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指引

2024-11-20 04:00:47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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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指引

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这是尊重法治和人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工具,扎实推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细化落实“十项意见”促进检察与执法机构紧密清晰互动,着力构建“亲近”不违规的检察与执法机构良性互动关系,而“清晰”并不造成距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法律。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申诉或控告?

(一)违反规定,拒绝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请求或者对不予异议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的;

(二)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

(三)不转达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不转发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但不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强制医疗人员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对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或者答复的;

(六)未依法向辩护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及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非法限制辩护律师与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交往的;

(八)违法不准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

(九)非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未答复或者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轻罪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地点的;

(十四)未依法及时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案件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法庭审理过程中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我可以在哪里申请投诉或指控?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处于同一级别或更高级别。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移交给下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妨碍本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的,由负责刑事诉讼的部门执行、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处理;其他办案部门接到投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起诉的部门。 (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如何申请上诉或投诉

律师在湄潭县正常执业过程中如感觉自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可持材料通过以下方式向我院申请申诉或申诉:

1、亲临:湄潭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2、邮寄: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双拥路湄潭县人民检察院,邮政编码:;

3、电话:检察服务热线。

夏波、李巧宁供稿

图片来源丨网络

编辑|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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