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擅自持斧头上庭”续:经调查,律师协会发文称不予处罚
2024-11-16 08:05:19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8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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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擅自持斧头上庭”续:经调查,律师协会发文称不予处罚
福建省泉州市律师协会关于两名律师携带斧头上庭的通知文件。
9月20日,上游新闻发表题为《福建两名律师“擅自持斧头上庭”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介入调查》的报道。此报告引起各方热议。 9月29日,上游新闻记者(记者微信公众号:)从泉州市律师协会获悉,龚艳露律师携带斧头上庭的主观目的是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行为未对法庭安全构成危险,不应受到处罚。 ;吴曼琳律师未带斧头入庭,不应受到处罚。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称,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称:9月12日上午,石狮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参加。法庭听证会严重危害法庭安全。法院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依法处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泉州市律师协会9月27日发布的调查报告称,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在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三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福建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龚艳露、吴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龚艳露律师未经法院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所用工具同型号、带有橡胶密封刀片的斧头。他把它装进袋子里,带进了法庭。它作为辅助证据在法庭上展示。法庭组织了斧头的制作和质证。 。
庭审结束后,龚彦鲁律师走到审判席上,想要将斧头交给审判长。审判长询问他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入法庭,并让他将斧头交给医院一楼物资收集转运中心。
当审判长正在讯问龚彦鲁律师时,被告人背着束缚带被法警押离十一审法庭。
泉州市律师协会认为,龚艳露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应予以严厉批评教育,责令深刻反省。但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他并未出庭。犯罪所用斧头拟作为物证质证时,为证明被告人不存在主观杀人故意,将购买的同型号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 ,证据和质证是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的。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认定该斧头自始至被告被带至法庭期间均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庭审结束后,他没有持斧头从被告身边走过。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法建议中提到的“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的规定,不予处罚。
此外,泉州市律师协会认为,吴曼琳律师参加法院审理的行为未发现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应受到处罚。
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通知当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携带斧头庭审”的文章。这两个律师想做什么? ! “文章。
上游新闻记者 牛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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