD 的现状。这与泳池无关。还没有泳池。对了,那就由他们应付吧。
关键词:池、、MPEG-2、MPEG-4、DVD 6C、FLLC、
目录
一、西方两大DVD联盟对中国“专利池”的攻击简介
2、美国专利池发展历史
3、美国专利池发展趋势
一、专利池的扩大及其影响
二、许可人国籍的构成
三、被许可人国籍构成
四、专利属地性挑战
五、重复收费问题以及企业哪些环节应承担专利费?
第六,美国专利池、美国法律、美国职能部门正在成为日本企业打压亚洲竞争对手的工具。
七、专利池许可协议中可以包含或者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四、国外经验的启示意义
首先,专利池战略应嵌入标准战略之中。
其次,在专利池扩张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必须与外国企业争夺新的必要专利。
第三,中国企业主导的专利池也可以尝试实现全方位的市场垄断。
第四,私营企业创建和维护的专利池可能更具竞争力。
第五,要向日本企业学习,成为更多的美国民族企业,利用美国的法律和政府帮助中国企业清理美国市场。
第六,要多去美国开发和购买技术,在美国部署更多的专利。
第七,要努力利用专利池阻击国际行业标准。
八、套餐付款可以拒绝
九是要坚决拒绝未经侵权分析的专利付费请求。
5、美国DVD世纪诉讼重新审视专利联营问题
日程:
表(1) MPEG-2专利池
表(2) MPEG-4专利池
表(3) MPEG-4专利池
表(4) DVD 6C LA 专利池
表(5)DVD领域三组无形财产使用费:专利费、格式费、标签费
表(6)中国DVD企业被迫缴纳的专利费一览表
一、西方两大DVD联盟对中国“专利池”的攻击简介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才两年多,西方对中国发起的专利攻击却突然激增。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等企业相继对中国彩电专利发起攻击。美国利用337条款对中国的电池、芯片等专利以及西方企业的DVD、GSM手机、玩具、涡轮机等专利发起了十余次攻击。在刀片、数码相机、光盘等领域对中国专利的攻击中,我国数千家民族企业受到攻击、骚扰、敲诈、间接侵权。
尽管如此,中国企业近期遇到的国外专利战主要是由西方大公司发起的。这表明中外之间的专利战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大批缺乏自主产品品牌的西方中小专利持有者逐渐成为攻击中国企业的主流,中外专利战将进入关键阶段。现阶段,如果我国高科技企业仍缺乏专利攻防能力,其自主品牌产品将陆续被赶出欧美市场,进而逐渐失去中国市场。在中外专利战的初期,中国的法律研究者需要针对一些典型案例提供初步研究报告,供国内企业借鉴。
在近期的中外专利战中,西方两大DVD联盟发起的“专利池”攻击,对中国企业的打击最为严重。此次攻击主要由日本企业组织实施。日本企业进攻中国DVD产业的计划已经酝酿多年。他们吸引了欧洲的飞利浦组建了3C联盟,吸引了美国的时代华纳组建了6C联盟。他们花了几年时间协调关系并准备文件以发起“专利池攻击”。进行长时间的攻击准备不会损害外国权利人的利益。例如,在专利攻击发起之前,大规模采购中国DVD播放机(中国企业生产的DVD一度占全球总产量的85%左右),培育了西方DVD权利人控制的下游零部件供应商。 。当时,西方权利人通过零部件获得了高额利润;中国企业在组装费上赚得并不多。这是现在中外企业都公认的事实。
权利人延迟发起专利攻击,还可以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抢占后者原本开拓的市场空间。例如,[Page]当DVD专利攻击开始时,FOB中国港口的整机DVD机价格下降至平均每台50美元。当专利攻击基本到位时,FOB中国口岸的DVD整机价格已降至平均每台30美元。中国企业要求的专利费率为15-21美元/件。由于大多数中国DVD企业被迫停止出口,被迫为国外公司代工,甚至停产、倒闭,以日本企业为主的西方DVD专利权人开始抢占中国、欧美市场。低价 DVD 产品市场。中国品牌DVD本来就有市场份额。于是,引导、培育、发展了世界DVD市场的中国企业,在专利大棒下,被迫将市场份额拱手让给西方专利持有者,成为别人充当嫁衣的工具。
这次延迟的攻击也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例如,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DVD产业园。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6C、杜比、顶天的专利授权后,顶天被3C的无理刁难彻底击垮。 3C拒绝提供鼎天集团持有的相关专利的历史使用数据,但仍坚称鼎天提供的历史使用数据与3C持有的数据不一致。它还拒绝采用成都海关当局出具的正式信件,认为该信件无法证实顶天的历史使用数据。有鉴于此,3C一直无视顶天公司根据3C全球统一专利许可协议购买相关许可的请求。最终,顶天被迫关闭所有生产线。就这样,顶天集团数亿元的创业和运营投入全部打了水漂。
目前,已有37家西方权利人开始向中国DVD企业收取专利费。 2004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DVD出口数量大幅下降。今年3月11日,美国Zoran、Oak等公司启动337调查程序,指控我公司来自多个国家的光盘控制芯片和芯片组及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拥有的三项美国专利和地区。原告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调查被控侵权产品,并对涉案公司的侵权产品以及包含该产品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产品发布一般进口排除令和停止令。此案可能进一步损害我国DVD产品对美出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日本企业策划的对中国DVD专利的进攻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一旦这一攻击案例成为令人信服的先例,并应用于数码相机、手机、电脑等领域,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将遭受灾难。因此,通过审视“专利池”的历史和现状,我们可以对DVD收费事件和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做出一些初步的思考,从而增强我国政府和企业防范专利池的能力。第二个“DVD事件”。这是很有价值的。
2、美国专利池发展历史
