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比较

2024-11-01 13:02:30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7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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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比较

中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比较

虽然我们常说中越两国“文化相通”,但近代以来越南深受法国等国的影响,其法律制度与我国存在显着差异,具体体现在越南的组织形式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成立等也有区别。

笔者根据中越两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个人工作经历,对中越两国律师事务所及法律合作进行一些简单的比较,以供参考:

1、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越南律师组织形式

根据越南现行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的组织形式包括:

1. 越南语律师事务所:Văn phòng luật sư。

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必须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法律执业经历。

根据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的性质,可以分为:

1) 国内(越南)律师事务所:Văn phòng luật sư trong nước

例如:Văn phòng luật sư Thái Minh(泰明律师事务所)

2)外资律师事务所:Văn phòng luât sư nước ngoài

例如:

Chi nhánh Chia tại thành phố Hồ Chí Minh(谢凯文律师事务所胡志明市分所)

作者的名片

Chi nhánh Văn phòng luât sư Duy Quán Quảng Tây(广西伟冠律师事务所河内分所)

越南投资论坛结束后合影

2. 越南语律师事务所:công ty luật

例如:

Công ty luật TNHH & (& Law Co., Ltd.)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律师法》,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

1、合伙:由三名以上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应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并能够全职执业的律师。

2、私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应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并能够全职执业的律师。

3、国有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数不少于2人。

从上述可以看出,越南现行《律师法》允许设立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公司。

我国目前只允许设立律师事务所,不允许设立法律公司。

此外,越南《律师法》允许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执业活动,但仅限于本单位、组织范围内,不得为本单位、组织以外的单位、组织和/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 (国家机关依法指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除外)。其执业范围与中国的公职律师类似。

2. 律师协会(Bar )

(一)越南律师协会

越南律师协会:Liên đoàn luật sư(有些人直译为“律师联盟”)。

越南律师协会,越南语:Liên đoàn luật sư Việt Nam(有人直译为“越南律师联盟”,让中国人很困惑)。

越南律师协会是指由各省、直辖市律师根据《律师法》和《越南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专业组织。

设立须由各省、直辖市三名以上执业律师提出申请,经司法部一致意见,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

律师必须加入当地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后,将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即律师证(又称“律师证”,越南语:Thẻ luật sư),由律师协会向越南律师协会推荐协会并依法颁发。方先生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注:全国各地设有越南律师协会;每个省和直辖市只有一个省级律师协会。律师只能加入一个省级律师协会。

(二)中国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自律组织。中国律师协会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政府控制性,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自律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全国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必须加入其所在地的当地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从上面可以看出,越南律师执业证书是由国家律师协会颁发的。省级律师协会由本地区三名以上执业律师发起,经司法部同意,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

中国的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省级律师协会和区级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设立,设立程序与越南不同。

注:律师执业证书与律师资格证书不同。律师资格证书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但是,只有律师资格证书而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律师执业活动。

法律依据:《越南律师法》、《中国律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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