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民事诉讼领域的关键问题分析
2024-11-20 08:02:11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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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民事诉讼领域的关键问题分析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怎么提出来呢?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时,众多当事人推选一名代表人,代表该方全体当事人提起诉讼,以维护该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由该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党内所有党员均有效。诉讼制度是集体诉讼的一种形式。
参考案例:谷华军、刘书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诉讼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均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事件中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有过错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必须对投资者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按照权责一致、处罚相称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类型和在失实陈述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实际控制人与其指定的直接参与虚假陈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故意关联。该行为属于主观共同侵权,具有共同故意和联系,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是首例采用特别代表诉讼方式处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投资者“默契参与、明确退出”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的成功实施。
原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
民事诉讼并审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为了减轻当事人与法院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审制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避免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因此以保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参考案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总结:
1.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省级人民政府就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如果两案事实相同、诉讼目的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两案可以合并审理。
2.环境污染行为已经通过刑事、行政诉讼审理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的差异,在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有所不同。
3.鉴于委托排污环境侵权行为中委托人侵权意图隐匿,可以根据排污主体的法律责任推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违法,根据默契、客观配合等因素做出主观综合判断。
4、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量。量化损害后果可采用虚拟处理成本法,即以单位实际处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处理成本,以违法排污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被量化,并以替代修复的形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5.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支持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无票据证据的,由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考标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277期)
检察院能否就消费者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重要提示:如何认识和识别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合格原告
对比国外立法实例,大多对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群体资格都有严格规定。例如,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明确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首相批准。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采用“直接利益规则”。诉讼当事人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利害关系(又称当事人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2021年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为第58条)第五十五条突破“直接利益规则”,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赋予不具备民事诉讼资格的人权利。直接利益。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佟表示,这一规定本质上是一般性、指导性规定,将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指向其他法律,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采取“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单行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和生态领域,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制度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下同)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是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省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名称不一致。有的叫“消费者委员会”,有的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笔者认为,名称不一致,并不影响协会作为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性质,也不影响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能。 《解释》采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的表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表述一致,也与解释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即在判断主体资格时,主要依据该协会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不能因协会名称与《解释》不一致而否定合格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此外,《解释》遵循了立法目的,在原告资格方面保持了适度的公开。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群众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公共利益。法院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规定,“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适当扩大。”对此,《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原告资格作出了适度开放的规定,即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团体也有起诉资格。
摘录:杜万华,主编:《民事法律文书解释》2016年第12辑(共14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编者按: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修改为第122条; 2023年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适用先行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初步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生活、生产的紧急需要,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金钱或特定事物,或停止或立即执行和执行某些行为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讨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称抚养费,下同)、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一般情况下,领取对象为弱势群体老人、妇女、儿童等,收回的赡养费、抚养费、托儿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领取抚恤金案件一般是指民政部门未依法向死者或者残疾人的家属发放抚恤金的案件,包括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死亡或者死亡的人员。因公致残。允许首先执行此类案件,将有助于激发士兵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奉献精神。医疗费用回收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存在不先行将导致正在实施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可以先行执行。如果医疗正在进行中,但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则无需先进行治疗。
(二)追求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有关。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行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如果不及时采取先发制人的执法措施,生产生活将难以维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一百七十条〉 。精炼。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2022年修订时仍为第一百七十条。
摘录:王生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253页。
当事人利用虚假民事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虚假诉讼,俗称“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规避法律、法规或政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郑等人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斌、丁某串谋,编造郑某向陈斌借款210万元、陈斌实际控制的一家服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丁某提供了一张面值为210万元的假钞。以承兑汇票为证据,陈某斌作为原告,以上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参与某服装公司司法拍卖中的财产分配,并根据法院民事判决获得部分执行金。目的。同年3月18日,陈某斌以与郑某及某服装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30日发布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偿还陈某斌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装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斌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一家服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斌于2020年10月19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发现后主动撤回申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郑某、陈某、丁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陆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丁某捏造事实,预谋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陈斌、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三人均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涉嫌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无人提出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破产案件,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过度分配企业财产或者违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其目的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均自首,被告人陈某斌主动撤回虚假陈述,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实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将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变行为方式,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人民法院要及时筛查、发现、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发布惩治虚假诉讼逃债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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