专利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作为交叉许可客体,形成一揽子许可”而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进入专利池的公司可以继续利用池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无需为池中的每个知识产权寻求单独的许可。池塘里的公司甚至不需要互相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池外企业可以通过许可免费使用池内的所有知识产权。专利池在塑造美国工业和法律的历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145年里,美国涌现了大量成功的专利池。很早以前,一些专利池出现在缝纫和航空航天行业。在过去的5年里,一些专利池包含与以下领域相关的专利: MPEG-2压缩技术标准、DVD-Video和DVD-ROM标准、使用DVD-ROM和DVD-Video格式的产品等。这些专利池维持了美国与音视频制作、传播、播放相关的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事实证明,专利池只是一种私法现象,完全不在美国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之内。然而,从1912年开始,这种情况在判例法中发生了变化:在Co.v.案中,有关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专利池限制产品的价格,并利用专利池排除其他未获得许可的制造商。 。这种汇集行为被裁定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相关专利池被强行拆除。 1945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解散了当时最臭名昭著的专利池之一。专利池中的许可方包括美国主要玻璃制造商。这些制造商占据了美国玻璃市场94%的份额,并制定了不合理的高价。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必须通过拆除相关专利池来打击相关垄断行为。事实上,到了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司法部审查了几乎所有专利池,并确定有 9 个专利池本身违反了反垄断法。自1977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就制定了审查私营企业行为的法律程序。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类似的程序。 1995年,两机构根据上述程序共同制定了《美国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本指南规定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单独称为“机构”,统称为“机构”)有关受专利、版权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许可的要求,以及技术知识。适用于许可证的反垄断执法政策。
《指南》第5.5节的标题为“交叉和池化许可协议”,实际上主要讨论了与专利池相关的反垄断问题。本节规定:
交叉许可和联合许可是两个或多个不同知识产权所有者相互许可或向第三方许可的协议。这些许可协议可以通过整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消除障碍和避免代价高昂的侵权索赔来提供有利于竞争的利益。通过促进技术传播,交叉许可和联合许可协议通常会鼓励竞争活动。
在某些情况下,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可能会产生反竞争效果。例如,联合池许可协议中的联合定价或生产限制——例如利用联合定价或生产限制来共同出售联合池的知识产权()——如果不利于参与者之间的促销,则可能被视为非法。经济活动的有效整合。当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作为明确定价或市场分割的工具时,它们会受到“本质上非法”的挑战。 (参见 v. New, Inc., 342 US 371 (1952)(价格)。)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安排可能是避免诉讼的有效方式,法院通常支持这种安排。然而,当这种交叉许可涉及同业竞争时,主管机构将考虑该安排是否会减少在没有交叉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关市场中存在实际或潜在竞争的各方之间的竞争。如果负面影响不能通过提高效率来抵消,上述安排可能会被质疑为非法商业限制。 (参见 v. Co., 374 US 174 (1963)。交叉许可协议是排除竞争对手的更大合并因素的一部分。)
联合协议通常不需要向任何希望加入该协议的人开放。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共同拥有市场力量的各方排除其他方参与交叉或联合许可安排,竞争可能会受到损害。 (参见,Inc. v. & Co., 472 US 284 (1985)。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许可人拥有市场权力,那么他们将竞争对手排除在采购合作之外的做法就不能被视为“本质上非法的。”)
涉及竞争技术的交叉或联合许可协议中包含的排他性条款一般不会产生反竞争效果,除非 (1) 被排除在外的企业无法在使用许可技术的相关商品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并且 (2) 在相关规定中市场,池内参与者共同拥有市场力量。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这些机构将评估参与协议资格的限制是否与矿池技术的有效改进和实施合理相关,并评估上述限制对相关市场的净影响。 (请参阅本指南第 4.2 节。)
如果联合许可协议阻止或阻碍参与者参与研发活动,从而阻碍创新,则可能会对竞争产生另一个负面影响。例如,要求各方以最低成本许可对方当前和未来技术的联合许可协议可能会降低各方参与研发的期望,因为他们必须在彼此之间共享研发成果,并且每个人都可以对研发成果感兴趣。其他成员的结果。免费乘车。 [Page] 然而,上述许可协议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好处 - 例如其利用规模经济和整合池成员互补资源(包括消除障碍)的能力 - 并且可能仅在其涵盖的创新市场中规模较大仅当部分基础研发活动发生时,才可能出现竞争问题。 (参见本指南的第 3.2.3 节和示例 4。)
实施例10
事实:在示例 9 中,消费电子产品的两家主要制造商拥有该产品替代电路设计的专利。他们将专利转让给一家完全由两家公司拥有的独立公司。这家独立公司将电路设计的使用权授权给其他消费产品制造商,并接受许可费。然而,在本例10中,上述两家制造商只是将被封锁的专利转让给了上述独立公司——转让的专利一旦被独立公司使用,就必然会侵犯其他公司拥有的专利。
