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考试轿车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保定市“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情况通报
2024-09-15 20:07:45发布 浏览214次 信息编号:15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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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考试轿车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保定市“4.22”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情况通报
5月31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保定满城“4.22”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深入调查报告,对金某顺、韩某喜两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相关公司限期整改。
2021年4月22日,保定市满城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当日10时许,靳某顺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型挂车)行驶至234国道92公里850米处(春晖路韩家佐村路口),与由南向北左转的韩某喜驾驶的冀号牌小型汽车相撞,经抢救无效,造成冀号牌小型汽车乘客韩某忠、李某珍、李某耀3人死亡,小车驾驶员韩某喜受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
冀1号(冀FRK39)驾驶员金某顺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无交警控制的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冀1号驾驶员韩某喜在无红绿灯、无交警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时未给直行车辆让路。韩某喜、金某顺对本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韩某忠、李某华、李某耀对本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为警示社会,深挖事故深层次原因,更好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从事故车辆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申领、复查学习、教育培训、车辆违法处理以及涉及的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深入调查,满城区车管所及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冀FRK39型半挂车年检工作检查不到位,导致冀FRK39型半挂车在车尾、侧面反光标志不符合要求、未安装车尾标志牌的情况下,仍通过年检。事发路口有路边树木遮挡视线,234国道韩家佐村入口处未设立让行标志,234国道韩家佐村入口处未设置标准减速装置,对道路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冀1号(冀FRK39)机动车驾驶人金某顺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冀1号小型车驾驶人韩某喜(事故中受重伤)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责令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全面自查,外聘检测员王某被开除。车管所复查岗位辅警赵某受到警告处分,责令写全面自查报告。复查中心员工刘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全面自查。保定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隐患的路口实施整改。
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持续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重”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特别是保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力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以“十万个百个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计划为契机,大力开展国道、省道、县乡公路,特别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风险隐患点位、路段的排查整改。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实行全覆盖、无缝隙检查和严格管理,严厉查处司乘人员不系安全带、“三违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行为不处理、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醒:机动车车主、驾驶人一定要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行驶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缺陷行驶;驾驶人员经过道路分叉口、村庄时要减速慢行,观察、礼让车辆,不要超过规定时速,不要疲劳驾驶。
完整报告如下↓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满城区“4.22”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入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左右,保定市满城区234国道92公里850米路口(春晖路韩家佐村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深入调查,发现有关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主体责任和职能责任落实到位。对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1人进行警示谈话,1人深刻自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职能部门道路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进行了全面整改,深度拓宽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水平。
事故基本事实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左右,靳某顺驾驶一辆冀FRK39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春晖路(234国道92公里850米处)由西向东行驶至韩家佐村路口时,与一辆由南向北左转的韩某喜驾驶的冀朗逸号小型汽车相撞。冀号小型汽车上3名乘客韩某忠、李某珍、李某耀经抢救无效死亡,轿车驾驶员韩某喜受伤,两车相关部位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损。
2.现场处置及善后
2021年4月22日10时56分、11时01分,满城区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接到路人郭明磊( )和货车司机金某顺( )报警后,立即发出警力出警指令。满城区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建明、教导员李保忠率领事故中队、野战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通知120急救中心、119消防大队启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迅速上报分局、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满城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史克兴,支队党委委员、副大队长李晓曦,支队党委委员、事故大队大队长刘彦臣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接报后,省交警总队事故支队调研员邱汉民也于当天下午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调查三起道路交通事故
