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4-11-27 23:01:41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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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员会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并向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凡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均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并向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首次执业的律师,注册第一年免征团体费和个人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收取,会员须在年检、注册前缴纳会费。

市律师协会代表省律师协会收取全市会员会费,并在完成本年度年检和注册后,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五条 本省根据区域经济和法制业务发展状况,实行区域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团体会员费1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为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员费12000元;个人会员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员费1万元;个人会员会费为1000元。

第六条 全省及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等13个市、区(含开发区)市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对于一流地区实施;德州、滨州、菏泽、聊城4个市的各市、区(含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及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13个市的县(市)律师事务所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执行二级区域收费标准;菏泽、菏泽、聊城四市各县(市)德州、滨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区域收费标准。

第七条 各级律师协会除收取会员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员会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员会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对拒绝缴纳、缴纳不足或者未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二)通报批评;

(三)限制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的行使;

(四)建议暂停注册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实行统一标准收费,并按比例分配和分配。

省律师协会9的会员费(含缴纳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为全省市级律师事务所会员费总额的20%,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会员费总额的10% ;市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为市同级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20%。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8% 所辖县(市、区)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0%、10%;县(市、区)级为同级会费总额的80%。第十条 律师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律师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财务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设立会费账户并使用;

(二)省、市律师协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会费和支出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本届会员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会费预决算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四)每年次年1月对会员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市还将审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五)各级律师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协会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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