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的法律
2025-04-07 12:12:26发布 浏览24次 信息编号:20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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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的法律
第9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残疾人的原因,确保残疾人可以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分享社会材料和文化成就,该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第2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体结构中失去某些组织和功能异常的人,并失去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能力。
残疾人包括有视觉,听力,言语,身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而言,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个人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或对残疾人造成伤害。禁止通过大众媒体或其他手段贬低残疾人的个性。
该州应采取辅助方法和支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帮助,减少或消除残疾和外部障碍的影响,并维护实现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政府应包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残疾人的原因,加强领导力,全面协调,并包括财政预算中残疾人事业的资金,以建立稳定的资金保证机制。
国务院为中国残疾人的发展制定了大纲。县一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国残疾人的发展概述为残疾人地区的残疾人制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以便残疾人的原因将与经济和社会协调。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敦促相关部门在残疾人事业上做得很好。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与残疾人保持密切联系,倾听残疾人的意见,并根据其各自的责任在残疾人方面做得很好。
第6条国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残疾人通过法律根据各种渠道和表格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
在制定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共政策时,应就涉及残疾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主要问题和残疾人的利益以及残疾人的兴趣以及残疾人的原因倾听残疾人和残疾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提出有关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残疾人事业在各个层面上的国家机构的发展。
第7条,整个社会应推动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照顾和帮助残疾人,并支持残疾人的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捐款和服务。
州器官,社会群体,企业和机构以及城市和农村基层大规模自治组织应该在其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中做得很好。
州工作人员和其他与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法律履行职责,并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8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了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团结和教育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对残疾人进行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并根据法律,法规,宪章或接受政府委托,发展残疾人的事业。
第9条残疾人的抚养人必须履行对残疾人的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其监护职责,尊重病房的意愿,并保护病房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残疾人的亲戚和监护人应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其自力更生。
禁止对残疾人的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或放弃残疾人。
该州第10条鼓励残疾人尊重,自信,建立自力更生并独立,并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残疾人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履行其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并尊重社会道德。
11 The state shall carry out work in a , over work, and and child care and , and the for birth , early and early , and and to take to the of and the of in , , drugs, , , 污染和其他残疾因素。
国家应为残疾人建立并改善统计调查系统,并对残疾人的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为残疾士兵,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残疾人提供特殊保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应提供养老金和优惠待遇。
第13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赞扬和奖励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了重大成就,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残疾人的原因并为残疾人服务。
第14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是残疾人的国庆日。
第2章康复
第15条国家保证了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建立和改善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系统,并分阶段实施关键的康复项目,以帮助残疾人康复或补偿,并增强他们参与社交生活的能力。
第16条康复工作应从现实开始,并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的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根据社区康复,康复机构是骨干,残疾人家族是支持。专注于实用,易于使用且广泛受益的康复内容,优先考虑残疾儿童的救援治疗和康复;制定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和技术要求,鼓励独立创新,加强新的康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并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7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建立康复机构。
当地人民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和指导城市和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和医疗保健机构,残疾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以进行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教育机构,福利部门和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机构应创造条件以进行康复培训活动。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和相关人员,志愿者和亲戚的帮助下,残疾人应努力训练自己的职能,自我保健能力和劳动技能。
第18条的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中建立康复医疗部门,并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机构,并进行康复医疗和培训,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
第19条医学院和其他相关大学应以计划的方式提供康复课程,建立相关专业并培养各种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用各种形式,为从事康复工作的人们提供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的亲属,相关人员和志愿者提供康复知识,并教授康复方法。
第20条相关政府部门应组织和支持残疾人的康复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开发,生产,供应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21条国家保证残疾人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
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应将对残疾人的教育视为国家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统一计划,加强领导力并为残疾人获得接受教育的条件。
政府,社会和学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上学的实际困难,并帮助他们完成强制性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接受强制性教育和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为寄宿费用和其他费用提供补贴;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向受过强制性教育和来自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提供资金。
第22条:残疾人的教育应实施将普及和改进的政策与普通化的重点,保证强制性教育,专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积极进行学龄前教育,并逐渐发展更高的中学和高于教育。
第23条针对残疾人的教育应按照以下要求来根据残疾人的身心体和心理特征和需求进行:
(1)在进行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时,加强了身体和心理薪酬和职业教育;
(2)基于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用通识教育或特殊教育方法;
(iii)课程设置,教科书,教学方法,录取和特殊教育学院年龄可能会适中灵活。
第24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政府应根据诸如残疾人的数量,分配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为残疾人合理地建立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学校并捐赠资金以支持教育。
第25条普通教育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具有接受通识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能力。
普通的中小学必须注册可以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普通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学院必须招募符合国家入学要求的残疾候选人,并且由于残疾而不得拒绝参加;如果拒绝入学,有关当事方或其亲戚和监护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处理此事,相关部门应命令学校入学。
普通的幼儿教育机构应接受可以适应自己生活的残疾儿童。
第26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与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有关的残疾儿童课程,特殊教育机构的学龄前课程,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残疾儿童家庭应为残疾儿童实施学龄前教育。
在初级和中学级别的特殊教育机构附属的特殊教育班和普通教育机构应为没有能力接受通识教育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强制性教育。
在高级中学和高于特殊教育机构,通识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附属的特殊教育班级应为符合疾病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及以上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和生活特征的地点和设施。
