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杀掉所有律师? ——审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
2024-11-28 04:02:05发布 浏览10次 信息编号:1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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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杀掉所有律师? ——审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
文丨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目录
一、为什么刑事辩护之路越来越窄?
2. 现实原因概述
三、幕后阴影:司法改革是一盘棋
4. 谁的法律共同体?
5. 将法律视为意识形态的流行观点
六、法制教育:定位模糊、责任不可推卸
7. 余言:一点感慨
谁知道这不是律师的骷髅?他的玩刀弄笔的伎俩和颠倒是非的雄辩之言在哪里?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律师。 ——莎士比亚
一
为什么刑事辩护之路越来越窄?
与市场经济相伴的不仅是民商事法律服务的繁荣,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近年来也逐渐增多。在悲观主义者看来,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道德败坏的症状;从乐观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进步速度的加快,所需的新陈代谢节律也必然加快。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社会变革进步到一定程度,解决深层次矛盾所必须付出的成本,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付出这种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来看,这可能只是社会常态。因为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现代法治国家的“标本”中,刑事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的兴衰并没有什么意义。关键是社会对犯罪和罪犯的态度。这就是法治与法治的关系。人治犯罪领域的分水岭时刻。作为这一分水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状况在此凸显出尤为重要的意义。
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刑法?因为它是《保护人权的大宪章》,它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也是为了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力。国家为什么要有刑事诉讼法?因为它是一部“活的小宪法”,不仅是为了方便司法机关办案,也是为了通过程序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一个国家为什么需要刑事辩护?因为只有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才能体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真正价值和本质精神。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弱小的被告人根本难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无论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要真正将“纸上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专业要求都要求被告人寻求辩护帮助律师。这就好比一般的头痛或者感冒,自己吃点药就可以解决,但是如果你得了复杂的疑难杂症或者是生死攸关的大病,我想大家都会去医院看病。寻求医生治疗。一方面,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律师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也是如此。病人面对的是可怕的疾病,而被告面对的是强大的公诉机关。医生用自己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帮助病人康复,辩护律师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被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命、自由和重要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对刑事辩护的态度反映了该国法律界及其所服务的人民对生命、自由和人权的态度。在美国,几乎所有最著名的大律师都处理刑事案件。克拉伦斯·丹诺之所以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正是因为他为死囚和刑事犯罪分子辩护了近六十年,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穷人和劳动人民的守护神”。名声大噪,成为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鼓舞人心的榜样。
在中国,情况则截然不同。与上述刑事案件的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越来越少。以北京为例,年均办理刑事案件已降至不足1件。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统计,2000年,北京市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辩护的一些硬性规定,法院有时也会指派律师办理一些指定辩护案件。然而,很多律师对这些案件根本没有热情。他们只是假装走走过场,草草解决问题。这种情况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都存在,在全国一些中小城市更为严重。在律师圈里,越是成功的律师,就越不愿意做刑事案件。就连一些以前以刑事辩护闻名的律师也开始将重心转向民商事代理或非诉讼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总之,越来越多的律师将刑事辩护视为一条艰巨的道路。这是业内众所周知且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杀光所有的?”分析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律师,这是对维多利亚时代狡猾律师形象的深恶痛绝。在当今的中国,没有人愿意做刑事辩护。这个职业是否也意味着“杀死所有律师”的暗示和征兆?但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呢?如果是自杀,那律师为什么要主动或者非得自杀呢?如果是杀人的话,这个外力是什么?
二
实际原因概述
笔者认为,从实践角度看,出现这种现状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与民商事代理、证券发行等一些非诉讼业务相比,犯罪分子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中国的国防水平较低;其次,中国的司法体系给个人刑事辩护律师的施展空间很小;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先说收入和地位。在美国,之所以有这么多优秀的律师做刑事辩护,是因为在美国民众的法律价值观中,涉及个人生命、死亡和自由的刑事案件远比那些民事案件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也更加尊重刑事律师,愿意为刑事律师支付更多费用。我认为荣誉和收入的双重激励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一个奇怪的逻辑是,似乎只有为了钱打的官司才值得付出代价。做这种“值得付出”的业务的律师,在老百姓眼中有着更高的追求和地位。不那么严格地观察,这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物质利益与自身生活关系的看法。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一些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已经立案。一般来说,所谓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都是通过各种手段“消灾”的。富人只能在经济层面与法律相关,而进入刑事诉讼的人一般要么是想要受到惩罚的富人,更多的是“有生活但钱不多”的低收入阶层,以及更多时候依靠不公正的外表而不是大量的金钱来打动律师可能是有些极端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包含了中国当前现实的元素。在一些律师看来,除非万不得已,现阶段可以鼓鼓囊囊的时候,何必为了赚点钱而费尽心思跟检察官打交道呢?
