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美国法治(二)
2025-01-07 09:05:09发布 浏览26次 信息编号: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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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案看美国法治(二)
大家都同意。但细究起来,在多元文化和时代巨变中,确实存在“羞”与“不羞”界限不清的情况。例如,在同性恋问题上,即使在美国,羞耻与不羞耻仍然存在争议。当然,这超出了我提到的文章的范围。我想说的是,在解决此类问题之前,至少有一个简单的问题可以先解决,那就是“杀人如杀人”。这听起来可能有点奇怪,但有时却很现实。比如说,你我都见过很多“被迫害致死”这样的词。如果说死者不想起诉,那缺陷条款是不是显得有点不合理呢?
说起辛普森,如果检察官指控“一级谋杀”,根据加州法律,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仅要证明嫌疑人杀人了,还要证明他是有预谋的谋杀。这是因为陪审团做出的最终判决不是“有罪”或“无罪”,而是“有罪”或“无罪”。如果检方仅提出一项指控,则陪审团的裁决称为“全或否”裁决。换句话说,如果只提出“一级谋杀”指控,只能证明杀人而不能证明预谋,陪审团仍然会说“一级谋杀罪不成立”。如果检察官不提出其他指控,唯一的指控就被驳回,罪犯就可以回家了。所以,这对检察官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一级谋杀指控被提起并最终定罪,杀害两人的罪犯可能会受到更重的惩罚,例如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但与此同时,检察官面临的风险要高得多。如果被指控二级谋杀,即他被指控在争吵等过程中因无法控制的愤怒而杀人。对于检察官来说,寻求“定罪”的压力肯定会小很多。不过,他可以寻求的惩罚要轻得多。不仅刑期较短,而且在拘留一段时间后,罪犯可以尝试申请假释。这显然是检察官无法接受的。经过反复审议和权衡,辛普森案检察官最终指控他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即指控他对两名受害者都犯有一级谋杀罪。
检察官的指控当然有他们的理由。他们指出,在夏天,他们戴着皮手套,携带尖刀(两人都是被尖刀割断脖子而死),穿着深色衣服和帽子(现场捡到一顶深色帽子)以及作为现场停放逃生工具(指辛普森的车内发现血迹),这表明他是有预谋的。当时,当我听说检察官正在寻求两项一级谋杀罪名时,我就觉得这个指控存在一些疑点,或者说检察官这样做有些冒险。首先,有一个非常偶然出现在现场的年轻人。很难让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是“有预谋”杀死他的。其次,“如果辛普森是一个有预谋的杀人犯”,当时我们所有的美国朋友都开玩笑说,“那么他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人”。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你想一想,在美国,每天都能在电视上看到几部破案专题片,哪个有预谋、打算越狱的凶手会用这种方式大杀四方,带回大量证据呢?它散落在你家里吗?如果辛普森这么做了,那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失控的冲动。
另一个问题是检察官是否寻求死刑。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各不相同,有些州根本没有死刑。比如,前年纽约,一名黑人男子突然在地铁上乱开枪,造成多名无辜乘客伤亡。但由于纽约州当时没有死刑,他只能被判处多年监禁。不久之后,国家恢复了死刑,但罪犯不能再被重判。辛普森案发生的加利福尼亚州有死刑,但根据美国法律,检察官必须在审判前提出是否寻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被确定有罪后才考虑问题。检察官的决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在美国,是否应该有死刑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且有争议的问题。反对死刑的人很多。
美国不少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能否真正遏制犯罪。同时,死刑问题还涉及到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死刑的界限、谁应该被执行?问题是社会能否承担死囚巨额上诉费用。因为在美国,依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被关进死牢,囚犯也必须有充分的机会反复上诉。因此,每个死囚从宣判到执行的平均等待时间约为十年。还有大量宗教信徒和民权活动人士质疑死刑的道德性。由于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法院不得使用残忍或非常手段惩罚罪犯,美国曾一度考虑死刑是否违宪,并于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死刑违宪。但1976年,以“死刑必须适当执行”为前提,再次作出接受死刑的决定。此后,各州相继恢复死刑。纽约州州长今年3月7日签署的死刑法成为美国第38个恢复死刑的州。然而,尽管如此,所有恢复死刑的州在执行死刑法时都非常谨慎。为了确保无辜者不被杀害,这些州的州政府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团队来为死囚辩护并协助他们上诉。 1967年至1977年期间,美国没有死刑案件。从那时起到1993年,虽然全国有2716名罪犯被判处死刑,但实际执行死刑的人不到300人。也就是说,26年来,美国实际被处决的罪犯不到300人。关于死刑的讨论仍在继续。