1. 现场勘察
事故地点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与韩家佐村交叉口)。该段道路西起满城镇刘家佐村,东至满城镇叶山村,路面为沥青路面,路况良好,为国道,路宽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央为白色虚线,两侧白色实线不清晰。交叉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
现场以道路北侧430cm路标为基准点,以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自西向东测量,在基准点以东处,停有一辆冀号/冀FRK39陕汽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冀号/冀FRK39渝乾通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头西尾东,主车右前轮距基准线,挂车右后轮距基准线900cm,左后轮西侧有长的刹车痕,右后轮西侧有长的刹车痕。一辆冀号朗逸牌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倒停在冀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和一辆豫乾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东侧,该车右前轮距基准线,右后轮距基准线。
2.事故发生前车辆行驶轨迹调查
1、冀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牌FRK39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故前行驶轨迹:车辆配2名驾驶员,4月22日00:00至7:30分,车辆由宋某元驾驶,7:30至事故发生时,由金某顺驾驶。00:00-00:48在S237上行驶,时速27-46.3公里每小时,行驶约27.4公里;00:48-01:47基本处于停车状态,仅移动0.8公里;01:47-02:44在S237黟县行驶,时速16.6-39公里每小时,行驶约22.1公里; 02:45-02:46在X353琅琊山镇行驶,速度22.8-45.1公里/小时,行驶约0.6公里;02:46-03:06在西沱线附近一无名道路附近行驶,速度28.7-56.4公里/小时,车辆行驶约7.4公里。其中02:54-03:06处于停车状态;03:06-03:23在西沱线黟县、满城行驶,速度29.8-56.8公里/小时,车辆行驶约12.8公里;03:24-07:47在G336满城石井、沱南行驶,速度26.8-65.3公里/小时,车辆行驶约25.8公里。其中03:37—07:11、07:13—07:29处于停止状态。
07:48-07:58,在顺平县太峪乡、S237行驶,速度22.3-54.6公里/小时,行驶约6.1公里;07:58-08:38,处于停车状态;08:33-08:41,在顺平、S237行驶,速度22.5-37.4公里/小时,行驶约4.5公里;08:41-09:52,在顺平、X353、X357行驶,速度10.4-23.0公里/小时,行驶约8公里,其中09:04-09:41基本处于停车状态;09:52-10:18,在顺平、S237行驶,速度19.2-37.1公里/小时,行驶约4.1公里; 10:18-10:28在S237顺平行驶,速度31.6-53公里/小时,行驶约6.1公里;10:28-10:49在G336满城行驶,速度30.2-61.5公里/小时,行驶约15公里;10:50-10:52在满城镇景云街行驶,速度22.1-54.2公里/小时,行驶约1.7公里;10:52-10:54在满城镇春晖西路行驶,速度55-67公里/小时,行驶约2.5公里;10:55:07到达事故地点,事故发生。
跑步轨迹图(紫色为跑步路线)
2、吉牌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轨迹为:10时50分从韩家佐村沿韩家佐村道由南向北行驶;10时54分进入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与韩家佐村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
3. 驾驶员情况
1、陕汽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牌照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为靳某顺,男,41岁,驾驶证号:******121X,档案号:1306******51,准驾车型:A2,有效期起止:2013年1月9日,有效期终止于:2023年1月9日,首次发证日期:2007年1月9日,下次体检日期:2023年1月9日;居住地址: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监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冀牌小型汽车驾驶人为韩某喜,性别:男,50岁,驾驶证号:******0935,档案号:1306******87,准驾类型:C1,有效期起始:2016年1月30日,有效期终止:2026年1月30日,首次发证日期:2004年1月30日,下次体检日期:2026年1月30日,居住地址: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监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四)车辆状况
1.吉山旗重型半挂牵引车/吉牌FRK39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谢某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办理。首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14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投保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名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单号:3******、保险金额.00(元)、交强险保单号:3******、交强险到期日:2022年3月13日、发动机号码:1419B******、车辆识别代码:******、车身颜色:红色、使用品质:货运、车辆状况:违法且未办理。
事发时吉山旗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准拖质量、载重量均为白石灰,且载货但不超载。
2.河北小型轿车,车身颜色:黑色,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11****,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韩某喜,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满城镇,机动车状况: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2月27日,转移登记:2020年9月14日由金某满转给颜某军,2020年12月11日由颜某军转给韩某喜。检验有效期:2022年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投保保险公司名称及订单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险名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订单号:3******、保险金额.00(元)、交强险订单号:3******、交强险终止日期:2022年3月10日。
(五)检查评价
1、尸检情况:4月25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室进行尸检鉴定:韩某忠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力窒息死亡,李某珍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耀因车祸致机械力窒息合并脾破裂出血死亡。
2、酒精、毒品检测:4月23日,保定市法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名肇事司机金某顺、韩某喜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满城区交警大队对两名肇事司机金某顺、韩某喜的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排除肇事司机酒驾、毒驾现象。
3、车辆检验鉴定(包括车辆制动问题、痕迹检验、车速等):北京隆盛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的接触痕迹、吉吉FRK39挂车的制动系统状况、车速等进行鉴定,结论:
(1)事故发生时,车牌号吉陕汽/吉-FRK39、牌照号渝前通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牵引车前部与车牌号吉朗逸小型车左侧车身相撞;车牌号吉陕汽/吉-FRK39、牌照号渝前通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前下部与车牌号吉朗逸小型车底部及右侧相撞,车牌号吉朗逸小型车处于翻车状态。