第27条相关政府部门,残疾人所在的部门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进行文盲,职业培训,企业家精神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并鼓励残疾人成为自学。
该州应以计划方式在各个层面和类型上组织特殊教育的普通大学和专业,并在普通普通大学中成立特殊教育班,以培训和培训特殊教育教师。普通的普通大学提供特殊教育课程或教授相关内容,以便普通教师可以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老师和手语翻译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29条相关政府部门应组织和支持盲文和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科书的汇编和出版以及特殊教育教学辅助工具和其他辅助用品的发展,生产和供应。
第4章劳动和就业
第30条国家保证了残疾人工作的权利。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协调残疾人的劳动和就业,并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第31条:对于残疾人的雇用,应实施集中精力和权力下放的政策,应采取优惠的政策,支持和保护措施,并应通过多种渠道,多层和各种形式逐渐普及,稳定且合理地逐步普及,稳定和合理。
第32条政府和社会应为残疾人,盲人和其他福利部门的按摩机构组织福利企业,以安排残疾人的就业。
第33条国家应针对残疾人实施比例就业安排系统。
州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和机构以及私人非企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作和职位。如果该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比率,则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履行保护残疾人的雇用的义务。国家鼓励雇主安排超出规定比例的残疾人的就业。
雇用残疾人的具体措施应由国务院规定。
第34条国家鼓励并支持残疾人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开始自己的业务。
第35条的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应组织和支持农村残疾人,以从事种植,育种,手工艺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36条国家应为雇主提供税收激励措施,这些雇主安排残疾人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比例或中心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并根据法律从事个人业务的残疾人,并在生产,运营,技术,技术,资金,资金,材料等方面提供支持。
当地人民的政府在县级或其相关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和运营的产品和项目,并优先考虑残疾人福利单位的生产或运营,并确定某些产品是根据残疾人福利部门的生产特征而生产的。
政府采购在相同的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残疾福利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共福利职位。
对于申请自雇企业的残疾人,相关部门应优先颁发业务许可。
对于从事各种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相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业材料供应,农业和边线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以及信贷方面提供帮助。
第37条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持有的雇佣服务机构应组织自由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为残疾人和雇主的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以招募残疾人。
第38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商业自治,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得违反。
在招聘,晋升,专业所有权评估,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允许对残疾人的歧视。
残疾员工所在的部门应根据残疾员工的特征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求改变劳动场所,劳动力设备和生活设施。
该州已采取措施来保护盲人的医疗保健和医疗按摩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39条,残疾人员工所在的部门应为残疾人员工提供工作技术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40条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迫使残疾人通过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41条国家保证,残疾人享有同样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以丰富残疾人的精神和文化生活。
第42条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应面临基层,融入社会和公共文化生活中,适应所有类型的残疾人的不同特征和需求,并允许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43条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丰富残疾人的精神和文化生活:
(1)及时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书籍,互联网等来及时宣传和报告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并为残疾人服务;
(2)根据盲人的实际需求,组织和支持盲文阅读材料,盲目的音频书籍和其他残疾书,并在公共图书馆中建立盲文阅读材料和盲目的音频书籍图书馆;
(3)打开电视手语程序,为残疾人设置一个特殊的广播专栏,并促进了电视专栏和电影和电视作品的字幕和评论;
(4)组织和支持残疾人进行大规模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为残疾人举办特殊的艺术表演和体育游戏,并参加国际比赛和交流;
(5)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护理。以计划的方式为残疾人建立活动。
第44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并帮助残疾人从事对人民有益的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创造性劳动。
第45条政府和社会应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的事业和帮助残疾人的事业,促进残疾人的自我支持精神,并倡导团结,友谊和互助的社会趋势。
第6章社会保障
第46条国家保证残疾人享受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已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并保护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47条残疾人及其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参加社会保险。
在残疾人所在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基层的自治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应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将向那些在生活中遇到真正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第48条的各个层面的人政府应向确实通过各种渠道陷入困境的残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援助。
县一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其对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这些家庭在享受最低的生活安全福利后仍然遇到特别困难。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为根据法规规定,为穷人和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以及必要的辅助设备的配置和更换。
对于无法照顾自己的残疾人,各级当地人民的政府应根据情况提供护理补贴。
第49条的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无法工作,没有支持或没有支持来源的残疾人提供支持,没有生活来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组织机构以支持和培养残疾人。
残疾人的支持,养育机构及其员工不得侮辱,虐待或放弃残疾人。
第50条: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应为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公共交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和优惠待遇。残疾人可以免费带来必不可少的辅助设备。
拥有有效证书的盲人可以免费提供公共交通工具,例如城市巴士,电车,地铁,渡轮等。免费提供给盲人的阅读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和电视服务的单位,以向盲人,听力残疾人和言语残障人士提供优惠的待遇。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逐渐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护理和帮助。
第51条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建立和改善社会所有部门的渠道,以捐赠和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和支持为残疾人开发慈善机构,并开展公共福利活动,例如向残疾人提供志愿者援助。
第7章可访问环境
第52条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逐渐改善无障碍设施,促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并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一个可访问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行整体计划,全面的协调,并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53条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翻新应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的新建筑,重建和扩展应遵守建设无障碍设施项目的国家标准。
各个层面和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应逐步促进建筑设施的翻新,并根据《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法规》,并优先考虑与残疾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翻新。
应及时修复和保护可访问的设施。
第54条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换的条件。
各级和相关部门的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收购公共信息。
国家和社会开发和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信息交换技术和产品。
对于各种入学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和国家进行的职业考试,如果盲人参加,盲人应提供盲文测试论文,电子测试文件或特别人员提供帮助。
第55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创建条件,为残疾提供语音和文本提示,手语,盲文和其他信息交换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服务。
公共交通应逐渐满足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为残疾人建立特殊的停车位。
第56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为残疾人参与选举提供便利;如果条件允许,则应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57条该州鼓励并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和无障碍运输的开发和开发。
第58条:当盲人将导犬带到公共场所时,他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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