在此背景下,检察官必须考虑到,对像辛普森这样曾经是黑人体育英雄的人一开始就寻求死刑,很可能会给陪审员在考虑被告“有罪”时带来心理压力。它太大了,无法“处理”。所以最后检察官放弃了死刑的要求,我认为这是比较明智的。
当正式审判开始时,被告需要在陪审团面前再次回答是否承认自己“有罪”。一般来说,被告人只需回答“有罪”或“无罪”。然而谁也没想到,辛普森不仅一改初审时的无精打彩行为(初审时陪审团并未在场),而且还全力斩钉截铁地回答:“指控100%未经证实! ”出乎意料且夸张的言辞在法庭上可能是第一次,其目的当然是从一开始就给陪审团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时间,他成为了场外的笑柄。如今,在美国到处都可以听到人们谈论“百分百绝对”。无论如何,随着被告否认犯罪,“世纪审判”开始了。
美国审判过程中最长、最有趣的部分是听证会。因为听证过程是双方律师,即两支“运动队”之间的竞争对抗过程。首先,控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起初,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法庭上最尴尬的人一定是被告,但事实证明我们完全错了。我们在美国法庭上看到,最尴尬的人不是被告而是证人。你会说,证人不就是提供证据吗?他怎么可以这么尴尬?这是因为,无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证据还是反面证据,无论他提供的证词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他都必须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询问证人都是最具技术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控方的证人,一般来说处理控方的问题比较容易,但辩方的问题完全有可能让你感到不知所措。反之亦然。
在美国法庭上,最重要的是证据和证词。因此,任何证据都必须反复审查。在检察官出具的血样检测报告中,辩方会要求提供血样并请专家进行检测。证人所说的每一句话也可能被陪审团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因此,证言的可靠性和证人本身的可靠性当然都在律师的质疑范围之内。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美国法庭比作“运动场”,那么证人就是双方竞争、比赛的“球”。
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就是提问。你问什么问题以及如何提问都是非常有讲究的。同意证人观点的一方必须通过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使陪审团相信证词是可靠的。另一方面,相反,他必须尽力提出一些证人认为难以回答的问题,或使证人的回答自相矛盾,或刺激证人情感上的弱点,使证人的证词具有当他情绪激动时就会钻空子,甚至直接质疑证人本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法庭经验的证人当然很可能会受到尴尬的询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问。有些问题是“犯规”的,是不允许问的。哪些问题可以问,哪些问题不能问,完全取决于法官。这个时候,法官的作用就发挥出来了。当一方向证人提问时,另一方则不断地抗议“问题”本身的肮脏行为。一旦提出“抗议”,法官就会立即“吹哨”,宣布“议题”本身是否通过。如果通过,证人可以回答;否则,证人必须拒绝作证。那么,哪些问题会被视为犯规呢?最常见的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例如,证人本人的可信度和道德品质经常受到质疑。一旦提出此类问题,提供证人的一方必须“抗议”以保护自己的证人。此时,一切就看法官的判断了。如果法官认定“与案件事实无关”,提问就被半途阻拦,证人也可以松一口气了。如果法官认为这个问题既关系到证人本人的可靠性,也关系到他证词的可靠性,那么,证人将不得不喘口气,准备接受一些激进的质询。
还有一些引导性问题是不允许的。例如,你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然后询问证人是否属实。这也是违法的。有时候从一个角度问同样的问题是可以的,但从另一个角度问就是违规的。在美国法庭上,气氛相当紧张。提问方总是试图提出一些问题,以诱导证人做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言。对方几乎总是对各种问题的提出提出“抗议”,而法官则不断地对每一个“抗议”提出抗议。做出“通过”或“否决”的决定。一旦法官做出决定,抗议方可以再次“抗议”法官的决定。这时,当法官重复他的决定时,他会简要陈述他的决定的理由。