当然,如果你只用这些来回答“为什么刑事辩护的路越来越窄?”,那就显得你太小看律师的工具了。事实上,中国还有很多充满激情的律师并不把收入视为第一要务。和一些优秀的外国大律师一样,他们更愿意在法庭上发挥自己的才能,为被告争取重大权益。遗憾的是,众所周知的司法现实,尽管有法定刑、无罪推定、沉默权、控辩平等、司法独立、中间审判、程序正义等,但这一理念的激动人心的成分却几乎荡然无存。现代司法理念近年来传入国内并受到热议,有的已成为纸面上的制度,但不言而喻的是,公、检、司法机关共同办案或共同办案。打击犯罪。这种现象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而且恐怕还会持续相当一段时间。长期以来,它占据了司法人员司法意识的主流。这种现状使得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刑事辩护时很难指望与检方平等对峙,也很难指望法官做出缺乏远见和公正的判决。事实上,很多辩护律师一出庭就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眼中障碍的象征。我在法庭上多次看到检察官当场训斥律师、法官随意训诫律师的荒唐场面。律师的逆来顺受的尴尬让人笑了,也让人心酸。再加上“为坏人辩护”的“公愤”以及党委(纪委、政法委)和政府机构对部分案件的介入和定性,一个小小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还能有多少空间?所谓的口水战、力挽狂澜更多的是一种叙事夸张和一种理想主义的乌托邦。
除了这些,做刑事律师还有一些更麻烦、不受欢迎的原因,那就是做刑事辩护的辛苦和风险,比如要和有罪、真假的罪犯以及家庭成员打交道。他们精神上背负着恐惧和处理人命的巨大压力。他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面对重重障碍。最终,他们面临着堆积如山的档案材料,常常要开夜车去战斗。为“罪犯”辩护也很难赢得人心。很多受害者及其家属真想把辩护律师和罪犯这样的“非人动物”一起杀死。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觉得律师喋喋不休很烦人,甚至将这一群体视为被告人的“共犯”甚至“教唆犯”。打击的手段之一就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作伪证”。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已有近百名律师因该条入狱。近年来密切关注律师执业的陈瑞华教授认为,第306条已成为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付“失信”律师的“杀手锏”,这一规定自然让以陕西律师张彦为首的律师界感到困扰。全国人大代表两次向第九届全国人大提交废除刑法第306条的提案,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这可以说代表了深受广大律师欢迎的心声。场外,不少律师从理性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诱导证人改变证言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与其他国家的律师监控制度相比,该条的出现。我国刑法306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衡,必然会助长职业报复倾向。 4 学界主流声音普遍认为,该条款存在立法层面对律师的主观歧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控辩双方处于对抗状态,往往难以避免检察官的情绪化起诉。律师的正常工作或一些轻微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会上升到犯罪的程度。由此可见,收入、地位、荣誉以及相应的风险,使得现阶段我国刑事辩护的道路只会越来越窄。
但这些原因是怎么产生的呢?或者说,在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背后,是什么更深层次的因素促成了这些原因的形成并最终导致了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接下来我将从司法改革、法律共同体、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
幕后阴影:司法改革是一盘棋
司法改革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和“突出的科学”。从这个话题的各个方面(包括司法独立)都可以挖掘出很多律师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我在这里只能重点谈其中之一,即审判方式改革和辩护律师关系的探讨。作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当前的“辩护制度”改革,希望在刑事审判中以检、辩、审三角模式取代公检法的精简运作模式,辩护律师服务作为“防守”的发言人,在改革过程中,尤其会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冲击。