(2)陕汽牌(牌号:冀FRK3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乾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2017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事故发生时,车牌号为冀陕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FRK39、豫乾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时速约为67公里/小时。
4.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
(1)金某顺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2)韩某喜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控制的路口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警控制的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车辆。”
2021年5月8日,保定市满城区交管大队出具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喜、金某顺对本起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韩某忠、李某华、李某耀对本起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金某顺向保定市交警支队申请对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该支队经审查案卷,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程序合法。5月20日,该支队出具了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五次深入调查交通事故
在调查交通事故事实基础上,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深入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涉案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
1.道路环境调查
1、事故地路况基本情况:事故地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234国道92公里800米处(春晖路与韩家佐村路口)。该段道路西起满城镇刘家佐村,东至满城镇叶山村,沥青路面,路面状况良好,为国道,宽度12米,双向混合车道。道路中央有白色虚线,两侧有不明显的白色实线。事故路口西侧有十字路口标志。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
2.国道234线92公里800米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
按照部《公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和全省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十百千”行动计划要求,满城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检查,各辖区分包野战中队负责对辖区内高危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检查。
事故中队每月对事故多发区域进行一次调查分析,经调查发现,2018年至2020年,事故现场仅发生过4起事故,均为轻微事故,其中2019年1起,2020年1起,2021年2起。4起事故中,3起由保险公司直接处理,1起由双方私了结,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满城区交警大队工作安排,赵小磊负责事故路段的隐患检查工作。根据隐患检查结果,近年来,满城大队先后在事故地点(刘家佐村)以西3.5公里处安装了一组黄闪慢行灯和减速震线;在事故地点(刘家佐村)以西3公里处设置了测速检查站;在事故地点(郑家佐村)以西2公里处设置了一组黄闪慢行灯;在事故路段两侧5.9公里范围内增设了4块限速标志和19块农用车、摩托车交通安全警示牌,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交通事故。
现场检查证实,234国道与韩家佐村交叉口处有行道树遮挡视线,韩家佐村进入234国道处没有设置让行标志,道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3、事发时气象情况:4月22日10时至11时,天气晴朗,气温16.7℃,相对湿度67%,平均能见度13公里,平均风速3.5m/s。
2.驾驶员培训考试调查
1、对陕汽吉豪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牌FRK39型渝乾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金某顺进行调查
(1)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驾驶员自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共有交通违法行为40次,均已处理完毕,分别是:(1)违法时间:2019年3月19日,违法地址:河北高速保定区域,违法1111。 (2)违法时间:2019年6月14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10394。 (3)违法时间:2019年7月5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6023。 (4)违法时间:2019年7月1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3001。 (5)违法时间:2019年7月1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50382。 (6)违法时间:2019年8月(7)违规日期:2019年9月2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72。 (8)违规日期:2019年9月16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720。 (9)违规日期:2019年10月8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10)违规日期:2019年10月10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11)违规日期:2019年11月2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50382。 (12)违规日期:2019年12月3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3)违规日期:2019年12月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018。 (14)违规日期:2019年12月12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0394。 (15)违规日期:2019年12月11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344。 (16)违规日期:2019年11月19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344。 (17)违规日期:2019年5月26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3500。 (18)违规日期:2019年12月30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0394。 (19)违规日期:2019年1月2020年6月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3001。(20)违规日期:2020年6月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0394。