在这个过程中,对律师和法官的要求非常高。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规定,还要熟悉各种判例。我之前也提到过,在美国,之前案件的先例也是后续案件审理的基础。因此,律师在“抗议”时,往往会提出某项法律规定或以往的案例作为依据,以证明自己的“抗议”有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首先要对这些规定和判例做出回应,然后立即从熟悉的判例中找到自己反驳的理由。这时,如果抗议方还不满意,就只能“服从现场裁判”。整个过程:提出问题、抗议、评判、再抗议、再评判、解释依据,就像运动场上激烈比赛的评判过程一样,在一分钟或几分钟内很快完成。因为一切都是“按部就班”,绝对服从“裁判”的权威,所以非常顺利、有序、有节奏。
在美国法庭上,最大的罪过是“争论”。法庭之所以能如此有秩序,陪审团面前的“无争辩”规则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庭审过程中,提问方是与证人交谈,“抗议”方是与法官交谈,控辩双方一般不交谈。一旦他们之间有了对话,通常就带有“争执”的意思。 “苗子”一出现,法官就会制止,有时还会立即处以罚款。此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无奈,只好当场掏出支票簿缴纳罚款。 200美元罚款当场交出。 “争议”消除,正常程序继续进行。在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检方和辩方都因为“纠纷”而被法官当场罚款。
询问证人时也绝对没有“争论”的余地。所有与证人的面谈均应仅以提问的形式进行。即使提问方发现证人明显在说谎,也不能直接告诉证人你在说谎,因为这不仅不再是“问题”,而且是“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做的就是通过继续提问来揭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目的是可以达到的。更重要的是,证人出庭时必须宣誓说实话。说谎理论上构成伪证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律师也都有将肯定句变成疑问句的诀窍。
在辛普森案中,最长的阶段是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这个阶段持续了半年左右,几乎每天都在进行。大家一定在国内的相关报道中看到,情况对于足球明星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首先,他无法提供最重要的所谓“不在场”证据。事发当晚十点左右,妮可给母亲打了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家中出租车司机打来的电话之间相隔了 45 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最具争议的时期。辛普森本人声称,这段时间他独自在家睡觉,因此无法出示证人。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辛普森是否有时间完成这段时间的所有行动。在这一点上,他们始终意见不一。辩护律师长期以来一直声称时间不够。因为他用的是刀,所以花费了很多时间,而且还得在两栋房子之间来回走动。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不可能袖手旁观而不打架。妮可可能因为是女性而比较软弱,但戈德曼却是一个坚强的年轻人。
不过,最后留下的印象是,如果杀戮顺利的话,或许还有足够的时间。同时,也给大家留下了一些疑问,一是时间是否足够,二是作为一个有预谋的杀人犯,辛普森为何铤而走险,只为自己安排了很短的作案时间。这段时间他要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换衣服销毁证据(凶器和凶手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所有的事情,因为他后面的日程挡住了他——不仅没有目击者证明他有“不在场”,而且他还安排了一辆豪华出租车去他的住处接他。飞机场。如果是有预谋的谋杀,这样的安排就非常不合理了。
正是因为他订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的证言才出来,这对他非常不利。司机证言称,当他于10时22分到达家门外时,他打电话但无人接听。等了一会儿,又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有人接听。他联系了老板是否想离开,但被告知“继续等待”。然后,在黑暗中,他看到一个体型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了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灯亮了,他又打了电话。大约半分钟到一分钟后,辛普森接了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头了,马上就出来。听了这样的证词,人们可以认为辛普森错过了公共汽车并赶回来假装睡过头。然而,即便如此,关于“最愚蠢凶手”的“笑话”仍然萦绕在人们的脑海中,因为如果他按照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不可能“准时”回来。他为什么准时回来?难道你傻到提前邀请人到你家来证明事发时你不在家吗?