首先,公安机关曾经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控制力量之一。他们是打击犯罪线性过程中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具有“做饭”的作用。辩护方的实力和地位与公安机关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但现在学界主流声音主张将公安机关排除在司法官员行列之外。所谓“检警合一”并不现实。实质是希望像西方国家一样,将警察置于检察官指挥之下。这无形中让公安机关的地位似乎被降级了。这是试图将曾经威严的司法机构降格为同事的下属,但他们必须亲眼目睹。 “弄虚作假”的“诉讼棒”一下子成为了舞台上的主角。这样的司法改革取向和氛围怎能不让我们人民警察愤怒呢?动不了检察官还好,但为什么不能对付小律师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诸多权利,但这些仍然是“纸上法律”。鉴于公安部在当今中国官僚体系中的突出地位,以及公安人员办案的实际权力,辩护律师在首次介入案件而不需要等到法庭审理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上述原因,敌意甚至比过去遇到的敌意还要大。这种情况和阶段的辩护律师虽然被称为“人权卫士”,但实际上他只是比他要保护的所谓“弱势群体”多了解一些法律条文,而他的实际权力是没强多少。
其次,在法庭上上升到与检察官平起平坐的对手水平,短期内恐怕仍是中国辩护律师的梦想。中国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有别于其他国家。设立与法院平行甚至在某些方面优于法院的检察机关的传统来自前苏联。斯大林时期,维辛斯基担任总检察长时,前苏联检察机关权力极大,深受民众欢迎。中国的检察机关模式仿照前苏联,不仅拥有强大的公诉权,而且保留了监督法院司法活动的职能。这样一个有权监督整个司法活动的“官家长”,在某些场合可能会做出一些倾听“私人法律工作者”的姿态,但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居高临下、专横跋扈的态度。 。何卫方教授感叹,“奇怪的是,所谓的检察官都站不住脚。”连六名检察官站起来都成问题。我们怎样才能期待平等呢?期待对话吗?至于真正的对抗,我认为没有太多可谈的。而且,从政治文化传统上看,中国的官民从很早以前就没有习惯将官民平起平坐。在传统中国,官方观点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私人意见和官方意见并不如官方说法那么权威。同时,私人利益始终服从于国家和政府所代表的集体利益。因此,很多人认为“角色平等需要地位平等,地位平等又取决于利益平等。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被告代表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能平等吗?”何卫方教授认为,对抗式制度之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难以推行,正是因为这种观点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最后,中国司法改革对法官寄予厚望,“司法独立”的讨论主要围绕法官展开。然而,建国以来,我们的法官就被教育,首先要“忠于党”,“忠于人民”,最后“忠于法律”。近年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界的不懈努力,法治理念逐渐开始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大环境要求司法资源和权力的重新配置。在观念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下,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开始有意识地与检警划清界限。不承认这些趋势和迹象是一种不客观和忘恩负义的态度。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倾向。我们还要看到,在很多法官眼里,辩护律师及其代表的被告人仍然是“公民”。身份,很可能是一个需要打击才能保卫社会的“骗子”。即使法官不同意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一般也不会在法庭上表现出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因为官方机构之间的公共纠纷与统一的政治传统不相容。如果这种分歧被公之于众,为百姓所知,就会导致官方权威的衰落。因此,在公检法一体化的司法架构下,如果法院明确支持当庭辩护甚至裁定不利于检察院,本质上会造成法院与检察院的对抗。这种“互相争斗”的局面,无疑是法律和党领导下的检察官都不愿看到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法官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为控方辩护、贬低辩方时,他实际上是在维护某种官方权威,包括他自己。另外,作为案件的法官,法官往往会有道德冲动。只要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了,就一定对受害人、对社会造成了伤害。因此,被害人和检察官具有先天的道德优势和同情心。重力,在公众的期待下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社会秩序,正是受“蓝天”思想影响的中国法官的职责。至于“避免好人被错诉、防止无辜者被起诉”的理念,并不是没有想法,而是难以占据主要审判意识。这必然使法官难以保持“中立”或“超然”的立场。他/她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检方一边,想从被告那里查出真相。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辩护律师,在法官眼中很容易被视为另一种无良之人,不会受到青睐。
可见,整个司法改革是一盘棋,律师的地位是其中的一盘棋。它所走的每一步都会牵扯到其他棋子的走向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的进退不能逃脱大背景的制约。 。
四
谁的法律共同体?