讨论:与前例不同的是,在本例中,向上述独立公司联合转让不会对那些在没有上述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或潜在的许可技术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竞争对手。此外,许可协议可能在技术的使用方面具有促进竞争的好处。由于上述生产商的专利属于封锁专利,因此这些生产商与这些专利不存在横向关系。由于不存在其他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因此上述被封锁的专利无法使用,因此这些被封锁的专利不能相互替代。在示例9中,这些公司是相关商品市场的横向竞争者。如果没有出现可能提高相关商品市场或任何其他相关反垄断市场价格或减少产量且与促进效率的经济活动一体化不合理相关的辅助限制( ),则这方面的评估不存在反垄断问题。各机构不得对该协议提出质疑。
美国司法部已适用上述指南的规定来审查专利联营申请。其采用的审查规则包括: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有效且保护期未过;专利池不包含竞争技术;专利池许可协议必须规定单一许可价格;专利池中的许可人必须聘请独立专家来审查相关专利是否为专利池的必要专利;专利池许可协议不得使竞争对手在下游产品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专利池内的许可方不得与专利池外串通定价,例如串通下游产品定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曾使用上述指南来裁决一些与专利池相关的反垄断案件。例如,美国VISX公司与本公司是处于横向竞争关系的激光器制造商。这种类型的激光通常用于屈光性角膜切除手术(照片)。上述两家公司形成专利池后,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消失,相关激光器的价格也随之上涨。据估计,1997年,消费者为激光眼科手术支付了超过3000万美元的特许权使用费。鉴于此,有人前往联邦贸易委员会指责上述专利池消除了VISX与VISX之间的同业竞争,违反了谢尔曼法案。联邦贸易委员会接受了 VISX 的提议,并裁定上述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都可以免费且非独占地交叉许可给第三方。
3、美国专利池发展趋势
过去100年来,美国专利池所依赖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事实证明,相互阻碍的专利之间的纠缠很常见。但1990年以后,美国司法部批准的专利池全部以工业标准为基础。也就是说,这些专利池中包含的专利都是构成某个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例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批准的MPEG-2专利池定义了视频技术标准。该标准为以下问题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在数字有线电视系统、数字卫星电视系统和DVD播放机上实现数字视频数据流。如果一家公司想要生产和销售能够解码DVD数字视频数据流的设备,就必须使其产品符合MPEG-2标准,因为DVD标准定义了数据存储格式,以便相关产品可以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硬件或数据处理格式。兼容的。
在通信、计算机、电子技术等行业标准较容易出现的领域,专利池的出现对行业发展非常有利。首先,可以降低专利交易成本。例如,MPEG-2专利池包含来自14家公司的75项必要专利。用户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池许可协议实现“一站式购买”,解决部分或全部技术问题。微处理器领域约有10,000名权利人拥有90,000多项专利。制造商单独与这些权利人谈判许可的成本显然太高了。微处理器领域专利池的出现,大大降低了用户购买专利许可的成本。其次,专利池可以将相关行业标准或产品中包含的必要专利和互为阻碍的专利纳入和平共处的共同体,从而降低必要专利和互为阻碍的专利持有者之间的专利纠纷成本。包括审判活动在内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常花费约 2 至 500 万美元。专利池消除了池内各方之间的专利战。第三,专利池非常有利于人们基于主流产品和主流产业平台开发新产品系列。否则,市场上就会出现一些不兼容的竞争性行业标准。因此,通过专利池的发展逐步创建和完善新的行业标准已成为某些行业发展的基本套路。目前,美国公司正在按照这个套路制定MPEG-4视频、MPEG-4音频、3G手机、MPEG-7、可刻录DVD、高清DVD等行业标准。这些符合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有望深刻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例如,MPEG-4视频行业标准包括数字图像压缩技术——DivX(数字图像编码器/解码器)。这项技术可以在一张当前光盘上容纳五部以上的电影。由于其极强的数据压缩能力,该技术可能会为影像产品的在线查看开辟广阔的市场。
目前,能够通过美国司法部审查的专利池往往满足以下特点:相关专利共同定义一个技术标准;独立专家或鉴定人确定哪些专利对于实施上述技术标准是不可或缺的,从而划定必要专利的持有人群;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以合理和非歧视的方式起草并通过相关技术许可协议;必要专利权人需要任命一名专利池管理者,管理者执行管理任务,例如发放许可证、收取专利许可费、向必要专利权人分配专利许可费;必要专利持有者保留向专利池之外的各方颁发许可的权利;专利池中的许可人拥有专利池成员颁发的许可,属于非排他性许可;所有回授条款仅限于被许可人获得的必要专利,并包含非独占许可条款和其他公平合理的条款。
下面的表(1)、(2)、(3)和(4)列出了美国最近出现的几个专利池。通过考察目前著名的专利池,我们发现美国专利池在以下七个方面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专利池的扩大及其影响
专利池创建后,其他许可人和其他必要专利将继续加入专利池。在MPEG-2专利池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下表(1)前三列数据可以作为佐证。这些新增加的许可人和必要专利通常不会增加已经签署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的专利费用。换句话说,被许可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新增的必要专利。在下面的表(3)中,第6列中的许可条款是示例。不过,当前许可期限到期后,专利池许可价格可能会上涨,以应对专利池扩张的新形势。