作为目击者,司机顺利通过海关。他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了他的基本证词,他在通话记录中多次联系了他的老板。其他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受到辩护律师非常严厉的盘问。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福尔曼,他捡起了两只血淋淋的手套作为关键证据。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重案组的成员。当天他正好值夜班,接到电话后第一个赶到了现场。一些最初的证据,包括辛普森的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两只带血的手套等,都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到,他就将案子交给了他,之后就再没有什么事情发生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参与这个案子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他在这个案子中的地位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他是辩方认为可能存在种族偏见的主要目标,因此听证会的这一部分对他来说很困难。不过,弗曼现阶段的表现基本令检察官满意。虽然遭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但他依然能以兵水挡,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大的失误。他能够告诉你如何毫无瑕疵地发现一些重要的证据。他还断然否认被告律师关于他是种族主义者的指控。他非常坚定地回答说,他至少有十年没有使用过“黑鬼”这个词了。
另一个在法庭上非常尴尬的人是一位名叫冯的中国警察。他是技术型的。亚洲人在美国各个组织中担任相当多的技术职位。重案组接手后,他负责收集证据。因此,他也是本案“证据可靠性”的重要证人。
此案中的血证非常重要,因为辛普森在接到警方报告其前妻死亡的电话后,从芝加哥回来时手指被割伤。他声称自己在酒店被碎玻璃割伤。不过,检方想要证明的是,辛普森的基因存在于他车内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即证明他的手指在前往芝加哥之前在谋杀现场被割伤。
第一次接受律师盘问时,冯警官很平静,向他询问了取证的整个过程。他回答得很自信,看起来没有任何漏洞。他实在是低估了一位著名律师的细致程度。事实上,当时取证的整个过程都被录像了。这是警察局工作的视频。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所有证据,因此这些视频与被告的律师都有一份副本。 。
在庭审过程中,每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发现新的证据时,必须邀请陪审团出庭讨论该证据是否合法或是否可以出庭。然而,被告必须有权出席。证据不能出人意料地在法庭上拿出来。所有证据必须按照要求提前一定时间提交给法庭,并且证据以及证据准备说明的问题必须向对方披露。这样,在决定向法庭出示证据之前,对方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来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其漏洞,并考虑用什么策略在陪审团面前反驳证据。 。这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权利,也是公正审判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即属违法,该证据将被法官拒绝。在本次庭审中,辩方和控方均出现过迟交证据并被废弃的情况。因此,双方都有所有证据的副本。这就是为什么律师在面对证人时非常自信,可以提出很多问题。
我想,如果冯警官下次还有机会出庭的话,他一定要把这些视频都看完,背下来,因为庭审的后半部分,实在让他不好意思面对江东了。
第一阶段庭审结束后,被告律师立即在法庭上发布了警察部门取证的视频。不管怎样,公布出来的内容与冯警官原来的证言有很多出入。基本上,它们都是技术细节。比如,他曾表示,在取证时,他按照操作规定采取了戴橡胶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视频中并非如此。又比如,他说他亲自收集了某件重要证据,但视频中却是一名技术能力不足的助理在操作。另外,抽取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车内无人看管时间过长等等,总之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法庭上尝到了自己说假话的苦果的冯某脸色阴沉,与视频中的得意忘形和得意忘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问题在于,被告律师对于将冯某定位为“马达哈”并不满意。他们直奔冯的个人性格问题。他们想通过提问给陪审团留下这样的印象:冯某的第一阶段证言不是因为时间久远、记忆不清而出现错误,也不是不负责任,而是故意撒谎和掩盖。 。警察部门压制了证据,甚至可能取代了证据背后的真相。他们想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骗子,而且还是一个别有用心、刻意隐瞒真相的阴险之徒。当不怀好意的问题如洪流般涌来时,目击者实在难以承受。冯某一度看上去比被告更像被告。用尴尬来形容,绝对不为过。
由于冯某涉及物证较多,庭审时间较长。多日后,当漫长的作证过程终于过去时,冯让大家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局。当他结束听证会,终于离开证人席时,他走过检察官座位,非常尴尬地与检察官握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他原本是检方提供的证人。当然,检方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为一名负责收集证据的技术人员,至少能够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词,证明检方向法庭提供的内容。证据和取证过程科学公正,不存在转包的可能,但冯却让他们大失所望。同时,正是因为他掌握了如此多的证据,一旦这个漏洞被揭露出来,影响将是巨大的。作为一名职业犯罪工作者,冯当然知道自己惹了很多麻烦。既然交易完成了,双方握手告别的情绪当然很复杂,但却很容易理解。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冯某与辩护律师的临别场景。
当冯尴尬地与检察官告别,经过被告律师席时,表情出乎意料地轻松,并热情地与他们握手、拥抱。 “感人”的一幕成为当天辛普森案报道的最大焦点。但美国没有人能说他是否吃错药,对连日来对他发起猛烈攻势的对手如此“可爱”。只有这里的一些东方人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也许他们有“不打不相识”的东方逻辑,也可能他们的意思是“你是为了工作,你并不是反对我,我不怪你。”东方的宽容。谁知道?但这样的一幕,天知道会给陪审团带来什么影响,才是所有人真正关心的。因为法庭上煞费苦心做的一切不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留下印象吗?
