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4-11-28 01:02:44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8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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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05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九届会议批准2018年10月13日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证我区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和律师协会的顺利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章程》的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业管理工作。本办法由律师协会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预备会员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第三条 会员会费分为团体会员费和个人会员费两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事务所为本协会团体会员,须缴纳团体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必须缴纳个人会员费。申请执业的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为本协会预备会员,缴纳个人会员会费。第四条 会员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缴纳会费。一个日历年为一个会员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预备会员在领取律师实习证明时缴纳费用。整个实习期为会员一年。第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单以上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为准。预备会员应当经本协会或者市律师协会审查批准。第六条 会员会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每个区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费为2万元,每个区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个人会员费为1500元。
(二)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市区内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费每人15000元,执业律师个人会员费每人1300元。
(三)住所地位于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榆林市、贵港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市区内的各律师事务所集团会费8000元,每位执业律师个人会员费1000元。
(四)县(市)内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费每人1500元,执业律师个人会员费每人700元。
广西每个企业律师执业机构团体会员费为8000元,每个企业律师个人会员费为1000元。
广西每个公办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员费为1500元,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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