一个国家法律产业的发展取决于该国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概念近年来开始流行。原因在于,包括法学家在内的人们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法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甚至一个专业群体能够单独完成的。的。历史上,各国法治都经历了复杂而艰巨的过程,更何况像中国这样法治传统极其缺乏、人治盛行的国家。仅仅依靠学者写几篇漂亮的文章,或者仅仅依靠法官解决几个疑点,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司法改革的步伐来说,不能说是无效的,但最终这只是沧海一粟。因此,这一事业必须需要全体人民特别是法律界、法学界人士的集体关注。人们之所以把所有从事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的专业团体称为“法律共同体”,不仅仅是为了创造一个新名词,而是为了以法律的名义联合相关行业。这一理念传达了我们希望所有法律人能够齐心协力、团结奋进。这样的愿望是可能的,因为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他们相同的思想和思维方法在智力上将他们联系在一起”。因此,我这里所说的法律界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等所有法律职业。
在法律界的经典分析中,除了托克维尔之外,韦伯曾经从训练方法的角度做出过许多精彩而丰富的贡献,帕森斯曾经从职业性的角度做出过许多精彩而丰富的贡献,昂格尔则曾经从自治的角度做出过许多精彩而丰富的贡献。鼓舞人心的话语。这里我想重点谈谈法律界的内部构成。这里的内部构成不是指律师协会或法官协会,而是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之间的关系。 “法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大木正夫认为是法律秩序的重要创造者。他将“律师”一词视为参考了德国比较法学者茨威加特提出的“法律风格”。除了五个客观要素外,还有一个主观要素。这里的“律师”或“法律艺术家”就是我所说的“法律共同体”。大目正雄教授在分析各个法系乃至各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时发现,处于共同体中心的职业是不同的。两者均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法学教授对法律秩序的形成和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大学教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法国,律师的地位远高于教授或法官,因为“法国民法典的四位起草者无一例外都长期从事法律职业”。达摩正夫教授提醒我们,法国法律史上几乎所有的著名律师都是律师,而在英国,法官处于法律界的中心。英国采用统一法律法官主要从具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审判律师中选拔,根据律师执业年限和业绩分配给美国的各个级别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不是法官的唯一选拔来源,但确实是重要的选拔来源之一。检察官本质上是政府的律师,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与普通律师没有本质区别。
从各国情况可以看出,在现代法治国家,律师要么在法律界占据中心地位,要么与法官、检察官或学者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当然,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前苏联,曾经是我们的榜样。在那里,“律师的地位可谓极其悲惨……在俄罗斯历史上,律师职业的形象一直是萎缩和灰暗的。果戈理曾评论说,‘他们的生活充满了肮脏和卑鄙’。”图尔格·内夫还评论道:“他们出身可疑、卑微,在道德或智力上声名狼藉,有时是解放了的农民,有时是前农奴。” “沙皇时代对律师的敌意在苏联时期得到了继承甚至放大,因为仍然存在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允许这个作为私人权益捍卫者的职业存在?”前苏联的律师有着独特的律师职业道德。即委托人自行向律师坦白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对这一事实保持沉默。如果委托人对此事实提出异议,律师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保卫。在前苏联的法律价值观中,律师有义务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发现客观真相,相互合作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社会上,律师的地位并不被高度重视,比如“法官禁止与律师打招呼”、“律师终审时间受到控制”、“大多数人不相信律师的努力能够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过半接受调查的警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需要律师》等等。这些都是苏联法律界被“鄙视”、必须“严格管理”的律师形象。