二、许可人国籍的构成
授权人中,外国公司,特别是日本公司的比例很高。目前,日本当事人每年在美国获得近4万件专利,数量仅次于美国当事人。 2003年,拥有美国专利数量最多的10家大公司中有4家是日本公司。在美国兴起的专利池中,日本许可人的数量有所增加,这与日本企业专利实力的增强密切相关。这种情况已在下表(1)、(2)、(3)和(4)中得到证实。
三、被许可人国籍构成
被许可方中,不乏来自美国、日本的企业。来自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等亚洲新兴工业地区的企业在新专利池中的数量较少,但在旧专利池中的数量却异常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中华经济圈的崛起是世界经济格局中最震撼的经济现象。该地区的企业需要通过遵循世界主流技术将制造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这些地区的企业只能充当西方专利池的附庸,将相关产业链产生的大部分利润转移给西方权利人。新旧专利池的数量差异表明,大中华经济圈的企业追随新兴技术的速度较慢。相关产品得到市场认可后,该地区企业迅速以低价产品抢占世界市场份额。在受到专利打压之后,该地区的企业往往实力不济,只能稀里糊涂地购买专利许可,向侵权零部件的制造商和供应商缴纳专利费。例如,下表(2)是一个典型的新专利池。国内、两岸三地购买相关牌照的企业寥寥无几。下表(4)是典型的旧专利池。在[Page]6C联盟的专利打压下,国内太多企业购买了相关授权。
四、专利属地性挑战
美国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可能分布在美国、日本、法国、丹麦、韩国、中国等主要经济体,而且可能不仅是美国专利。在下表(2)第一栏的相关注释中,本文用一些必要专利的专利号来支持这种情况。一个有趣的问题是:由于属地性而无法在美国受到保护、不应该分享美国市场利益的日本专利,可能会帮助日本专利持有人在美国市场分享巨额特许权使用费。既然没有在美国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后没有获得授权的日本专利权利人,可以加入专利池来攻击中国竞争对手,分享美国市场的专利利润,那有什么用呢?专利的地理性质?根据下表(4)第一栏和第二栏的专利清单,从未向日本出口过产品、因此不会侵犯日本专利的中国DVD制造商支付的大部分专利费可能会分配给日本专利权人。但根据专利的地域性质,如果这些产品仅出口到美国市场,则只有中国专利(制造权)和美国专利(进口权、销售权)的持有者才有资格分摊专利费。事实上,6C联盟在美国、德国、瑞士等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的专利数量很少,在中国大陆、台湾等地区的专利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中国DVD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促销活动几乎都发生在中国大陆、台湾、欧洲、美国等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中国企业承担DVD产业链上的绝大多数专利费用,对全球专利持有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从美国主要专利库的当前发展趋势来看,消除福利分配中的专利地理的结果扭曲的结果将变得越来越严重。
第五,重复指控的问题以及企业的哪些联系应承担专利费用?
表(2)和(3)下面描述了两个不受日本公司主导的专利池。下表(4)描述了由日本公司主导的专利池。这两种类型的专利池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表(2)和(3)中的专利池在上披露了制造权,销售权和使用权的收费率,以及诸如许可期和专利费用付款方式之类的重要条款。表(4)中的专利池根本不披露特定专利权的费用标准,也没有披露重要条款,例如许可期和专利费用付款方式。为了防止重复指控,表(2)中的专利池清楚地在表的第六列的第(a)列中规定了:在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中,单个解码器或编码器产品仅需要许可支付一次专利费;表(3)的专利池在表的第五列(a)中明确规定:对于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单个解码器或单个编码器只需要一次支付专利费。与表(2)和(3)的内容完全不同的是,表(4)的第五列中的项目2和4分别规定了DVD-VIDEO播放器,DVD-ROM Drive,DVD-Audio ,DVD - 多种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或这些设备的任何组合以相同的速度分别承担;以及DVD-RAM驱动器,DVD-RW驱动器,DVD-R驱动器,DVD-VIDEO录制器,DVD-Multi录制器或这些设备的任何组合也均持续相同的速率。费率将分别支付专利费。这两个项目的规定显然鼓励重复充电。
一般而言,专利许可的目的应该是首次使用专利技术的当事方。如果当事方仅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某个国家的制造权,而不是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全球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等,那么下游产品的组装商以及提供产品的服务使用服务提供商等应根据专利权人和上述初次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降低零件或完整机器的购买价格,或者根据由“首次被许可人”。成本。在表(4)中的专利池中,上游零件供应商可以以与下游完整机器供应商相同的速度购买全球专利许可证。这种安排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6C任意规定,DVD专利费用应仅由完整的产品制造公司承担。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规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下面的表(2)的第五列中,美国MPEG-4专利池许可协议清楚地规定:“专利费不仅应由整个产品的制造商承担(例如解码器或编码器)制造商),它也必须由其他配件制造商在产品链中获利的其他配件制造商承担。江苏法律部门我国最大的DVD玩家制造商和出口商 Group质疑6C的方法:
