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27 23:02:46发布 浏览9次 信息编号:18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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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律师自律组织,主要依靠会员会费开展活动。为履行律师协会职责,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开展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现将中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转发各地。 ,希望能够遵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征收,实行会员会费缴纳与律师执业证书年检、登记挂钩的办法,确保律师协会按时、按时收取会费。满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
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费(以下简称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为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律师协会章程》第 5 章和第 8 章。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收取一次。
第四条 会员会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注册会员人数缴纳会员费。具体计算标准为:
1、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执业律师每人每年150元;
2、在地区(自治州、盟)、地级市执业的律师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执业律师每人每年50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当年律师注册后1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员费。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会员会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逾期未缴纳会费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会费;
(2) 通知;
(三)限制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权利;
(四)对拒绝缴纳会员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采取暂停注册、拒绝注册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条 会员会费按照向会员收取、用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业务研讨会等;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法律执业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政务、业务学习资料;
(四)对会员的奖惩;
(五)国际交流与联络活动;
(六)开展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活动;
(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常经费;
(八)支持贫困地区会员活动;
(九)组织会员福利事业;
(十)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会费收支专户,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会员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行会费预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本届会员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三)会员会费收入和支出每年应于次年1月份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核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并抄送司法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司法部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会员费缴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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