事实上,当我们谈论前苏联时,我们谈论的是我们自己。只要看看中国律师在法律界的现状,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我们总是被其他国家的比较法学家归类为“社会主义法制”,而且大多数时候他们认为谈论前苏联没有必要再谈论中国了。前苏联作为新中国“政治经济一揽子计划”的老师和蓝本,对中国法律和判例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刻和长期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今天研究德国、日本或研究英国、美国所无法轻易发挥的。是的,还体现在法制共同体的建设和形成上。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在整个法律界的地位。如果它们不在这个圆的边缘和底部,它们就没有太大区别。律师既不是法庭上的关键人物,也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必需品,与法官、检察官没有什么血缘关系。国家司法律师考试制度虽然使律师的整体水平高于法官和检察官,但在出身和身份上也不利于三者之间的认同感。尽管强世功博士曾经满怀激情地写下了《法律共同体宣言》,而律师在他想象中的宣言中似乎仍然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现实中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宣言》人民法院“宣言”,例如“对某些问题的人民检察官和公共安全部的共同解释”,检察官,检察官和法律仍然是社区中最权威,最亲密的核心成员。当然,近年来,大学教授也变得活跃,并且已经成为另外三者以外的另一种力量。法院和检察官已聘请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一些著名的大学和中心也开始雇用从业者。部门官员是顾问。
法官,检察官和学者经常参加研讨会。相反,我认为这不是不好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好兆头,即学术界和实践社区会打破“不相互交流”并开始积极互动的坏习惯。我只是觉得在这样的活动和机构中,律师太少,有时几乎没有。这是一件非常悲伤的事情。法律职业本身也负责不够活跃。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认为,做得好并赚到足够的钱是足够的。他们有那么多什么?实际上,尽管您只能通过做某事才能达到状态,但也需要为地位而战。如果您不理会努力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界的责任,那么您在社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这将影响法律界的长期未来。失去利益也使法律界可能成为热门司法改革中的“其他”。目前,法律领域中有见地的人已经关注这一点。我知道的一些优秀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已开始采取行动。例如,律师事务所启动了由北京大学,大学和社会科学院等几所大学和研究机构赞助的计划。各种学术论坛,一些大学的奖学金等,朱赫工作的工作等不仅是回馈社会和促进学术繁荣的一种方式,而且还表现出与学术界合作以共同取得进步的氛围。我认为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应该表明这种公共关系意识,他们应该尝试找到将这种健康合作扩展到司法和立法机构的方法。实际上,要更加严厉地说,而不是在面对敌对的情况下被迫秘密地“建立关系”,为什么不寻求从一开始就在法律界建立一种相互尊重和宽容的氛围呢?
吴
法律的流行视图作为一种意识形态
在中国古代,“律师”一词最初是佛教词。佛教指的是那些熟悉戒律的人,可以将其解释为“律师”。 “如果您可以做佛陀所教的事情,并且可以很好地解释它,那么您就是律师。”道教实践的标题也使用了“律师”一词。 “道教实践中有三个名字,一个叫做佛法大师,另一个称为仪式大师,第三个被称为律师。”当然,佛教和道教律师的概念与我们今天所谓的律师完全不同。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律师确实是从中得出的,指的是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善于解释法律,并可以为诉讼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尽管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古代中国的春季和秋季不存在,但仍存在诉讼。为了适应诉讼的要求,人们在私下抱怨申诉,写投诉并向相关各方提出建议的人们中出现了人们。这些人被普通百姓称为“诉讼人”。在封建时期,特工,法律医生和刮刀逐渐发展。其中,被称为“剑客和笔官员”和“剑和笔邪恶的神”。一方面,它反映了一些诉讼人故意挑起诉讼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他们中的讽刺和谴责也反映了政府对某些具有正义和良好写作感的诉讼人的恐惧技能。由于某些诉讼人的诉状具有威胁政府办公室的影响,因此他们使政府办公室非常生气。在唐,明朝和清朝中,诉讼人的职业由政府严格控制。一般而言,中国封建社会中的诉讼人不一定熟悉法律知识。他们只是依靠阅读和识字能力来谋生。这种性质决定了从业者的质量有所不同,他们的社会地位较低。此外,他们的活动没有法律法规和限制,因此许多诉讼人勒索了金钱和损害当事方,他们被人民称为“诉讼棒”。公众讨厌并鄙视这种诉讼人,他们通过“在诉讼上”赚钱,但他们对此无能为力。
