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指引

2024-11-01 09:03:06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7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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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指引

目录

第一章 商业秘密概述

1.1 定义

1.2 组成部分

1.3 商业秘密的特征

1.4 商业秘密的范围

1.5 商业秘密权利人

第二章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2.1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2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4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5 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规定

2.6 本指南引用的其他文件和规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维护和管理指引

3.1单位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情况

3.2单位对外商业秘密管理情况

第四章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指引

4. 1 作为原告

4.2 作为被告

第五章 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指引

5.1 作为权利人

5.2 作为涉嫌侵权人

5.3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实例解读

第六章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6.1 权利人的定义

6.2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犯罪行为

6.3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起诉标准

6.4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6.5 权利人的补救措施

6.6 企业必须建立非法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对机制

第七章 常见商业秘密纠纷

7.1 焦点问题一:商业秘密案件保密举证责任的变化

7.2 焦点问题二: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信息的认定

7.3焦点问题三:商业秘密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确定

7.4 焦点问题四:商业秘密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7.5焦点问题五:商业秘密案件的辩护及诉讼时效的确定

第一章 商业秘密概述

1.1 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2 组成部分

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三个要素:

1. 不为公众所知(保密)

2.有商业价值(价值)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

1.3 商业秘密的特征

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3.1 保密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则是公开的,专利权甚至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公开。

1.3.2 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质不是绝对的或排他的。如果其他人合法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则与第一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阻止在其之前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者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其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者转让该信息。

1.3.3 兴趣

它可以使运营商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拥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1.3.4 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由于权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以及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技术秘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限。

1.4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可分为三大类,即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和其他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商业信息。

1.4. 1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与技术相关的结构、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等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又称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常被称为“Know-How”。

1.4. 2 企业信息

主要包括: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品、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1.4. 3 其他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商业信息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将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扩大到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其他商业信息。

1.5 商业秘密权利人

商业秘密权利人,又称商业秘密权利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者。商业秘密所有者。当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权利人、使用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2.1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成立与否,都不得泄露或者被不当使用;商业秘密或信息被泄露或者被不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者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非法人组织签订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2.2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非竞赛期间按月提供资助。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到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单位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在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用人单位自行创业。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教唆、诱导、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雇员、前雇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商业侵权。秘密。

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4 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美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前款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是前款所列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及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2.5 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规定

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9月12日施行]

2.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9月17日施行】

2.6 本指南引用的其他文件和规范

2.6.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

2. 6.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审理指南》[2021年4月15日修订]

2. 6.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10月1日修订]

2. 6.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010年1月9日发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维护和管理指引

3.1单位内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类型和涉及商业秘密的特点,制定并采取本单位内部合法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对本单位拥有的商业秘密有效。具体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开发者、商业秘密的接触者以及其他因业务原因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如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仓储管理人员等。

单位可以选择适当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设置保密设施或装置等。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保密措施应当明确、具体,让相关人员清楚了解保密的范围、类型、单位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方式和泄露责任。单位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或者相关技术信息内容已公开并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

对于特定专项任务的商业秘密,企事业单位应当在专项任务设立前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防止他人窃取商业秘密。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时,还应考虑员工关系问题,处理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自由择业、涉密人员竞业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妥善处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同时,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内部保护机制。

3.1.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价值评估体系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给企业带来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企业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评价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参考因素:

(一)该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的实际或者预期的经济利益;

(二)该信息是否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该信息是否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或者一旦披露是否会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

(四)企业获取信息所发生的成本;

(5) 保护该信息的难易程度;

(六)该信息是否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研发或者其他合法手段获取。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决定是否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信息能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必然涉及一定的成本支出,而根据保密信息保护的难易程度,保密成本的支出也会有所不同。获得的商业利益并不一定成正比,甚至存在保护失败的可能。因此,在评估某一商业秘密的保密价值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比商业秘密保护更有利的保护方式,例如专利。如果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难以保护,而竞争对手也可以在短期内自行开发研究或获取秘密信息,建议通过专利等方式进行保护,这往往会导致更好的回报或者比商业秘密保护更好的回报。影响。

