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范例
2024-11-01 04:01:24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7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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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范例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之父尚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对被告人尚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国处罚。
其次,被告人尚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腹部。被告人尚见到李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送进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
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的医药费收据,有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张,合计人民币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此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与法无据的。
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李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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