接下来,还有很多无聊的基因检测证据。对于任何人来说,理解这个证据都是没有用的。当它上法庭时,陪审团必须理解并相信它。所以,除了提供证据之外,专家们上法庭给陪审团上遗传学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等等,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一直相信科学证据,这也是我从一开始就觉得很难解救辛普森的原因之一。庭审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我在电视上看到了一个发生在几年前的真实案件。这个案子我永远不会忘记。
这是一位普通的美国妇女。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孩子突然生病了。她送他去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宣布婴儿中毒,医院检测结果显示,婴儿吃下的毒药是类似物质。汽车冷却液的东西。于是,医院向派出所报案。在美国,涉及儿童的犯罪问题非常严重。由于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中毒婴儿,而且母亲一直在给孩子喂奶,所以立即与这名女子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孩子获救后,暂时被专门的社会机构收养,并在等待调查期间与父母分开。每周都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去看望他。同时,对孩子中毒事件展开调查。警察被允许搜查他们的家,确实在他们家的厨房壁柜里发现了一个空的冷却液罐。由于汽车的普及,美国家家户户都备有冷却液。但由于冷却液有毒,一般不放在厨房。这时,孩子的奶奶、爸爸、妈妈都去探望了孩子暂时收养的地方。孩子获救后,看上去非常健康。临走前,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独自抱在会客室里,门半开着。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瓶子给孩子喂牛奶。
回到家后,他们接到通知,孩子再次病危,出现同样的中毒症状。最终,抢救无效,孩子不幸身亡。该女子被地区检察官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并入狱。入狱等待审判后,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她始终否认自己有罪,但除了她的丈夫之外,其他人都持怀疑态度。
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医院的报告,证明最后的检测发现孩子生前的血液中还残留着大约半汤匙的毒液。这位女士的律师的辩护策略显然无法令人信服。最终,她被判有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她不服判决,开始上诉。此时,她生下了第二个孩子。自从出生以来,孩子与父亲住在一起。不久之后,第二个孩子出现了相同的中毒症状。孩子的父母担心和快乐。尽管孩子有问题,但至少证明它与女人无关。但是检察官不同意根据第二个孩子发生的事情否认先前的起诉。也许有人故意喂了第二个孩子冷却液以拯救母亲?
在这一点上,她聘请了第二名律师。当时,她本人经历了一场长期的灾难后已经灰心了。在律师同意提起诉讼之前,他不确定她是否毒害了儿子。她还对律师失去了信心,因为以前的律师未能处理此案。因此,最初,它们之间的沟通不好。但是,当律师真正相信她时,他全力以赴进行调查。最后,他找到了许多医学专家,发现体内冷却液的半衰期为一个小时,这意味着每小时会排出一半。体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女人的最后一次喂养与孩子的血液检查之间的时间,如果测试可以确认孩子的身体中有一汤匙冷却液,则母亲将不得不在一次。六加仑!
一旦该证书出来,检察官就立即撤销了起诉。在由医学专家重复识别她的第二个孩子后,证实他们的孩子患有非常罕见的遗传疾病。疾病的症状就像中毒一样。当时,医院的实验室一定是先入为主和粗心的。直到今天,这名妇女仍然保留起诉医院实验室的权利。
这个案件至少使我理解,似乎有科学证据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律师无事可做,也不意味着没有可能不公正,虚假或错误的信念。
在辛普森案的审判期间,发生了另一个案件。二十多岁的一个女人被控抢劫。受害人通过图像识别确定了她。在这种情况下,对受害者的识别经常成为关键证据。她不仅无法提供alibi的证据,而且她也无法分辨事件发生时她在哪里。她不认罪,但最终被判有罪并入狱。当真正的罪魁祸首因其他罪行而被捕并向抢劫承认时,她已经入狱大约七个月。目前,每个人都发现这两个女人看起来非常相似。
实际上,嫌疑人承认有罪是最令人满意的情况。当然,还有一些罪犯,尽管没有内gui,但显然在“垂死的斗争”中。例如,有大量目击者目睹了他们的罪行,证据是确定的,现场的每个人都偷走了被盗的商品。正如我之前提到的那样,在纽约地铁上乱差一射的黑人武装着半自动步枪,沿着火车的过道行走,一边射击,杀死了6人,炸伤了19人。他还在法庭上不认罪。同时,他不想要律师,并要求为自己辩护。由于该事件发生在拥挤的地铁上,并且有许多证人(包括受伤的幸存者),牙买加移民在他的自卫中声称所有证人都因为他是黑人而为他设置了他。尽管他没有否认枪支是他的,但他辩称别人从他身上拿走了枪,杀死了某人,然后将其归还给他。他还在法庭上穿着一件直截了当的西装,雄辩地说话,并利用奇怪的逻辑将自己与圣徒的钉十字架进行了比较。但是我相信,当整个陪审团一致认为他犯有六项一级谋杀罪的“有罪”时,他肯定不会有心理负担,没有人会相信他被错误地指控。