3.1.2 建立业务信息归档制度

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评估企业信息过程中收集、整理的证据,应当作为企业重要信息归档。在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诉讼中,该证据可以证明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并可以作为评估商业秘密价值的证据和索赔经济损失的依据到企业。

3.1.3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员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范围、具体内容和管理流程;

(2)建立健全各流程、各环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业务合作管理、对外交往管理、保密载体管理、保密现场管理、保密现场管理、机要人员管理、机要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等;

(三)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实际合规执行和维权诉讼中的举证。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时一般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和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和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的处罚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保密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的制度,但为保证保密制度及相关处罚条款的有效性,保密手册,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相关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让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知晓相关规定。

3.1.4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架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专业人员(或类似组织),对商业秘密进行统一管理。一般建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负责人应由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兼任,并应由法务、技术、业务、生产、财务、人力资源负责人组成和其他部门。这些组织负责评估哪些信息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确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和更新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保密组织,确定和调整商业秘密。保密范围,以及日常工作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和维护等。

3.1.5 建立商业秘密级别

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度、技术潜在价值、市场需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

保密级别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突出重点,保障企事业单位核心秘密的安全。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分类从高到低可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不同的保密级别,设置商业秘密保护区或访问涉密信息系统,如设置访问控制、保密账户等。未经知识产权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内无相应保密级权限的人员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或者超出权限查阅保密级文件。

3.1.6建立涉密信息归档管理、复制和审查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确认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确认方法包括:

(一)加盖印章、水印等保密标志;

(二)无法加贴保密标志的,采用企业事业单位专用文件格式进行确认,并将文件发送给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

(三)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例如不同保密级别的色彩管理等。

未经知识产权部门事先许可,相关人员不得查阅、复制商业秘密材料。经许可复制后,复制件应当保持与原件相同的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信息的,应当向商业秘密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请。商业秘密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相关记录应当归档和管理。

商业秘密信息的销毁由知识产权部门决定,并采取焚烧、粉碎等适当方式进行。

3.1.7建立防泄密制度

3.1.7.1建立广告、纸质出版物审查制度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同一领域的竞争对手可以从企业广告或员工发表的论文等相关信息中找到竞争对手企事业单位运营和技术的一些关键信息。因此,企事业单位应对发表专业文章、出版书籍、相关演讲的员工进行相应的保密培训。必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控制。

3.1.7.2建立展会评审制度

可能需要保密的展览和其他类似活动应事先经过知识产权部门的审查,以防止保密。展览宣传材料应当解密,必要时应当使用保密装置遮盖展览实物的保密部分。

3.1.7.3建立来访团体接待制度

所有参观均应避开机密和敏感区域,禁止详细讲解,禁止进行生产制造工艺演示,禁止拍摄相关机密区域或设备。如有必要,要求访客在参观保密设备时签署保密协议。在公开参观团照片前,应注意解密保密信息。

3.1.7.4建立门禁、电子报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商业秘密信息生产、使用、存储的实际情况,识别核心部门或者最关键部位,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进行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如:关键部位出入控制、电子监控报警系统、人员身份识别系统、禁止探访、拍照标识、禁止进出物品控制、保密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前的清洁系统、计算机外网控制等电子信息复制控制系统等

3. 1. 7. 5 建立废物、办公废物和工业废物的处理系统

办公废物和工业废物是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高风险点之一,应建立及时有序的废物处置制度。办公垃圾应及时粉碎或减密处理。对于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处理的工业废物,应当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3.1.8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3.1.8.1分类处理

保密等级:保密等级是根据明确的商业秘密信息的范围、类型、保密期限和保密方式进行的,可分为绝密、秘密或秘密。

分类标记:明确标记分类的分类级别。

保密级别调整:根据商业秘密的变化和市场变化,可以及时调整保密级别。加密级别可以调低或调高或解密。

3.1.8.2 文件管理

按照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分类管理,不同主管部门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项管理。