“在DVD产品中,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产品的核心组件上,包括光头,ICS,运动等。由于这些组件主要由外国公司(主要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隶属公司)生产和生产,而是这些组件生产和生产。销售,知识产权所有者单方面确定有权签署许可协议的许可对象是完整的机器产品制造公司,但沉迷并忽略了使用专利技术制造零件的外国公司。此问题与专利许可系统中的一次性耗尽有关。有明显的原则冲突。”
那么,为什么6C联盟“忽略”了从组件供应商那里收取专利费用的问题?为什么6C联盟在这个问题上如此困惑?在DVD专利指控事件中,一些台湾实践专家提醒大陆学者,外国DVD联盟主要由以其自己的品牌出售DVD的公司组成。他们将其技术许可给大量关联公司,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生产核心组件甚至完整的机器,然后在自己的品牌下出售它们。由于上述子公司需要获得大量订单以降低成本并获得生存机会,因此外国DVD联盟使他们可以向中国公司出售大量零件和组件。只有在中国公司扩大世界DVD市场后,外国DVD联盟才会施加高价。许可费的金额。目前,他们压制中国公司的目的不是要收取合理的许可费,而是要剥夺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迫使他们在获得许可让步并成为其廉价OEM的同时放弃自己的品牌。如果中国公司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屈服于品牌战略,那么外国DVD联盟只能将相关的中国公司赶出DVD产业链。作者认为,6C联盟通过相关的中国协会和地方政府压制中国DVD公司,然后迫使中国公司在DVD产业链中承担大部分专利费用。这产生了两个结果:首先,所有中国DVD公司都在业内。连锁店的下到达最低利润,但具有最高的专利费,这是不公平的。其次,中国公司的怯ward和宽容使MPEG LA完全绝望 - 最初是MPEG LA于2002年将人们送往中国,试图与中国公司抵制6C和3C。由于中国的表现不佳,MPEG LA分散了与中国合作的计划,并模仿了6C,并对中国公司征收了严格的专利费。关于DVD产品,在不同技术领域中分别控制了专利池,例如3C,6C和MPEG LA。利用他们的利益冲突,推动外国专利权人将专利费用的主要收集目标转移到核心组件供应商仍然是中国公司在下一步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第六,美国专利池,美国法律和美国职能部门已成为日本公司抑制亚洲竞争对手的工具。
2004年4月13日,美国时代,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公司做出了极为不利的裁决。之后,许多法律专家认为,美国所有国内彩色电视公司基本都消失了。对中国公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司主要是获得美国国家企业地位的日本颜色电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律和政府实际上主要是日本公司压制中国竞争对手的工具。
关于专利池的问题,美国法律和美国职能部门也正在成为日本公司的工具。例如,日本公司在针对中国公司发动专利战之前进行了两次准备。首先,五家日本公司收集了美国时报华纳公司( Time ),该公司拥有很少的DVD专利,以形成6C专利池。后来,他们吸收了IBM并在表(4)中建立了专利池,该专利池使专利池使用DVD设备抑制计算机供应商。其次,当国际市场中DVD的价格很高时,6C向美国司法部提交了申请,要求美国司法部发出有关6C 6C的专利许可政策是否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律的商业审查信。当时,6C提出的最低利率标准占DVD售价的一小部分。因此,美国司法部迅速发布了一封有利于6C的业务审查信。当6C针对中国公司发起专利攻势时,相关的利率标准对于中国公司来说已经很重了。另一方面,鉴于在美国习俗中镇压中国公司的成本相对较高,胜利很小。 [Page] 70%的会员是2004年4月日本公司的“ DVD格式/徽标许可组织”。该集团对DVD确定侵权的海关提交了海关通知,要求美国海关抓住侵权产品。基于此,美国海关以超过1000万美元的价值以超过1000万美元的价值出口了1000万美元。上述DVD徽标实际上与6C联盟和3C联盟的专利相关,以及由另一家机构独立出售的身份验证徽标。早在1995年,日本公司主张建立DVD徽标的许可组织。他们利用美国海关的执法部队用带有小型DVD徽标的小型DVD徽标扣除超过1000万美元的商品。显然,它们显然是许多年前其全面专利布局的结果。定义美国消费者的好处,以及为日本公司培养水果的美国法律和美国执法机构,只发挥了令人不愉快的幽灵作用。
第七,专利池的许可协议可能包括或捆绑其他通行费
根据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专利池不能是缺乏有机联系的专利积累。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具有有机连接。自1990年以来,美国司法部批准的所有专利池都是技术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收藏。 6C专利池是否仅包含必要的专利,这尚未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对美国司法部的审查进行审查。 Li 先生认为,根据对专利池组成的分析,6C专利池不符合“池中的专利是必要的”的组成元素。他还列出了不符合特定专利分析和技术分析的特定专利内容。上面的冯小夸先生指出,6C联盟的格式许可协议清楚地表明,他不保证专利库中所有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申请及其裁决,该裁决可以由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提出。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该条款在美国公司主张的一些著名专利池中不存在。