困难是没有目击者用自己的眼睛看到犯罪,嫌疑人强烈否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罪魁祸首有时很难。从我刚才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时即使有证人,也会出现识别错误。实验室报告中可能存在偏差。但是对于可疑的公民来说,他很可能必须付出一生的自由代价,以偏离证据。你必须明白这一点。在像美国这样重视公民自由的国家中,没有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无法忍受的事情。
当辛普森案的漫长推荐阶段使整个美国不耐烦时,有一天,我正在与一群美国朋友谈论正在进行的审判,每个人都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并制作律师审判的乐趣。后来,一个叫戴利的白人女孩说,无论每个人都有多少取笑审判,都可以肯定。如果辛普森仍然不确定他是否最终有罪,那将有两种不法信念的可能性:一个是他真的杀死了某人,被放开了。另一个是他没有杀死某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愿他杀死某人,而放开,也不愿看到他在监狱里被错误指控。在这一点上,所有在场的人都同意。
我逐渐理解了美国人在这类问题上的原则。一般而言,他们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永远不会完全乐观地态度:“永远不要错误地指责一个好人,也永远不会让坏人离开。”他们认为,某些情况会发生,使每个人都难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理很简单,也就是说:“放手比误以杀死一个人更好”!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提供“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就辛普森而言,辛普森从来不想打开他和妮可的离婚,在他们分开之后,他们去了妮可居住很多次的地方。有一次,当他愤怒地赶到妮可的住所时,妮可害怕报警。这种手机正在录制。该录音在法庭上反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箱。有一张她的脸照片被辛普森遭到辛普森的殴打而被辛普森殴打,这似乎暗示着辛普森对她有威胁。此外,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其他人无法提及任何有说服力的嫌疑人。
但是,所有这些都不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等提供的证词,这不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
同时,辩方的律师根本不必证明任何事情。律师必须要做的是怀疑证据并使陪审团的证据信誉。然后,预期胜利。
在检察官长期证词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试图使人们相信检方提供的证据可能是警察的结果。老实说,我一开始就不相信这样的方向。很难说服陪审团相信如此令人发指和非常不寻常的假设。我认为,几位当地辩护律师使人们感到不情愿。例如,他们认为妮可可能被哥伦比亚毒品贩运组杀死,因为妮可()有毒品史。如果购买了大量药物,则无法付款,并且药物集团被谋杀。但是,这种谋杀通常是非常“专业”的,不仅有枪支,而且简单而整洁。从案件的场景中,这根本不像。更重要的是,这只是猜测,没有依据。另一个是他们对警察冯的袭击。他们还建议在体育生涯中,辛普森受伤。这些旧的伤口使他无法上刀赢得了两次生命,但是辛普森从球场退休后,他不愿意孤独并开枪大量商业化。健身录像带。检察官立即将这些视频放在球场上,并看到辛普森在镜头前很坚强,他的动作是自由的,他一直在开玩笑,看到自己和辩护律师哭泣。
但是,有几个地方显然是成功的。首先,他们指出,证据收集过程的运行是不规则的,血液样本存储有漏洞。有人提出,辛普森是由警察吸引的。种植了被盗被盗的可能性),还问辛普森的质疑时间。此外,陪审团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场景是让辛普森尝试在现场挑选的一双鲜血手套。尽管起诉随后动员了手套的原始尺寸,以证明手套是合适的,但它已经缩小了一点,但在法庭上,辛普森将两只大手稳定在较小的手套中。任何解释都给人们带来更深刻的印象。
然而,当检察官的证人结束证词时,他们没有给人们一种清晰的局势感,他们看不到绝对获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很多证据,但反过来指责警察被盗。毕竟这种情况很少见。如果被告的律师没有提出某些内容,那么很难获得陪审团的信任。同时,不清楚的情况也是检察官的未知迹象,因为这表明检察官的证据仍在受到挑战。
在这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尽力为外界的同情而战。他建立了免费的热线电话,收集线索以找到凶手,并用大量的钱抓住凶手。同时,他还写了一本书来证明自己是正当的。从我的感受中,这些举动几乎没有影响。人们仍然可疑。
当时,在我周围的美国人中,许多人倾向于认为辛普森可能会被杀死。每个人的基础仍然是通过感觉。我觉得没有其他人可以说过去和如此多的疑问。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辛普森最终可以“走出去”,因为他们熟悉了美国司法系统,并且他们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无可挑剔的水平。因此,对这样一个主要案件的定罪可能还不够。
今天在这里写。
希望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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