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2024-11-28 00:03:53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8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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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2018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平、高效地审核、发放互助金,并监督互助金的使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助基金,是指协会本着同行互助的精神,为患有重大疾病、经济困难等情况的律师提供的无偿救助资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会登记并通过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会员,患有严重疾病、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向协会提供互助资金。

第四条 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律师,不得申请互助基金,符合免交会费条件的律师和年满70周岁的律师除外。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会申请互助资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病死亡(重大疾病定义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定(2020年修订版)》的规定;本会员申请互助基金时规定有修改或更新的,以修改或更新后的规定为准);

(2) 因意外事故受伤、残疾或者死亡;

(三)因见义勇为伤亡(须提供符合《北京市英雄人物奖励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书面确认结论);

(四)民政部门救助的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优抚对象(附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个人财产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35岁以下家庭困难的青年律师(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需提供居住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

(七)纳入城乡居民(村民)低保家庭成员(低保等);

(八)本会理事会认为应当提供帮助或者慰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发放互助金:

(一)因假牙、整容、自残、打架、吸毒、违法犯罪等原因造成的疾病、残疾或者死亡;

(二)疾病未经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诊的;

(三)伪造、篡改病情信息以及其他欺骗、欺骗行为的;

(四)经审查确定不予发放救助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互助资金来源和标准

第七条 互助经费由本会每年从会员会费中拨付,拨付数额由会长会议根据当年预算确定。本年度剩余未使用的互助资金,不再累计到下年度。

第八条 互助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2万元和一次性补贴1万元两级。符合申请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符合申请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在京执业不满十年的律师,给予互助补助金1万元,对在京执业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律师给予2万元互助补助。

第四章 互助基金的申请

第九条 本会会员患重病或者经济困难时,其本人、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依法向本会提出互助资金申请。公司。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愿或者无法为申请人申请互助资金的,经协会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互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助资金申请表;

(二)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员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残疾人登记鉴定证明或者其他残疾证明材料;

(七)经济困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低保、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八)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互助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有互助基金管理小组。互助基金管理小组由分管协会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副会长、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事2名组成。其中,分管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副会长长期担任互助基金管理团队的领导。

为了明确会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协会专门成立了疾病级别(级别)评估组。

疾病等级(等级)评估小组成员为三人,小组成员均为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协会会员。疾病等级(等级)评估组负责判断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属于严重疾病评判。疾病级别(等级)评审组的多数意见即为评审结论。评审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提出初步意见,报互助基金管理小组批准。对于涉及重大疾病的互助基金申请,秘书处将材料提交疾病等级(级)评估组提出结论和意见,然后秘书处报互助基金管理组审批。

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材料齐全后,恕不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申请经互助基金管理小组批准并经协会会长会议通知后,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应当制作《互助基金拨付决定》,并安排互助基金的拨付。分布式。

第十五条 互助基金由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小组向申请人发放。

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只能向同一会员发放一次。

第十七条 协会受理互助资金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互助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拨付决定》定期在协会网站会员服务系统上公示,方便会员监督。会员对互助基金分配决定有异议的,由互助基金管理小组答复并解决。

第十九条 互助资金管理小组应当在编制完《互助资金拨付决定》后,在互助资金拨付前抄送协会监事会。

第二十条 经核实,发现《互助资金分配决定》确实有错误,或者发现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互助资金的行为,协会应当撤销《互助资金分配决定》并撤回所有互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互助资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协会经核实后,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的资格。相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互助资金,其行为记录在协会诚信信息系统中。同时向会员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互助基金拨付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协会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配件:

1.互助基金申请表.doc

2.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doc

同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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