从历史上看,许多人仍然对律师有爱的仇恨态度。当他们需要紧急帮助但无法从“国家”获得帮助时,他们希望律师成为正义的体现。当他们看到律师通过作斗争诉讼,尤其是“为坏人说话”来赚钱时,他们就以仇恨咬牙切齿。律师天·旺庄(Tian )对此进行了精美的摘要。律师捍卫坏人 - 不受欢迎;律师反对司法机构 - 妨碍司法;律师的辩护无效 - 各方不满意;律师向法官提供礼物 - 腐败的司法人员;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 只知道如何欺骗钱。当人们对律师的费用不满意时,他们认为律师的工作是利用他人的危险和欺骗金钱。当人们看到律师辩护“坏人”时,他们会说:“这个人的良心被狗吃掉了”;当人们需要律师时,律师被视为无所不能。他们可以纠正不满并报仇,并使人们重新栩栩如生。
在刑事辩护中,公众对罪犯的看法经常被转移给辩护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普通百姓的心中,一旦一个人被指控犯罪,他就被认为是事实上的罪犯,他的社会和法律地位与罪犯没有什么不同。人们讨厌犯罪的远胜于关心罪犯或嫌疑犯的人权待遇。自然,不可避免地认为“想要保护罪犯的人权”的后卫有助于邪恶者。这种普通百姓的看法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这直接影响律师处理案件。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如果各方的某些不现实愿望失败,他们经常会对律师生气,以为他们的心态不妥善处理案件,甚至不得不收回律师费,这使得赚钱变得非常困难刑事辩护;当与受害者的“公共愤怒”一面时,律师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很难赚钱。同样不舒服。作为一种职业,无论其道德和理想是什么,如果其作为生计手段的职能都在整天的这种意识形态的围困之下,那么此功能将随着专业本身的逐渐收缩。 。
土地
法律教育:朦胧的定位和不可避免的责任
在培养律师方面,中国的法律教育没有成功。它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个是训练的目标,另一个是培训方式,第三个是培训的内容。
首先,与外国法学院相比,中国法学院通常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美国的法学院将培训律师作为其任务,德国的法学院已经培训了许多法学家,并以世界知名的声誉培训,英国法学院致力于培养绅士。他们没有教授特定的积极法律甚至教义,而是培养“有能力思考和充当好律师的人”。中国法学院很少为学生的未来职业选择提供明确的指导。许多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通常的学习中都没有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时,大多数就业的情况和机会都采用了律师或法官或学术研究的道路。缺乏对职业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对律师行业尤为重要。
其次,缺乏训练目标会导致培训模型中的混乱。正如教授指出的那样:“这是学术理论的法律教育,还是对从业者进行法律培训?”这是各个国家的法学院必须面对的选择。美国法学院以学士学位作为基本入学率实施职业教育。在美国的180多所法律学院中,学习JD的学生人数少数数百和一千多。毕业后,大多数是律师。 LLM和PhD的学生很少。英国人相反。大学法学院的教育仅奠定了人文基础。至于律师的职业培训,需要在律师学院完成。相比之下,有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法律学位的第二学位。法律教育机构拥有一般综合大学和专业的政治和法律学院,再加上法官的学院和检察院学院,还有律师学院等,它们确实是平行的且相互交织的。硕士学位从一学位开始,然后研究法律有什么区别?法学硕士与法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有什么区别?对于法律博士学位而言,这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我应该选择选择哪种学位和学术系统?简而言之,哪些机构负责培养哪种才华仍然模糊。
最后,伴随着模糊的目标和模型是不科学的教学内容。如果您想增加法律教育中的职业培训,尽管不像英国律师学院,但他被完全邀请他与高级法院律师或法官进行讲座,但是至少应要求实践社区中的某些人教授国防在内的辩护包括技术在内的法律技能可能比从事学术研究的教授更合适。此外,如果有责任感的教授去参加演讲的一部分工作,那么您就不能专注于学术和教室,而您将不可避免地失去两者。但是,目前,各种大学的专业技能课程很少,并要求专业人士解释很少。除了这种专业技能外,即使您从基本理论中培养法律人士,大学法学院的大多数课程环境都不令人满意。中华民国著名法律教育者孙·肖尔(Sun )博士已发布了法律基本主题的清单,包括政治,经济学,哲学,心理学,理论,历史,历史,伦理学,社会学,生物学,生物学和人类学。他认为,如果他在研究法律之前没有研究这些基本学科,那么“不得值得研究有关上述课程的所有法律问题,而不值得在现代成为完美的法律学生”。我相信这份清单和这些词会使许多课程感到羞耻。以北京大学法国学院为例,上述课程很少。即使有教学,也不是一门特殊的课程。幸运的是,学校中的部门可以互相选择,全面的大学的光芒可以解决一个小问题。但是,该国许多法学院可以找到彼此旁边的教学资源。如果根据Sun先生的标准,我们中的很多人都不是一名完美的法律学生,并且将来很难成为一个完美和出色的学生。律师,但是如何分担这项责任?