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明确保密范围、保密人员、保密载体和具体保密措施等制度。

3. 1.8.3 保密区域的管理

通过报警、安防、出入控制等措施加强保密区域的空间管理,并设置明显的警示和隔离标志。

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和访客管理系统,登记访客身份、行踪、活动范围、停留时间等。

明确禁止访客参观、拍照、拍摄保密区域,对访客进行统一管理或限制使用保密区域内的通讯设备和具有音视频功能的设备。

3.1.8.4 物理安全措施

(一)根据保密内容和性质确定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对涉密信息载体采取锁定、设置访问控制等预防措施;

(3) 使用密码或代码传输机密信息;

(四)企业应当制定涉密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员工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才能接触到相应的保密信息;

(六)建立信息加密系统,确保涉密信息加密。

3.1.8.5 机密载体

根据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属性确定保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保密文件、图书、期刊、图画等纸质介质保密载体、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保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种分类的闪光磁盘,硬盘,软盘,磁性磁带和其他电磁中型机密载体,以及生成,存储和处理机密信息的计算机和其他机密信息系统。

机密媒体的管理:根据机密内容,属性和运营商类型确定相应的生产方法,存储方法,发送,接收和交付方法。

3。1.8.6机密性的具体措施

建立系统和详细的规则和法规,并公开通知所有员工。

进行特殊的文件管理,以存储,借用和转让商业秘密信息,并对无效的文件和材料进行特殊处理。

专门的人员被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并通过与单位的区域网络进行加密和断开连接来保密。

3。1.8.7管理跟踪

企业应长期保留有关机密信息管理涉及的措施的所有书面材料。

3.1.9机密人员

确定机密人员的范围: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护要求确定机密人员的范围以及他们获得商业秘密的范围。

确定机密人员的权限:根据机密性级别和机密信息的载体,使用帐户密码来设置帐户管理,为机密人员设置相关权限以使用机密信息,并确定访问和使用机密信息的批准程序。

3。1.9.1机密人员管理

企业应为机密人员制定管理系统,以管理机密人员的入境,绩效和辞职。

3。1。9.1.1入职管理

(1)潜在员工的背景检查

验证雇用雇员是否违反了与前雇主的保密义务和非竞争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了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2)雇用员工的不侵权承诺

公司应要求新员工签署一项承诺,不要侵犯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

(3)签署机密协议

确定机密立场的人员,职位和职能;

与处于机密职位的员工签署机密协议或在就业合同中添加机密条款;

保密协议明确指出: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机密时期;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4)机密性培训

企业应为员工进行机密培训: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程序和系统;

员工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风险和治疗。

3。1。9.1。 2义务绩效管理

企业应为在职机密人员提供定期的机密教育:清楚地更新机密信息的范围和批准程序,以访问此范围之外的机密信息。

定期要求机密人员进行机密的自我检查。

商业秘密所有权协议:如果商业秘密在就业期内将商业秘密转变为商业秘密,则应在涉及人员的情况下澄清权利所有权。

3。1.9.1.3辞职管理

退出访谈:告知员工的机密义务以及其他商定或法定的预防措施,并验证是否有情况阻止他们由于保密问题而离开。

返回机密信息:根据需要交出机密信息,返回或破坏机密媒体。

签署保密性承诺信:同意辞职后违反合同的范围,截止日期,措施和责任。

解密措施:

确定在解密期内员工的范围:持有解密期限的员工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人,他们有能力获取商业秘密并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信息;

签署一项保密协议,以确定保密期内违反机密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解密期应根据对诸如机密事项的性质和接触程度等因素的全面考虑确定,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3.2单位对商业秘密的外部管理

如果需要参与外部运营和协作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应与交易对手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以防止他们利用业务来掌握商业秘密,然后泄漏第三方的秘密或使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

3。2.1访客

3。2.1。 1。验证访客的身份,向他们询问他们访问的原因,并防止无关紧要的人员,尤其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企业。没有雇员可以未经批准邀请其他人加入公司。在必要时建立一个注册系统,并存储袋子和袋子。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使访客可以穿“标识制服或徽标”,以吸引员工的注意力。