根据对李先生和律师的分析,表(4)中的专利池可能会捆绑一些垃圾专利,不必要的专利和一再的专利。如果美国法律长期忽略了这一点,那么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池的许可协议可能包括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通过以下第五列的6、7和8(4),我们发现6c LA也正在收取光盘的专利费用。板专利与播放设备的专利之间是否有任何互补的关系,以及是否可以将其放置在专利池中,这是值得怀疑的。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以下第五列的第9件(4)是圆盘盒的专利费。通过搜索列出的6c洛杉矶的专利号,作者找到了所有相关的英语专利文献。然后,作者下载了这些文献的全文,并将其放在数据库中以检索它,并且尚未找到保护光盘框的专利文献。即使有保护上述专利池中碟片框的专利,作者也无法相信该专利与DVD播放设备的专利之间存在互补的关系。 6c LA认为,其专利池中的专利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DVD产品”是必需的。该判断不能保证专利库的合法性。 “制造,销售和使用计算机产品”的必要专利是成千上万的专利。这些专利形成的专利池显然无法通过美国司法部的审查,因为这些专利可能缺乏障碍关系,或者它们不能单独形成单独的关系。行业标准。与“什么”相比,一组专利是必要的专利,6c LA实际上是在玩文字游戏。这个“什么”可以是机械产品,电子机械产品,视频盘产品,DVD产品,光学驱动产品,芯片,压缩标准,存储标准。可以设置哪个限制以设置专利池?作者认为“ DVD产品”显然太大了。现在它可以包含圆盘盒,它可以包括零件和DVD机器的包装盒,甚至包括汽车,火车和其他运输等运输。
此外,下面第五列(4)的项目1规定“专利池中的7个许可证在DVD-VIDEO,DVD-ROM,DVD-ROM,DVD-AUDIO,DVD-RAM,DVD-RAM,DVD-RAM,DVD-RW,DVD-R,DVD-R,必要专利基于DVD 6C的指示和其他方向“目前尚未发布任何手册”。该手册目前仅由“其他各方”提供。这个“其他方”是“ DVD格式/身份证许可组织”。通过捆绑各种技术信息,商标,“ DVD格式/身份许可协议”中的版权,上述专利池实际上将这些技术信息,商标和版权与6C专利许可协议联系起来。但是,从表面上看,两个机构被充电。专利池的许可通过“ DVD格式/徽标许可组织”以及DVD徽标中的商标权利和版权获得了产品规范书中的技术信息。美国法律似乎没有审查此捆绑包的合法性。但是,对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国DVD公司而言,上述捆绑模型可能会削弱中国独立品牌的使用,使中国公司不仅成为外国权利持有人的专利,而且成为各种无形财产权的附庸。
表(1)MPEG-2专利池
同一家庭合并的必要专利数量/必要的专利超过500箱/大约130件
日本的许可证/23家公司/10
专利池/75份专利/75件的初始池的公司/专利数量
大中国允许的人数/710家公司
在1996年6月1日之前的2002年之前的许可证率之后,房屋设备为每单位6美元,而解码设备为每单位4美元。 2002年后,家用电器设备为每单位2.5美元,而解码设备为每单位2.5美元。但是,2004年12月31日和2004年12月31日的协议有不同的计算。特定内容非常复杂,本文将不会重复。
中国DVD制造商每人支付4美元,并于2002年1月1日更改为每单位2.5美元。
表(2)MPEG-4专利池
必要专利的数量164
87同一家庭专利合并后必要的专利
日本的许可证/23家公司/10
大中国的许可证/113/3公司
许可费共享的专利费不仅由整个制造商(例如解码器或编码器制造商)承担,而且还应由其他从产品链中获得收入的配件制造商承担。例如,编码器和解码器制造商支付专利费用,以购买和出售制造和销售编码器和解码器的权利。如果视频提供商直接提供MPEG-4视频(例如注册费)或间接(例如广告费),则还必须支付专利费用以购买解码器和编码器以接收和传输视频权。如果未提供视频来收费服务,各方无需支付额外的专利费用。广告和推广您自己的产品的费用不用于费用,并且各方无需支付专利费。最终用户之间的私人传输不用于费用,并且各方无需支付专利费。
许可率与与最终用户之间私人通信有关的制造和销售有关,并且存在限制(但是,在“消费者录制视频”的情况下,它是完全无限的)。一次支付0.25美元,一次为每个编码器支付0.25美元(存储视频编码器除外)。但是,(a)在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获得许可证的单个解码器或编码器产品仅需支付一次专利费; (b)在10,000美元时,每位合法人员的100个解码器和编码者的年度专利费用达到100至100,法律人员不需要每年向前50,000个解码器和50,000个编码者支付专利费。
对于“消费者录制视频”,“唯一的视频”,“录制视频”,“存储视频”,视频提供商必须为使用解码器和编码器而付费,以接收和发送收费MPEG-4视频的权利付款专利,以接收和传输充电MPEG-4视频。费用。专利费用计算标准是支付0。每分钟的美元。但是,(a)如果合法人员每年支付100万美元的专利费,则每年前50,000个订购用户的专利费不需要使用专利费;当100万美元时,它可以根据每个订单用户的专利费用为0.25美元,并且每年不需要为前50,000名订购用户支付专利费;支付专利费。
为了购买使用解码器和编码器以“仅使用视频”的权利,视频服务提供商需要支付的一项时间专利费是$ 1.25 [PAGE] USD。
为了购买,出售和使用使用“存储视频编码器”的权利,编码器的专利费和发射器需要支付的费用为:(a)每30分钟0.01美元,或每部电影的单个副本最高$ 0.04; (b)如果“存储的视频” Rong Lao超过5年或5年,则为每30分钟0.005美元,或每张电影的一份副本,最高为0.02美元; (c)“存储视频”为12分钟或不到12分钟,专利费用,专利费用为0.002美元的单个副本。
无论何时购买合同期限,最初的合同期限从2008年12月31日开始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所有专利的有效生命周期内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续签合同。但是,MPEG LA有权根据市场条件修改合同条款;在类似许可证的专利费用内。
表(3)MPEG-4专利池
必要专利的数量21件
同一家庭专利合并后的10条必要专利
许可/7个日本公司/1 House/1
29/1按允许的人/29家公司数量
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权,制造商需要一次支付每次解码器一次0.15美元的专利费,并为每个编码器一次支付0.25美元的专利费(不包括“存储数据编码器”)。但是,(a)对于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单个解码器或单个编码器只需要支付专利费; (b)每个合法人员每年将为解码器和编码器支付最高专利费。
对于制造,出售和使用“存储数据编码器”的权利,编码或发射机的标准支付专利费:(a)每30分钟0.001美元或每部电影的一份副本付费高达$ 0.004; (b)如果“存储视频”的内容在5年或5年内,则每30分钟以0.0005美元的价格支付$ 0.0005或每部电影的一份副本最高$ 0.002; (c)一个12分钟,不到12分钟的单个“存储视频”。复制并支付$ 0.0002。
专利池扩展对允许人的影响对于许可合同有效。在合同的有效期期间,新添加的专利池中的被许可人和专利不会增加此期间购买许可的许可费用。