(21)违规日期:2020年6月1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22)违规日期:2020年6月26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50382。 (23)违规日期:2020年7月6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50382。 (24)违规日期:2020年8月22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6011。 (25)违规日期:2020年8月31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26)违规日期:2020年9月4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27)违规日期:2020年9月28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28)违规日期:2020年10月4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6。 (29)违规日期:2020年10月8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30)违规日期:2020年10月15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394。
(31)违规日期:2020年11月19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6011。 (32)违规日期:2020年12月9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353。 (33)违规日期:2020年12月13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10394。 (34)违规日期:2020年9月1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6023。 (35)违规日期:2020年10月20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编号6023。
(36)违规日期:2021年2月24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6011。 (37)违规日期:2021年3月10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6023。 (38)违规日期:2021年3月10日,违规地址:河北衡水,违规6011。 (39)违规日期:2021年3月25日,违规地址:河北廊坊,违规6023。 (40)违规日期:2021年3月29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1063。
(2)驾驶员培训及考试情况:驾驶员于2010年11月2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新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该培训机构注册日期为2005年3月30日,现已注销)申领A2驾驶资格证,科目一培训时长为56小时,科目二培训时长为160小时,科目三培训时长为160小时,培训时长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的要求。
2010年11月24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为96分,考官为吴彦林、宋浩;2011年2月26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成绩为100分,考官为吴涛、陈艳阳;2011年3月11日在保定市高碑店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成绩为90分,考官为王克明、张志江。考试成绩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的规定。
由于该驾驶员2011年参加的是A2级驾驶考试,超出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要求,因此,未查到该驾驶员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3)金某顺近三年教育复查结果:2019年1月10日复查正常;2020年1月10日复查正常;2021年1月11日复查正常。
(四)金某顺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经检查驾驶证档案、培训学习记录、考试过程档案等,金三顺的B2、A2车辆驾驶资质、驾驶培训、考试过程以及驾驶员业务办理均正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对吉豪朗逸小型车驾驶员韩某喜的调查
(1)近三年交通违法情况: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有5起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分别是:(1)违法时间2019年6月30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号:1301。 (2)违法时间2020年4月12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号:1356。 (3)违法时间2020年10月13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号:2009。 (4)违法时间2020年10月28日,违法地址:河北保定,违法号:2009。
(5)违规时间:2020年12月29日;违规地址:河北保定;违规行为:1344。
(2)驾驶员培训及考试:
该驾驶员于2012年2月13日在保定市浩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领C1驾驶资格证(该培训机构注册于2010年3月31日,目前运行正常),科目一培训时长为30小时,科目二培训时长为28小时,科目三培训时长为28小时,培训时长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的要求。
2012年2月13日在保定市江城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一考试,成绩为100分,考官为罗增娥、黄欣;2012年3月29日在保定市江城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二考试,成绩为100分,考官为张胜利;2012年4月12日在保定市江城驾驶员考试中心参加科目三考试,成绩为80分,考官为赵志华。考试成绩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
2012年3月22日,我向保定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考C1附加驾驶证及B2驾驶资格,科目一训练时长为30小时,科目二训练时长为34小时,科目三训练时长为32小时,训练时长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的要求。
(三)韩某喜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经检查驾驶证档案、培训学习记录、考试过程档案等发现,韩连喜的C3、C1车辆驾驶资格、驾驶培训、考试过程以及驾驶员业务办理均正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车辆登记、检验和调查
1.车牌号调查 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K39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牌重型自卸牵引车相关检验资料、证件及视频,经核对比对检验证件、资料及视频发现,送检车辆识别代码、车形与注册时一致,相关资料齐全。
车辆检验日期:2020年4月21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罗浩,检验机构:保定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宝满路收费站西侧北150米,法定代表人:王秉奇;检验范围:A1、A2、A3、B1、B2、C1、C2、C3、C4、D、E、F;资质证书编号:4,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校准结论:合格,校准日期:2020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校准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该车年检由代理人史飞负责,外部检查员为王旭,审核人员为保定市******车管所审核中心的刘阳。
车辆检验日期:2021年3月9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罗浩,检验机构:保定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宝满路收费站西侧北150米,法定代表人:王秉奇;检验范围:A1、A2、A3、B1、B2、C1、C2、C3、C4、D、E、F;资质证书编号:4,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0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检定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该车年检由代理人罗伟负责,外部检查员为王旭,审核人员为满城县车管所的赵静。
