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11-26 10:04:45发布 浏览12次 信息编号:18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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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耀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耀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张正毅、韩正(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规定,受委提供法律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根据公司正式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公司章程。
我们的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在审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假设:
1、上述文件中所有签字、盖章、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向本所提交的原件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上述文件所述的所有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得到适当、有效的授权;
4. 向本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副本与原件一致,且这些文件的原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承办律师遵守《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其他已经发生或发生的规定发生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事实是否存在,我们严格履行法律义务,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实和核实,确保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案事项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上海耀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所有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也在会议通知中明确说明了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2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上午9点15分至15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相关会议通知内容为准。
综合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493,952 股,占公司股份的 44.%。总投票权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26,39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 .%。
经上述核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所列提案进行了记名投票。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审查选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则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根据合并投票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总结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耀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并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上海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炯律师
律师
张正毅律师
韩正律师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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