合同期限的有效性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所有专利的有效生命周期内的合理条款和条件续签合同。但是,MPEG LA有权根据市场条件修改合同条款;在类似许可证的专利费用内。
表(4)DVD 6C LA专利池
大约1760年必要的专利
合并和日本专利的合并后有1143项必要的专利(在五个技术领域分配的专利号有许多重复列表,例如中国专利列出了14项项目。6个项目。有6个;在专利池中,那里是许多尚未同时获得国外授权的日本专利)
有7家许可证/7家日本公司(美国和IBM在美国拥有的专利很少)/5
被许可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分发,共有15/34 Japan/13欧洲/96号欧洲/96号/96号中国/17 44在香港/44亚洲
在2003年9月1日宣布的许可证率中,主要条款如下:
1。专利池中的七个允许者拥有DVD-VIDEO,DVD-ROM,DVD-AUDIO,DVD-AUDIO,DVD-RAM,DVD-RAM,DVD-RW,DVD-R,DVD-R,根据DVD6C和其他方,根据许可协议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许可证和其他方。用于绘图说明的产品。
2。对于DVD-VIDEO播放器,DVD-ROM Drive,DVD-Audio播放器,DVD-Multi播放器或这些设备的任何组合,专利费是每种产品的销售价格的4%,但至少收集了每个系列每个。 4美元。
3。对于DVD-VIDEO解码器,专利费是每种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最低征收每件$ 1。
4。对于DVD-RAM驱动程序,DVD-RW Drive,DVD-R Drive,DVD-VIDEO录音机,DVD-Multi录音机或这些设备的任何组合,专利费是每种产品的销售价格的4%,但每件至少6美元。
5。对于DVD-Video编码器,专利费是每种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最低收取的价格为每件$ 1.50。
6。对于DVD-ROM光盘或DVD-VIDEO碟片以其他方式传播,2001年12月底之前的专利费为0.075美元;在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底之间,每张光盘的专利费为0.065美元; 2004年1月之后,每张光盘撤回了0.05美元的专利费。
7。对于以其他方式出售或传播的DVD-Audio光盘,在2003年12月底之前,每张光盘都有0.075美元的专利费用; 2004年1月之后,每张光盘的负担为0.05美元的专利费。
8。对于DVD-RAM光盘,DVD-RW光盘和DVD-R光盘,专利费是每张光盘销售价格的4%,但最低支付为0.075美元。
9。当销售与DVD-RAM碟片,DVD-RW光盘和与光盘相关的DVD-R光盘有关时,专利费是每个光盘盒的销售价格的4%,但每个光盘盒的最低面板盒付款是为每个盒式支付的光盘盒。 $ 0.005。
第四,外国体验灵感的含义
作者认为,美国专利库的发展趋势在以下九个方面受到中国公司的启发:
首先,在标准策略中,有必要嵌入专利池策略
我的国家推出了EVD纪律机器标准,3G标准(TD-SCDMA)和无线网络加密标准(WAPI)。我的国家还将在不久的将来启动一些新的工业标准,例如数字电视标准(DTV),环境和生物学技术领域的工业标准,闪存驱动器工业标准,数码相机工业标准,移动电话电池行业标准,等离子体显示工业标准等待。此外,中国正试图开发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标准,4G标准(LAS-CDMA)等。作者认为,加入相关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中国企业和大学必须继续继续在各自负责的领域创建,挖掘,部署必要的专利,并通过专利池推动中国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中国产品。没有专利支持,标准策略将毫无意义。在标准策略中,嵌入式专利策略要求我们遵循一系列实际的战斗规则。例如,在披露工业标准的内容之后,我们可以披露专利池许可协议。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积极识别和捆绑中国企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在我们必须捆绑外国专利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欧洲,美国和日本人民的专利部署,并设定最终的技术标准表格。对于私人工业标准,专利池中的许可必须部署一些技术秘密,以控制被许可人更强大并排除第三方。
其次,在专利池的扩大期间,中国企业必须与外国公司竞争,以争夺一项新的必要专利。
在专利池的早期,不可能获得有关相关技术标准的所有必要专利。在扩大专利池期间,如果外国商人获得了足够必要的专利,则在中国企业建立专利池的业务优势将被腐蚀或消除。在最初形成相关的工业标准并生成了相关专利池之后,中国企业将继续开发新的和必要的专利技术。在EVD和LAS-CDMA领域,我的国家获得了一些核心专利,但只有这些专利才能占据相关工业标准产生的全部或大多数商机。继续围绕相关的工业标准开发新的必要专利,这是我国家捕获上述商机的相关公司的基础。
第三,由中国企业领导的专利池也可以尝试全面的市场垄断
下表(5)介绍了与DVD相关的无形财产权类型:DVD专利池的使用类型,3C联盟,6C联盟和“ DVD格式/徽标许可组织”首先占据了能力实施全面的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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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DVD领域中的三组无形财产:专利费,格式费,徽标费
收费组织3C 6C DVD格式/字体许可组织
收费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DVD格式/徽标许可协议”
专利使用收费项目专利使用DVD格式使用费用DVD徽标使用费
约束关系获得了专利许可,并且必须以专利选择格式的当事方人员必须有资格根据格式寻求专利许可证。
截至2004年12月31日,该协议的协议期在此期间有些有效
保护目标专利权技术技巧,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版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权利
收费标准为每本书$ 10,000 20,000美元
中国企业组成的专利池也必须从外国经验中学习,并将专利权放在专利池,技术技巧,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版权以及商标权,版权和其他权利中标识。 。