3。2。1。2警告区域和警告标志应在机密区域设置,以礼貌地拒绝向游客入境。

3。2。1.3组织和存储涉及商业秘密或可能揭示商业秘密信息的信息,文档,材料,图纸等,并将它们放置在无法直接看到的地方。

3。2.1.4在必要时,应清楚地告知访客不要进入具有特殊机密性警告标记的区域,或与标有保密性级别的文件接触。

3。2.1.5访问机密区域的访客必须获得批准,执行进入和退出注册,并佩戴临时证书。当访客进入机密区域时,访问的部门可以设置访问路线,安排人员陪同他们,并限制访客使用具有录制,视频录制,摄影和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3。2。2业务合作

3。2。2。1在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合同/协议的商业合作,联合研究和交易活动中,应签署保密性要求,保密性内容和范围,保密责任,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3。2。2。2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处理,应与加工方签署保密合同/协议或保密条款它已经掌握的客户的商业秘密。

3。2。2。3在联合或委托开发项目合作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应签署保密合同/协议,以规定涉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

3。2。2。4在出售包含商业秘密信息或允许对方使用的产品时,“无反向破解”和“无反向工程”一词应适当标记,另一方应在合同中绑定。

3。2。2。5在合同的履行期间,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和图纸应得到适当保留。请注意图纸和数据存储中采取的机密措施是否有效且合理。关于参与图纸和数据的机密人员的范围,应同意借贷和复制程序。当商业秘密是一种方法时,应在实施该方法期间的现场维护。

3。2。2。6机密合同/协议的主要条款是:

(1)与主要合同相关;

(2)机密信息的性质;

(3)权利持有人和法律持有人的机密信息;

(4)机密信息和周围技术信息的权利状况;

(5)特定的内容和机密性范围;

(6)机密区域;

(7)机密时期;

(8)机密方法;

(9)对有保密义务的人的限制;

(10)协议协助;

(1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披露商业秘密后的补救措施及其随后的绩效;

(13)违反合同的责任;

(14)撤销和终止协议的条件;

(15)争议解决;

(16)协议的建立和有效时间。

3。2。3第三方服务

3。2。3. 1当雇用或委托外部专家,顾问,翻译人员,律师和其他可能可以访问机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他们应该进行背景调查,尽力不要选择与与之交叉关联的合作者竞争对手并签署机密协议。合同,保密条款或保密性。

3。2。3。2在接受外部单位进行检查,审计和其他活动之前,应与他们签署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

3。2.4会议活动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3。2。4。1选择一个具有机密条件的地方;

3。2。4。2根据工作需求,限制参与者的范围,并指定参与机密事务的人;

3。2。4。3通知参与者保密要求,并在必要时签署机密性承诺;

3。2。4。4控制机密文件和材料:(1)确定文件分配的范围并完成分配注册; (2)重要的机密文件和材料应具有明显的机密性和会议后的回收标志; (3)会议休会或会议结束时,应及时收集库存和注册。

3。2。4。5通过拍摄照片,视频,签名等记录与会者及其进入秘密的机会。

3.2.5科学研究结果

3。2。5。1参加技术交流会议,成就演示会议和技术评估会议时,您应该避免展示核心技术材料。如果确实有必要显示,则应将相关材料标记为保密级别,并应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退还。 ,并与参与者和评估师签署了机密协议。

3。2。5。2参与技术评估,评估和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具有隐含的机密义务。但是,当隐含的机密性义务不确定或不清楚时,还应签署保密协议。

3。2。5。3控制和批准研发人员发表的论文和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尤其是R&D的想法以及核心技术的特定描述。

3。2。5.4完成科学和技术成就的单位与其他部门合作以改变科学和技术成就时,合作的当事方应达成有关保持技术秘密的协议;双方不得违反协议或权利持有人对保留技术秘密的要求,通过披露或允许其他人使用它们。技术。

