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2024-11-20 06:02:49发布    浏览13次    信息编号: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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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是国家拥有的一切财产和产权的总称。它是一个大范畴,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具体来说,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依法拥有的资本和股权。具体来说,商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产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经营性国有资产可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类。 2、行政国有资产。行政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国防工业等公共领域。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公用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资将快速增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活力。是国有资产扩张的重要领域。 3.资源型国有资产。资源型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知识和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能够为某些资源的开发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

这种国有资产形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国家可以控制的资产;另一方面,它是国家可以控制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对生态、环境等影响很大,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行规划。 、科学利用。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缺乏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法规是用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营的,这使得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缺乏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完善。当前的现状是资产形成渠道多、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谁真正履行投资者代表职责,更好地建立投资者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我们只是根据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和设立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评价体系导致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及其目标职能的扭曲和错位,为基层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低下提供了空间。此外,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成立的,管资产、管人、管事。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国资委的权力将是无限的。会被少数人主导和控制,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各种监管。系统等可能成为盈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尚未彻底解决。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采取“三级”结构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或多或少超出了投资者的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行政管理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国有资产投资者缺位问题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国资委只管理非金融类国有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未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投资者缺位的问题。尤其是金融领域多头治水的情况依然存在,金融业运营盈亏无人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立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1、国有资产法律体系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运营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始终是塑造和变革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结构的目的。 2.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基本要求。在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统一适用的法规的同时,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并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将建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规定和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实现、货币化、证券化的规定,将其放在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突出位置。

三、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结构相一致。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国有资产经营转型模式的一定要求;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视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成分。 (二)国有资产进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调整。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其主要职责应该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应该是税收,收入应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其宗旨是为全社会提供基本服务,促进社会平等和全面发展。因此,国有资产规范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部门和基础产业倾斜。但在当前竞争领域国有企业依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完善国有运营资产管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必须为国家独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促进企业多元化、流动化。具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产权。改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持续实施规范公司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和盘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打击企业腐败。 1、做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当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决定,即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根据当前市场供求情况评估确定。交易过程中,将严格审核交易各方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规范产权交易。进一步落实产权主体责任,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营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度集中、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监管,引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透明平台。 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长效激励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股权来源渠道,允许经营者通过指定产权交易方式进行股权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营相关政策。资产运营前已存在的虚假资产,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企业国有资本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和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允许先征收后退还因资产转让应纳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直接缴纳的税费也适当减免。以及调整等

5、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制为前提,以出资人为基础,合理划分和赋予中央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范围权责完整统一。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不同于传统的统一国家所有制和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权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而不是仅仅由中央政府行使。 2、横向上,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或地方政府确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后,需要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专门代表机构。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对已设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按照上述原则,逐步完善财务、行政、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因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范围为国有企业债权人。如果全部由国有资产管理,如果由委员会行使所有者权利,那么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国资委甚至可能安排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最终拖延企业改革。 3、进一步完善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于非金融类国有资产,可以借鉴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主要出资人,负责给政府。主要职责是管理资产和产权;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作的主体。在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内确定具体投资行为,遴选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投资的具体公司,是国有资产增值的经营主体。决定与否的环节。

管理的分级授权,加强了各级的相对独立性。新国资管理体制下,实际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还可以对授权代理的资产采取授权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代理经营。 。在授权范围内,各级可以独立运作,拥有权力,互不干扰。由于中间层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以股东的身份控制企业,并为控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距离企业更近,控制权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定其不得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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