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标准--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规范

2024-10-31 06:01:50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17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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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标准--北京宏建仁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规范

北京弘建仁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标准

1. 目的

1.1 为了指导律师撰写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出具程序、反馈情况和工作底稿。

二、适用范围

2.1 本守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范:

(1) 律师

(2) 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理解本规范:

(一)业务支持人员

3. 术语

3.1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委托人提交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后,明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法律文件。

3.2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对规章制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工作过程中取得的规章制度文本、证明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材料。

4、职责

本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公布。

5、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出具法律意见需要依据的其他具体法律)

六、发行范围

6.1 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特约法律顾问或者为企业提供法律外包服务时,律师受委托人委托审查规章制度时,可以就审查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客户提供规则和条例。

七、基本要求

7.1 律师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时所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清晰。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律师应当对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说明,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提出规章制度的某条规定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八、基本内容

8.1 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8.1.1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的开始

(一)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开头应当载明:律师出具的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律师行业认可的业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

(二)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规章制度,明确发表法律意见并提出建议;

(三)律师可以作出其他适当的声明,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职业公认的商业标准、道德和勤勉义务的免责声明。

8.1.2 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当在充分核实、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并根据确认的基本事实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提出建议。

出具的结论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风险。

(一)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规章制度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三)规章制度审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规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依据。

8.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一)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规章制度文本是否违法或者存在重大风险出具总体结论性意见;

(二)律师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8.1.4 附录部分

附录是指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书面材料,不仅包括所涉事项的全部原始材料,还包括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等。

九、发行程序

9.1 提交委托人审查规章制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由至少一名执业律师签署的正式文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和签署日期。

9.2法律、法规、制度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在加盖本所印章前,应当按照签署“同意”意见的程序,由本所授权的律师审核并签字。

10. 工作文件

10.1 律师在制作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时,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办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规章制度名称、审查规章制度的时间或者周期、工作量统计等;

(二)制定规章制度法律意见书审查操作程序记录;

(三)客户的交易背景信息,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章程、许可文件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人提交的规章制度、协议、会议记录摘要或者复印件;

(五)与委托人及有关人员的相互沟通记录、查阅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调查采访记录、信函、现场勘察记录、文件清单等有关资料和详细说明;

(六)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复印件;

(七)保留意见和疑难问题的说明;

(八)与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10.4 上述信息应注明来源。所有涉及律师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均须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字。

10.5 工作底稿由负责律师按照《律师业务档案备案办法》的规定备案。

对[系统名称]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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