3。2。6广告

3。2。6。1参加各种展览,成就展示和成就报告会议时,您应该避免涉及商业秘密或信息,信息,材料,图片和设施的信息,这些信息易于进行视觉检查和分析商业秘密。 ,设备等应披露和显示。

3。2。6. 2加强了可能涉及机密信息的活动和材料的批准管理,例如外部广告,学术交流,专利申请等,并确保在外部宣传,交流,申请批准中不包含机密信息和其他材料。

第4章处理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的指南

4。1作为原告

4。1。1原告确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

在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中,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正确持有人或感兴趣的一方,必须首先阐明其声称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专注于原告声称的商业秘密。在诉讼开始时,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当案件尚不清楚并且尚未充分证明证据时,原告可以声称相对抽象且广泛的商业秘密范围。随着诉讼的进行,原告应逐步阐明基于审判法官的要求和解释以及该案的证据和盘问,要求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值得一提的是,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植根于市场,并指的是可以为市场竞争实体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仅带来工作竞争优势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4.1.2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如果原告声称相关的技术信息构成了商业秘密,则应清楚地解释构成技术秘密的特定组成部分。例如,它应该指定设计图或生产过程中的内容,链接和步骤构成技术秘密。

4。1。3原告确定业务信息保护范围

如果原告声称业务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则应清楚地指出构成商业秘密并明确解释的信息的特定组成部分。

“客户列表”不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规中使用有关法律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的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FA解释[2020]第7号)作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使用“客户信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和收集特定客户信息的困难已大大减少。原告声称其业务信息构成了客户信息,并应阐明通过业务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例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应时间,价格最低点行,特定路线等)。可以通过搜索获得的一般客户信息或客户信息将不会被保护为商业秘密。

4.1.4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定一块业务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它主要基于《反无价竞争法》第9条第4款,第3、4、5、6和7条的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内容,审查该信息是否在涉嫌侵权发生,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是否在发生涉嫌侵权之前采取必要的“机密措施”时,是否“不知道公众”。

应当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些信息,而不是信息载体。商业秘密只能保护某种物质的公式,制造,加工,技术,合成比率或存储过程。

4。1。4。1不知道公众

审查的标准是,在涉嫌侵权时,权利持有人要求提供的保护的信息通常是不知所措的,并且易于访问该领域的相关人员。有时需要与原告采取的机密措施一起确定对该要素的审查。

技术信息中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原告可以雇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或其他人来提供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它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技术调查人员,技术评估和其他手段来协助解决技术事实确定问题。

确定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取决于客户信息的唯一性以及获得客户信息的易用性。原告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资源来探索,挖掘,总结和总结与客户稳定交易期间客户的消费偏好,市场需求以及其他独特的客户信息,这些交易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它只是一个普通的搜索,收集和简单的交易。数据不会被保护为商业秘密。例如,独特的内部信息,例如产品前物品价格,年度订单数量底线,双方的特定交易需求,降低出价和利润率可能被视为商业秘密。侵权方采用的手段越具体,客户信息的机密性越大。如果通过窃听,入室盗窃等获得客户信息,则将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机会大大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当可以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或业务信息是一种总体信息时,其各个部分就无法与整体分开。仅仅因为信息的一部分被披露,因此认为总体信息已成为公众知道的。当然,当几个技术信息是公开已知的信息时,当这些信息同时集成和使用时,它们不一定是公开已知的信息,并且也可能构成公众不知道的信息。

4.1.5原告的保密措施

作为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公众未知,以防止其他行业的竞争对手模仿,并保持其自身的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与员工签署机密协议(需要清楚地表达机密性的主观意图和范围);

(2)通知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他们可能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例如员工手册,规则和法规)以及其他机密性范围和机密性义务来访问公司的商业秘密;

(3)采用涉及商业秘密的工厂区域,办公区,实验室等的分区和封闭管理;

(4)对机密文件进行层次管理,明确将相关文件标记为机密信息,为机密文件设置访问权限,电子方式加密机密文件,禁止复制和其他措施;

(5)采取其他合理的机密措施。

4.1.6证明什么构成商业秘密

4。1。6。1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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