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律师可以经营其他业务吗?小心驾照被吊销!
2024-11-16 13:01:26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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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律师可以经营其他业务吗?小心驾照被吊销!
正义面前,每个人都得到了自己应得的
暮光区
在风险投资时代和提倡斜杠青年的时代,很多律师已经不再满足于专业服务。他们正在尝试投资创业,成为跨境人才。
但需要提醒的是,对专职律师的职业禁止可能会给律师带来合规风险。
4月,烟台鲍某性侵指控曝光后,他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身份也成为焦点,因为根据《律师法》要求,专职律师不能设立劳动合同。与其他单位的关系。据悉,北京市司法局接到举报后已立案调查。
今年5月,在北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收到主管部门的相应通知,要求其对涉及“非法兼职”的事项进行自查并自行整改,否则将受到处罚。
笔者收到不少律师同仁的询问:什么构成非法兼职?律师在朋友公司兼职董事算不算?是否算主导投资公司并担任控股股东但不担任实际职务?不实际运营持股平台,可以担任管理合伙人吗?
很多同事对此充满疑问?我这几年对这个问题做过立法研究,也咨询过司法部门的专家求证。然而,仍有一些模糊的领域需要立法或解释层面的澄清。
立法规范和冲突调查
追溯立法源头,规范律师境外业务活动的核心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活动。 》(以下简称第二十七条)
2、作为法规施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单独开展业务活动。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参股设立企业并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以下简称第四十四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中,也有与上述文件1、2相同的表述。
问题一:不少律师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限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只能从事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业务。 ,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尽管有这样的结论,律师事务所仍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但律师能否有所突破呢?我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吗?
问题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合资、委托参股等方式设立企业,并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得从事与企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到法律服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律师不是由律师事务所指定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而是律师去公司自行担任这两个职位,是否违法呢?律师事务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受到惩罚吗?
问题三: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应全职执业。那么,如何定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呢?是否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收入、税收)为标准?还是基于在外面担任相应职务而产生的负面认同?
怀疑的根源
律师法规不仅单独约束律师事务所主体,也单独约束律师主体。两人分别是律师协会的团队成员和个人会员。
换言之,对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的限制能否合理适用于对“律师”个人职业行为的限制。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律师在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而律师事务所又不知情,那么律师事务所仍然要承担责任。依据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您是否会按照规定受到处罚?
笔者认为,《律师法》中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是相对独立的。有的处罚律师,有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也有个别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受到处罚。例如,如果律师私自收费,律师事务所知道并同意,那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的处罚就会发生冲突。
《律师法》在探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明确要求律师必须依法在一家且只能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任何律师执业都必须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公司。
这就产生了律师事务所有管理和约束律师的法律义务。
换句话说,律师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将责任转嫁给律师事务所,或者至少是管理不善的责任,并遭受声誉损失。
被忽视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也许司法当局已经注意到,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范不能限制专职律师。也许立法的初衷是限制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而不是限制律师的行为。笔者查询相应处罚案例时发现,律师因外出从事业务活动而受到处罚的先例确实很少。
然而,笔者在2003年尚未到期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中发现了一个隐藏的“雷区”,可能导致律师执业证书被撤销、吊销。
通知第四项内容如下:“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吊销的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五)在各类企业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担任管理职务的。
虽然通报式规定在法院判决时仅具有参考作用,不具有终裁效力,但这是外出兼职律师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果您在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职务,司法部门将视您未提供专职法律服务,吊销或吊销您的律师执照。
这个疑问在与司法局内部人士沟通时得到证实,行业内确实存在类似的处罚案例。
最后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内外部形势趋紧,中介机构背书责任加大,律师行业未来必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律师及律所自身风险的防范也将面临严峻挑战。成为业界的热点话题和难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管理。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1.律师事务所应避免派出合伙人在外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法律职务,部分案件应及时清理。但兼任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等职务,不会妨碍职业合规性。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兼职律师(俗称挂靠律师)的监管和清理。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研究员、教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但据了解,不少律师仍然在企业做大量全职(实时)工作,并与企业形成社保、税务等劳动关系。他们把律师证附在律师事务所,是为了保留自己律师的身份,但这会造成自己和律师之间的问题。尽可能消除合规风险。
另外,在此,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解释部门对《律师法》第二十七条作出进一步规定或正式司法解释,即律师不得从事非法律服务活动。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如何识别和评估问题以正确看待事物。
相关规定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活动。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现施行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设立独资、合资、委托参股等企业,不得聘请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其他与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为规范》鲁发通(2011)35号现行有效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活动。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现施行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时必须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并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76号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一年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授意、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阻止对方合法获取证据的;
(五)收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院、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6、《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司法部2003年通知。
第四条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吊销的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专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调出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
(二)从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调出兼职律师,或者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
(四)暂停律师注册的;
(五)在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担任管理职务;
(六)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
(八)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九)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文∣北京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兼首席运营官董东东图∣他们能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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