2019年3月14日登记后,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共有6项交通违法行为,具体如下:1.违法时间:2019年5月19日23时41分,违法地址:东二环与京港澳旺都连接线交叉口,收缴机构:旺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逆行,违法代码:1301,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200元,记3分。 2.违法时间:2020年4月10日12时43分,违法地址:首都绕城高速280公里700米处,收缴机构:河北省公安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违法代码:1344,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3分。3.违法时间:2020年9月1日07时39分,违法地址:京深线187公里200米处,收缴机构: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违法内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0分。 4.违规时间:2020年10月20日00时47分,违规地址:京深线181公里400米,收缴机构: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规内容:在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分0分。 5.违规时间:2021年3月24日22时57分,违规地址:保福高速保定西出口引线0公里150米,收缴机构: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违规内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其他路段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违规代码:6011,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50元,记分0分。 6.违法时间:2021年4月12日08时25分,违法地址:宝来线26公里200米,收缴机构: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在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代码:6023,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分0分。
冀牌FRK39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自2019年3月21日上牌以来,无任何交通违法记录。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牌FRK39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关检验资料、证件及视频,经核对比对,送检车辆识别代码与注册时的车辆识别代码一致。
经现场检查对比,发现冀FRK39重型平板自卸车存在以下问题:
(1)车身后部、侧面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
(2)车身后部未安装后标识牌。
2.小型汽车车牌号码调查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辆登记信息与产品公告及合格证相关技术参数一致,经查阅档案,登记号与公告号一致,其他信息齐全,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检验日期:2020年4月6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张俊,检验机构:雄县京安大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雄县旅游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顾翠萍,检验范围:C1;资质证书编号:7,起止时间:2017年5月18日-2023年5月17日,发证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备检定结论:合格,检定日期:2020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23日,检定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车辆因事故受损严重,无法检定。
过户登记情况为:车辆于2020年9月14日由金满过户至燕俊,2020年12月11日由燕俊过户至韩西。检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吉小型车自2020年7月20日过户至靳某喜名下以来,共有1条交通违法记录,具体如下:违法时间:2020年12月29日09时51分、违法地址:春台路(原环城北路)与燕赵街交叉口、收缴机构: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内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牌指引、违法代码:1344、处理标记:已处理、罚款金额:100元,记3分。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纪某小型汽车相关检验数据、证据及视频,经对检验证据、数据及视频进行核对比对,送检车辆识别代码、外观形状与登记时的车辆识别代码、外观形状一致,相关信息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违法检验等情况。
(三)相关企业调查
1.个体货运经营者谢长江:谢长江于2019年3月14日购买该车辆,购买后聘请宋某元、金某顺两名驾驶员驾驶该车辆,事故发生时金某顺正在驾驶该车辆。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017年6月14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书号码有效期自2017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驾驶员金某顺交通违法情况: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共发生交通违法40次,处理状态为:已处理。
2、冀重型半挂牵引车货源装载情况:2021年4月22日,驾驶员金某顺在保定市顺平县四仓村石灰厂装载石灰,准备发往徐水区大王店,装载情况正常,未超载。
(四)相关职能部门督导工作
1、道路交通管理执勤安排:根据《满城区大队辖区道路责任分工表》,春晖路(G234)的责任单位为满城区城区中队,中队队长为范世良,督导员为副大队长安宇。根据《城区中队执勤表》,城区中队三个执勤组轮流实施执勤,实行主班(24小时)、副班(正常时段)、待命的模式。主班在京昆高速入口流动治超执勤点24小时执勤,负责治超执勤点执勤工作;副班负责辖区内巡逻治超、野山红绿灯路口定点执勤。4月22日,城区中队主班为中队队长范世良带队的班子,副班为民警赵晓蕾带队的班子。通过调取警车GPS及范世良、赵小磊小组执勤点监控了解到:领队范世良驾驶冀F2396制式警车,8时30分从大队出发,8时58分沿宏昌大道、致远路、景云大街到达京昆高速流动治超执勤点,并定点执勤至11时19分;11时19分接到指挥中心命令后,立即从京昆高速流动治超执勤点出发,于11时28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交通分流工作。副班长赵晓磊带领的队伍于上午7点半至8点半在中山路与西园街路口结束早高峰执勤后,于9点35分乘坐冀F5590号车从大队出发,沿中山路、致远路、景云街、曼榆西线、致远路、宏昌大道等路段开展巡逻管控工作。10点59分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从燕赵北街赶赴事故现场,并于11点11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交通分流工作。
2.对交通警察划分的车辆管理办公室对重型平板卸货半拖车的检查和接受的调查安全局和HAODA机动车辆检查有限公司,在年度检查和接受JI FRK39重型平面垃圾箱半拖车中,由地区车辆管理办公室和HAODA机动车检查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口气,导致对JI FRK39的检查和接受重型平板垃圾箱半拖车的后部和侧反射标志不符合要求,并且车身后部未安装尾板板。
3. The Road of the the and signs and on the road where the : After , the where the (the of 234 and ) was by trees, and there was no yield sign at the of 234 from , and no was set up at the of 234 to , a on the road.
