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辞职、事务所转岗指引来了!
2025-01-08 08:05:33发布 浏览26次 信息编号:19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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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辞职、事务所转岗指引来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有序流动,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辞职、调转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师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见习律师办理辞职或者转所手续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辞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或者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律师事务所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律师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律师调动是指律师在离职时同时向拟调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调动。律师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供加盖拟转让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以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愿意受理。
(一)律师主动申请辞职并办理辞职手续;
(二)律师因律师事务所被解聘或者聘期届满,被动申请转往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再次执业的。
无论何种原因辞职,律师应当自办结辞职手续之日起30日内提供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期限届满后,经书面提醒并给予合理期限后律师事务所仍无法提供信息的,可以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在管理系统中同步公示其辞职信息。 。
第五条 律师申请辞职或调动的具体程序和期限如下:
(一)律师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7日)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辞职或调动申请。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律师是否同意辞职或者调动。如果不同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律师辞职获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试用期15日)内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完成律师事务所案件的分类移交并按照本指引第十条的规定完成案件移交。四条规定完成财务移交,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行政事项的移交。
(三)律师完成本条第(二)项全部移交工作之日,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业务、财务等相关手续已移交的证明材料。
审查正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允许该律师离职;否则,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允许其离职。律师事务所审查发现律师存在交接不完整等问题的,应当列出未完成清单并一次性通知律师进行补充和完善,然后按照前述程序再次申请审查。
(四)律师辞职交接合格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出具《辞职证明》(详见附件1),同时为其办理社保关系、组织关系等移交手续。
律师辞职后,无论通过新的律师事务所重新申请执业,还是直接申请转入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协助律师向业务完毕的司法行政机关开具《辞职证明》 、文件和财务。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律师,或者存在法定或者约定提前终止聘用合同情形的,律师辞职或者调动的流程和期限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律师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或有经济补偿。
(二)律师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试用期15个工作日)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配合完成律师事务所的转让。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工作,并完成财务交接等事宜。
(三)律师完成本条第(二)项全部移交工作之日,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业务、财务等手续已按照规定移交的证明材料本指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的,律师事务所应该立即允许律师离开事务所。
(四)律师离职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离职相关的事务所转让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第七条 律师离职或者更换事务所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执业证书移交给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因个人升学、转行、短期未受聘等原因不再执业,或因律师事务所不续聘、解聘而未查明法律情况的律师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等情况,应当向该律师事务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自同意辞职或者通知律师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执业证书。原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执业证书退还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直接向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材料的,应当将提交的书面凭证复印件提交律师事务所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恢复执业的,可以通过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注册执业证书。
(二)律师申请转让律师事务所的,应当自律师事务所作出辞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业证书交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移交律师事务所自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律师事务所报送。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送工作。
第八条 申请律师事务所转让的律师为注册合伙人的,办理程序适用本指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自作出明确同意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转让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先办理退出合伙的相关手续,同时办理其他移交手续依照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自同意办理辞职手续之日起至正式辞职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0日,除非双方均同意办理辞职手续。同意延期或合伙人拒绝配合办理案件、财务交接等手续。
第九条 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派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程序适用本指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在前述期限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可以增加不超过30日的期限办理撤销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实习律师申请辞职或者调动的,应当按照协会《律师实习申请管理规则》和本指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律师独立办案或者参与合作案件并办结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律师业务档案备案指引》和律师事务所内部规则负责备案。
案卷及相关客户信息属于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律师不得带走。
第十二条 律师独立或者共同办理的案件尚未结案的:
(一)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律师可以继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办理案件提供出具事务所函、介绍信等必要协助。
如果律师是案件的独家代理,为了控制办案质量,律师事务所应配合委托人同意增加一名共同承办律师,并与新承办律师协商报酬分配。
(二)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接手继续审理案件。辞职律师退出案件并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与新律师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并为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薪酬分配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例外情况:由于委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如果律师事务所主动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律师将其带到拟转让的律师事务所,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与律师就变更委托关系及律师费分配等事宜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可与律师将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委托关系变更至律师拟就任的律师事务所。转移。律师应当尊重并执行三方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律师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移交未结案件:
(一)律师应当认真整理拟移送的案件卷宗,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需求汇总、代理工作、案件进展、下一步工作、全部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件等,严格遵循“一案一单”的原则。原则上如实、详细填写《律师案件移送清单》(详见附件2)并签字确认。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一名接收律师,按照《律师案件移交清单》,接收并核实辞职或调动律师移交的所有材料。
接任律师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案件背景、委托人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工作,走访并主动与离职律师联系委托人,积极与承办机构沟通,并及时变更授权书或委托书等。
受理律师应当在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移交期限结束前5日出具不少于500字的《律师办理案件受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律师是否律师完全接受所有类型的移交以及他是否熟悉这些移交。相关岗位职责和流程等,并提交律师事务所管理层审核。
(三)在接受律师开展上述工作时,离职律师应当全面、积极配合。
(四)律师收到但未使用的合同、介绍信、公函及其他律师事务所专用函件不得再使用,必须在离开律师事务所前交回律师事务所核销。公司。
第十四条 律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与律师事务所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一)律师应清偿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全部债务,包括个人贷款、律师事务所预付费用等;
(二)律师事务所应与律师进行报酬计算并完成支付,包括工资、绩效、佣金等;
(三)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就案件质量风险基金和立案费(如有)的归集、律师办理的案件预付律师费(如有)、法律费用的分配等问题进行协商;辞职后可能收到的费用(如果有)。共识;
(四)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财产转让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律师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
调解期间或调解结束后,若任何一方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方应尊重另一方司法裁决的选择,律师事务所应在15日内为律师处理自任何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计算。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律师事务所有充分证据证明律师未完成交接义务的,不需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律师因申请辞职等原因造成辞职的,应当自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结案件和财务交接等手续,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书面催告,律师超过45个工作日拒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辞退其;超过60个工作日后律师仍不配合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并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还可以合并申请,“离职”信息会同时显示在12348法律网,“遇快办”不会显示离职员工的律师电子证。
律师拒绝办理交接并被吊销执业证书后,申请在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重新执业的,该律师事务所与原律师事务所配合后,应当向其出具《辞职证明》。律师事务所完成前述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律师受到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二)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未届满的,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直接负责的律师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律师事务所出现终止情形的,该所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合伙人、律师在清算完成并办理注销手续前,吊销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指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协会接到投诉并调查核实后,可以约谈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将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律师违反本指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协会接到投诉并调查核实后,可以约谈被投诉的律师,责令改正。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的行为,将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转让事务所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事务所转让、交接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重庆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经调解,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协议;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是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举报和批评。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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