第四,由私营企业创建和维护的专利池可能更具竞争力
无论公司的来源如何,在美国出现的著名专利池都是由私营企业自发形成的专利池。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下,我的国家是否也可以拥有精致,竞争和活力专利池,这需要仔细考虑。但是,私人企业具有创造力,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该国需要领导,指导,支持和领导阵列的地方,我们可以让政府扮演其正当角色。但是,一旦建立了货架,政府将尽快撤离,而手中的资源低廉将转移到中国私营企业,以增强中国专利池的竞争力。
第五,我们必须了解有关日本公司的状况的更多信息,以便采取更多行动,并利用美国法律和政府帮助中国公司清理美国市场。
在这方面,台湾,香港和大陆经历了日本公司的力量。由于美国法律易于训练,因此我们应该更积极地利用我们的法律资源来努力使用美国知识产权法来压制我们的竞争对手。
第六,去美国开发,购买技术和部署专利
目前,大约日本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中约有一半是在国外发明或购买的。日本在日本等主要国外市场的专利部署活动也非常积极。上面的一些美国主要专利池有日本公司参加。这表明日本公司确实拥有强大的专利筹码。中国公司还必须积极出去,去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发和购买技术,并在这些领域部署大量核心专利。
第七,我们必须努力通过专利池阻止国际工业标准
The above shows that in the field of , by 6C LA -based US pools are not just in the DVD field. In view of the above - can be in , , video discs, and , the US pool, 6C LA, will rely on a small of in China and the to of of yuan in China and the . This is very . In order to the , must use their in and to keep their on while the . , the pool built by first the , but it must also for the . In view of this, build some pools that can block , which be the goal of my 's R & D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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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f the MPEG-2 pool above did not the right of to seek a . This is from 3C and 6C, which to a of .
In 1997, , , , , Co., Ltd., , NV , , and SONY took them out of the of MPEG-2 . A pool. There were 9 in the early days of this pool, of . Later, other this pool with to the of to 23. The in the pond have to more than 500 . This pool is very . For , the MPEG-2 pool has more than 5 US of use fees to the early 9 . there are , in the next 10 years, will pay more than $ 1 in fees for the use of MPEG-2 in the . It is that the in the MPEG-2 pool will also bring huge fees to the right .
Up to now, the of the MPEG-2 pool has all the of them to 710 . , the of have not the "". For , the part of the MPEG-2 pool (6) in May 2004 filed a Sagem D 'D' Et de Sa in in May 2004. .
Some may feel when they see this case, they may think that the talk to with in the pool. In fact, no ' laws allow the pool to and some of some .
In the field of DVD, the on the 3C and 6C have even some of the of some in and pools to seek for some . This does not meet . there are many in the , many DVD have a with of 3C and 6C, but this rumor is not . DVD get such a . For , the two of China DVD, and Jiang Kui, have long been to the issue alone by all of the 6C for a long time. For , of the pool are rare in such a . For , in the above- cases, the "MPEG-2 pool " and all the in the pool-that is, the have from the in the case alone, but it be The it for a long time. Later, the "MPEG-2 pool " did not a . On the , some of the in the pool the few 11 used by the "" and the "" based on these . We note that it is a few in the pool to pools in . They are based on , and the is in the pool. This is from that of of from 3C and 6C to fight .
For non -ruled 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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