4. JI的重型半拖车拖拉机和JI FRK39的重型平板垃圾箱半拖车的重型半拖车拖拉机的运输管理站的运营监督
JI重型半拖车/JI FRK39重型平板垃圾箱半拖车配备了卫星定位设备,该设备由 提供,该设备由 提供:Hebei Co.曼昌地区运输局的车站负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操作和监督。
vi
1.调查导致事故的驾驶员
2021年5月22日,曼钦地区的公共安全局对Jin 犯了刑事拘留,Jin 是Ji-Brand 重型的半拖车拖拉机/JI FRK39重型FRK39重型FLK39重型 DUMP,半拖车的犯罪事故犯罪司机,犯有罪名,这是Ji-i-Brand Small Car的驾驶员。涉嫌交通事故时,对他的住宅监视。
(ii)对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调查
曼昌地区公共安全局的交通警察旅命令负责霍达汽车检查公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彻底检查,要求该公司立即调查,纠正和纠正问题,并驳回了涉及外部检查员的王。
(iii)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责任
1. The gave a talk to Zhao, an in the , in with the " Team " and him to write a self-. The ****** of the of the and Liu, an of the , and him to make a self-.
2.已向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了234号国家高速公路和村的交叉路口,该委员会将根据深入的调查报告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纠正。
7.调查结果的应用和效果
为了学习课程,从一个实例中获取推论,并插入漏洞,该市的公共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严格实施了关键的事故预防措施,并确保了稳定的道路交通措施,以确保稳定的城市安全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行动和交通范围的公共事故。省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将于4月22日举行,我们将重点关注目前影响交通安全的巨大风险和隐藏危险,继续违反交通违规行为,尽一切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性危害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i)尽一切努力进行调查和纠正交通安全危害。以及不断发生交通事故的部分,以及该地区的“两名乘客,一件危险货物和一辆货物”以及其他主要的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
(ii)竭尽全力进行调查和惩罚高风险车辆的严重违反法律。受到惩罚。并超载,违反证书和证书,并在错误的车道上驾驶。
(iii)尽一切努力进行警告,进行警告和宣传经常提醒,加强宣传大型卡车,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盲点危险责任,确保“调查一个案件,暴露了一个案件,并有效地加强了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iv)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和典型的事故案件。 ,交换安全管理经验,并促进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
这是要报告。
2021 年 5 月 28 日
附录1:事故的伤亡
事故的伤亡
1. Jihao 汽车的驾驶员Han Mouxi,性别:男性,ID号:****** 0935,居住地址:曼cheng镇,曼彻恩县,曼彻县, City,受伤:腕部骨折,肋骨骨折,对ICU稳定,不属于ICU。
2. Han ,Hebei Brand Car的乘客,Han 的父亲,***性别:男性,75岁,ID号,ID号****** 0911,居住地址:曼钦镇,曼钦镇,曼钦镇,曼彻镇,死于救援工作后去世;
3. Li ,Hebei Brand Car的乘客,Han 的母亲,***性别:女性,75岁,ID号,ID号****** 0921,居住地址:曼钦镇,曼钦镇,曼钦镇,死于救援工作后去世;
4.李·穆亚奥(Li )是汉比·拉维达(Hebei-Brand )轿车的乘客,性别:女性:30岁的女性,身份证号****** 0964,地址: Town, ,死于救援工作后死亡。
附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地图
附录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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