在这里特别提到,也就是说,对社会中律师的评估不高。的确,我之前提到过各种系统和概念,但是律师是否应该经常是自我提及的 - 我们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是否存在问题?在国外,律师是好是坏,该国的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欧洲和美国的大多数政客出生于律师,因此他们非常关注法律教育者。在中国,律师还没有这样的政治地位,但是这一要求不能自由地自由化。无论是特定当事方还是未来可能的社交整体,律师的伦理都非常重要。但是,当前情况并不乐观,这是不道德的。除了个人因素外,这里还有大学教育,也就是说,强调法律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是不够的。太阳小卢先生长期以来一直指出:“法律伦理学是教我们研究法律,并注意法律时社会应有的态度。尤其是在执行法律时,他可以使他知道他的知识,以便他的知识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他的知识并使他知识使他知道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并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并使他知识知识,使他知识并让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使他知识和知识有足够的准备。有法院的责任以及如何接受此案。如何应对各方,如何保护人权以及如何接受赔偿。所有人都在执行律师。毕竟,法律事务是我们研究法律的最重要服务之一。 “太阳小牛先生重视法律道德的教育,因为他在中华民国看到了大多数新律师。缺乏法律知识,到处都是欺骗乡镇。负责,因为现有中国的法律学校专注于对法律科学的刺激,而忘记了道德培训。”“我没有说我读了法律道德。它可以是道德律师。我的意思是,阅读法律道德至少可以让学生知道将来成为律师时的社会使命。
我在这里不懒惰来引用Sun先生在这里。相反,重要的是要使读者了解这种法律道德的教育确实很重要。六十年前的教义和警告今天没有过时。相反,由于法治国家的逐步建立,对律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警报影响不断增加。几十年前,士兵的律师和教育界仍然是如此有意识。如果我们今天情况更糟,我们真的会为祖先感到羞耻。
七
Yu Jun:有点情绪
1978年1月22日,“阿萨希·辛布恩(Asahi )”在特别专员的电信中报道了名为“美国律师协会的到来”,该宗旨描述了从出生到死亡与律师的密切关系,这引起了东部世界的关注。中国律师社会什么时候来?恐怕我们必须首先解决没有人成为辩护律师的现状。否则,如果律师社区失去了对人民最重要的利益的最后保护手段,那么即使发展了人民的商业代理商和非吸引人的业务,这只是一种错误的繁荣。因为这个行业最终可能成为“大型公司的附庸,而忽略了以其自身权力保护公众的义务”,这意味着律师将失去独立人物。无论如何,如果一个社会确实想“杀死所有律师”,则意味着上帝给予了上帝赐给人类的“辩护”的最佳礼物,我们只能依靠宗教寻求上帝的帮助。
但是如何摆脱这种行业呢?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该解决方案需要至少有四个方面:
首先是利用控制和国防改革的机会,并坚决实施起诉的思想和中立的法官,以应对以审判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这种努力必须依靠顶部的力量;
其次,在法律界的建设中,努力争取律师的住所。律师的世界必须说更多并参与,不仅要活跃于自己的出版物中,例如“中国律师”。 ,交换,为了这种努力,律师世界应该具有足够的意识。
第三,人们对律师的想法和观点如何改变。当然,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文化一代问题。某个小组无法完成。这是寻求改变的姿态。
第四个是法律教育模型的依。我们必须注意培养实际才能,尤其是对法律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这将是大学和律师的普遍任务。
在从根本上解决了许多问题之前,刑事辩护的道路永远不会突然成为一种方式。律师是司法系统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因素,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与系统中的整体系统和其他因素密切相关。它不能独自成长:这似乎是一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整个司法和社会环境的改善。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是缓慢而困难的,其背后有很多原因有许多原因,例如政治,经济和传统文化,这绝不是一天。法律界的建设,人民的法律意识的进步以及法律教育模式的依并不是白天和黑夜的原因。本文在本文末尾没有给出更多这样的“建议”和“对策”的原因是原因。试图耗尽所有知识,而几篇文章的计划可以有效地指导和改变刑事辩护的现状,这是理性主义的谬论。一切都需要时间来推广它。在其中,我们能做的就是前进,无论面对面孔多么困难和挫折,我们都在努力而无声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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