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2亿元。情况特别严重。律师辩护成功,被判缓刑。
2025-01-08 06:03:37发布 浏览27次 信息编号:19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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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2亿元。情况特别严重。律师辩护成功,被判缓刑。
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经营铤而走险
陈先生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其运营平台。其没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吸引客户参与股票交易,收取保证金、利息和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累计开立证券交易虚拟子账户4600多个,累计交易额2800亿元,交易佣金超过7亿元。
被告人李某等人明知陈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担任公司业务员,组织带领下属或者自行招揽客户进行非法配股交易,非法从中获利。经审计,李某及其团队成员为客户提供了80多个虚拟子账户,资金配置交易额超过32亿元,交易佣金290万元。
检察院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罪对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判断,确定最佳辩护方案
上海李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律师。他们到法院审查案件,查阅审查材料和法律法规,会见当事人,并根据证据和当事人的解释出庭辩护。
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无异议;对于本案的量刑,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从宽、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接受上级工作安排,招揽客户,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控制营业收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宽严相济》:“对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区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应当认定主犯和从犯。”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宽大和从轻情节。
2、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能够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到场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的,即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可以免予处罚。”处罚情节。
3、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他认罪悔改的态度一直都很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2点,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宽处罚。
4、被告人李某无犯罪记录。他是初犯和偶犯。他因法治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你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可能会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客观情况,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过律师的积极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犯罪轻微的辩护意见。
合议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进行法庭辩论。他可以接受缓刑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方指控成立。
李某不参与决策,不掌握经营资金和营业收入,在共同违法经营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较小。他是一个附属品。李某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投降了。根据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酌情减轻处罚。李某等人职务较低,犯罪较轻,已认罪悔罪,不存在再犯的可能,可以予以停职。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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